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事实行为

点赞:7560 浏览:319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国家逐渐由怎么写作行政向给付行政的发展,行政事实行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对部门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不仅属于立法上的灰色地带,也常常被理论界所忽略.因此,探讨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对其的法律规则,显得尤为必要.

[关 键 词]工商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工商行政事实行为是诸多行政事实行为中的一种,是特指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事实行为.在对其作出定义之前,应当首先了解行政事实行为的定义.

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的一个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即事实行为虽产生法律后果,但却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无关,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也就是说,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至少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活动中而实施的一种行为,二是实施这种行为需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三是该种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由此可推论,工商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履行工商怎么写作职能的过程中,做出的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对于工商行政事实行为,应做以下理解:

首先,工商行政事实行为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是工商部门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工商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因此其与民事事实行为相区别.如工商管理人员在处罚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权行为,此行为由行为主体和行为目的决定了其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如果工商管理人员下班后与邻居因为口角发生争执的打架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应属于一种民事事实行为.

其次,工商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在此可将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做一区分:法律效果是根据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与意思表示具有一致性;而法律后果的产生却是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具有一致性.

工商行政事实行为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工商行政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高校毕业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1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二、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按照工商行政部门所作出的事实行为的权力属性,可将其分为工商行政检查行为,工商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及时措施.

(一)工商行政检查行为

工商行政检查行为是指工商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一方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督促检查行为.它是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检查权力的表现形式.

工商行政检查行为无论是作为一般监督性质的例行检查,还是作为具体行政案件中的调查,都会在客观上对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但是决定该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属性的根据并非是对权利义务的影响,而是在于此种影响是否出于主体的意思表示.考察行政检查行为实体内容可知,在最终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尚未被处置.因此从总体而言,行政检查行为的特征,应划入行政事实行为.

(二)工商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查明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对相对一方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其实质内涵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保全有关证据,或者为查清事实,以便在将来作出某种终局结论提供准备或条件而从事的一种活动,因而不具有最终决定的意义.由此,该种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为对人身或财物的强行处置,具有事实行为的特征,应列入事实行为范畴.

(三)工商行政即时强制

工商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应付各种特殊紧急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曾有学者将即时强制并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有效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根据需要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即时强制是在各种特殊、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如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状态等,其所面临的事件往往具有特殊危险性,不以法定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并且即时强制的目的在于消除危害或严重违法状态,一旦达此目的,行为即告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存在后续行为,具有持续效果.工商行政即时强制是工商行政主体行使强制权作出的客观活动,表现为对人身或财物的直接作用.

三、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制

鉴于行政体系的庞杂,事实行为的多样化,从部门法入手研究行政事实行为,进而完善整个行政系统的事实行为是切实而可行的.由于工商行政事实行为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甚密,且对相对人又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研究工商行政事实行为就显得尤为至关重要.工商行政事实行为作为工商部门的重要管理手段,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有进一步规范的空间.

对合法的工商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界定

当前工商行政事实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工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还有许多红头文件中的工商行政事实行为也不胜枚举.从法的效力来讲,只有存在于法律、法规中的行政事实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都不应视为法律,而应降格还原为非法律的东西.至少工商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工商行政事实行为必须是由工商法律授权才能作出,并且是不能与工商法律、法规中的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相冲突,否则就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

规范工商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程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经说:“权利法案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他们认为:权力的滥用和犯罪的猖撅二者之间,宁可遭受犯罪的侵害也不愿意遭受国家的暴政.犯罪是个别的、特殊的,而国家的暴政、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和侵犯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背后有国家支持的.面对现存的大量工商行政事实行为,若不从程序上对其加以约束,行政权力必会肆意扩张.此种约束并非将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全部束缚,而是说行政权应由法律事先设定与授予,行政机关不得在事后为自己创权.工商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行使何种权力,实施时必须要经过哪些预先设计的程序性规定,都应当由法律规定,不能为所欲为.

规范控制自由裁量权

法律是存在滞后性的,它不可能穷尽执法的一切细节.应当承认,大多数行政行为包含有自由裁量的因素.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多样化的行政管理.要灵活行使行政权才能迅速应对时刻变化中的社会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极易滥用.正如孟德斯鸡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这也说明了对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控制”并非“限制”,控制行政权的目的既是防止权力的行使者滥用权力,同时又能使行政权有效运作,从而使行政活动发挥效能.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工商部门能拥有多少行使行政事实行为的权力,关键在于如何运用,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发动何种事实行为.当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自由裁量的情况时,如何控制这种自由裁量,使之能充分适应现实情况,提高行政效率,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