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

点赞:3411 浏览:98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且在经济及其他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价值,所以,软件的保护问题也愈发受到重视.本文也将对软件专利保护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现状分析,提出促进软件专利保护的一些建议.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模式

1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及分类

1.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和有关文件,是由和计算机整个系统运行相关联的程序、过程和理性程序构成的.软件是用户与计算机进行交往的重要介质,是用户与硬件的接口界面.软件所扮演的具体角色是计算机系统的指挥者,指挥和规定着计算机内部的各项工作及各自之间的协调与调度.

1.2计算机软件分类

系统软件.系统软件是计算机的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支持着应用软件的开发与运行.系统软件具体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软件、文件编辑系统、系统检查软件等.

科学和工程计算软件.这类软件是用于科学和工程计算,对数值量进行计算与具体计算的计算软件,它们的运行以数值算法作为基础.

实时软件.实时软件能够对现实中发生的事件进行实时监视、分析,因为它们能够快速对输入信息进行处理并有所反映.

人工智能软件.人工智能软件能够支持计算机系统产生人类的某些智能来解决计算机问题,而且这类软件采用的多是基于规则的演绎推理技术算法,并非传统的计算分析方式.

个人计算机软件.个人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得到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人机界面运用了多窗口技术和多媒体技术,从而大大提高了人机交互能力,有力促进了个人计算机的普及.

2计算机软件的法律特征

2.1程序的目的性

一个程序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得到一个特定的运行结果,而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中也说软件是为了“产生某种结果”,美国的版权法中也这样说过,所以,软件程序是具有目的性的.

2.2程序的可执行性

根据我国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程序是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这里的装置不只限于计算机,其他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都可以执行.

2.3程序具有易复制、易改编性

软件程序尤其是大型软件的可复制性很强,不仅容易复制,而且费用低,便于复制.同时,软件程序的改编也很容易,通常比起独立开发一个新的软件,改变软件更为容易和简便.

3计算机软件常见保护模式

3.1商业秘密模式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在保密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它在保护软件时保护的限制较少,能够在较为广阔的范围内对软件的形式与内容进行双重保护.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所需要的保护条件也比较宽泛,这是相对于专利权的获得来说的,相对于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条件来说,则是比较严格的.所以,这种保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符合计算机软件要求的.

3.2专利保护模式

专利保护模式在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一开始并没有被纳入各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列表,这是因为计算机软件在初期被认为是一种思维步骤,而思维步骤在初期是无法被列入专利法保护客体的.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软件的发展与普及,许多被广泛应用的先进计算机程序与技术逐渐需要法律保护来保证计算机软件世界的正常运营,所以,计算机软件目前已在越发广阔的范围内得到了专利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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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专利法保护模式的优越性

第一,专利法可以对软件的核心技术、逻辑与思想构成进行严密保护,这是其他法律保护或其他保护模式无法做到的.对于一款计算机软件来说,其技术的构思与逻辑是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在软件开发中处于重要地位,不仅复杂、而且投入与耗时也是最多的.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构思部分也是整个软件中最体现智力成果的创造性的部分.

第二,专利性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作品的独占权,这与排他权是不同的,专利保护法对于软件的保护是对软件独占权的保护,他人对于本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原理与相关技术等是不可以利用的,这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软件开发者的利益.

第三,专利法的保护期限较短,这一定程度上是更适合于专利保护的,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与专利法的法定保护期限是基本一致的.计算机软件的发展速度之快决定了软件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也很快,其平均经济寿命一般不超过10年,所以,专利保护的时间应该是适当的,太长的保护时间反而不利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进步,也并不能给权利人带来想象中的实际好处.

3.2.2专利保护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障碍

第一,专利保护的客体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专利保护的计算机软件需要应用于计算机具体运行中并能够取得具体的技术效果,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够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专利保护对计算机软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有要求,这同时也是许多计算机无法达到的标准,所以,一些计算机会因为没有符合这“三性”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第三,专利保护具有高度的独占性,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计算机软件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创新与进一步开发,从而不利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进步和中国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受到了极度重视,也在全世界形成了法律保护的共识.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所以我们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在软件行业发展中,出现了许多非法的复制和不正当销售现象,这也为软件的专利保护提出了要求.专利保护有许多道路可以走,我们需要在专利保护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前进,寻找突破和创新,为专利保护的发展创造更多地可能性,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全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