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点赞:13859 浏览:590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网络信息时代,我国网民数量激增,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广阔,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较之原有的商品交易模式有着很多不同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较大.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侧重于知情权、求偿权、网络安全的保护.

【关 键 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70-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场之外建立了一个独特的无形市场,在消费者、企业、政府之间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联系,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然而,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一方面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享受到低廉、快捷的怎么写作;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权益提出了许多挑战.

一、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交易过程的无纸化、支付手段的电子化、交易空间的无地域化等特点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本本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写、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怎么写作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整个过程都无法接触到商品和商家,只能靠商品说明文字与图片等信息进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看不到商品,无法掌握商品真实可靠信息的问题.

(二)网络支付安全问题

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电子商务时代,交晚安全问题又是电子商务中的基础问题.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中的商务活动,交易的当事人可能处在不同的地区,只是通过电子货币或网上银行来进行交易,也就给一些网络通过入侵系统、修改消费者的帐户、划走帐上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权.

(三)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任何一个供销链出现问题,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货物受损时,各方互相推诿,必然会使消费者陷入困境.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这些责任由谁来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中这一责任的承担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地明确.

(四)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网上购写的商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的权利.如从网上购写的食品过期或变质,就很可能伤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的财产在网络交易中不受侵害的权利.通过网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有一定的威胁.

(五)消费者的索赔权问题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该项权利的实现以消费者的其他权利遭受侵犯问前提.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性、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归属于法律适用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完善立法,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在交易信息部队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9年12月《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怎么写作信息、交易信息.

消费者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消费者在网购时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应增强.作为消费者应该选择制度完善、有信誉度的网站.保留与经营者的磋商聊天记录、汇款单等证据,购货后最好索取,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第一时间与卖方联系,然后向购物网站、或在线投诉中心投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构建第三方信誉评价机构,加强网上交易的监督

目前,我国网购市场信用体系主要由消费者评价确定,电子商务网站也无法对一些商家的侵权行为给予足够有威慑力的处罚.我国应尽快构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信誉评价机构,建设者可以是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参与评价者主要是消费者、社会团体等.该机构具有涵盖电子商家的基本信息、产品信息、交易情况、信用情况的权威数据库,在各个电子商务网站作链接,对每次的交易作信用评价,供消费者检索查询,让消费者进行监督.

制定与完善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网上开店基本上是“零门槛”的现状,许多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甚至不需要实名注册,由此而造成网络交易失信严重、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我国政府应介入监督管理,在对参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资格上,提出相关条件,制定相关的准入规则.

三、结论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任何交易发展的核心,无论电子商务以何种特性存在,都不应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