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开放视角

点赞:32589 浏览:1546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社会学兴起于19世纪末,在20世纪得到发展从而广泛流行至今.它将法律置身于社会之中,认为应当从社会的视角去

研究法律现象,探寻法的真谛.而在法社会学的发展中,关于社会一词的定义一直很模糊,将法律研究放入社会,我们首

先应该思考的是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开放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避免的时代特征.

关 键 词:法学社会学;开放社会;罗斯科·庞德;乔治·索罗斯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2-0026-3

法社会学兴起于19世纪末,在20世纪得到发展从而广泛流行至今.它将法律置身于社会之中,认为应当从社会的视角去研究法律现象,探寻法的真谛.而在法社会学的发展中,关于社会一词的定义一直很模糊,将法律研究放入社会,我们首先应该思考的是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开放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避免的时代特征.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体现了开放性,如经济全球化、欧共体成立都是开放性的结果.在学科领域社会学家首先敏感的察觉到这一点,于是开放社会理念应运而生.它由亨利·柏格森(HenriBergson)在他的《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一书中首先提出,卡尔·波普尔(SirKarlRaimundPopper)在此基础上把它发展成一种系统的理论,并总结到:“每个人都面临个人决定的社会可称为开放社会.”[1]波普尔的学生乔治·索罗斯(GeeSoros)则将其付诸实践,利用他的基金会网络将开放社会的构想展示给了全世界.而由于法社会学的特殊研究方法,使得其理论体系中隐含了许多开放性的理念.通过这个视角,我们应该将法社会学中的社会理解为一种开放的社会,并在开放的社会中去研究法律思想,解放人们的思维,使法社会学的理论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法社会学思想与开放性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是美国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庞德法社会学理论的思想渊源多元,他力求综合各学派的知识来解释法律.在批判地继承了詹姆斯(WilliamJames)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O.W.Holmes)的实用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柯勒(Kohler)的文明观作为自己理论构建的线索,同时他又借鉴了沃德(IanWard)和耶林(RudolphvonJhering)的社会控制及功利主义的观念,最终创制出了一种社会工程解释——“即这门科学所必须处理的事务乃是整个人类领域中可以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对人际关系进行调整的做法而得以实现的那一部分事务.[2]”

庞德在他的《法律史解释》一书的立论过程中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各种法哲学派别的发展史,其中着重论述了法社会学理论是如何得以产生和构建的.在他之前分析的各种解释中,无论是以形式的或逻辑的决定论为前提条件的自然法学派还是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为前提的历史法学派都试图在其法律解释中把握某种单一的重要因素,而且希望通过自己的逻辑论证将这种单一因素作为解释法律的最终动因.将法律的发展史看作是他们所确立的这一单一因素在其中的运行的结果.然而法律史中学派的更替无情的向他们证明了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只靠某个单一绝对的因素去解释所有过去、现在、未来的法律现象.正如自然法学派因为崇尚人类理性的做法,在立法造法这条路上走的太远,从而忽视了历史传统与客观现实,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历史法学派在指出自然法学派的缺陷后,注意注重已存在的法律材料,特别是对罗马法的研究,之后又发展出法是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定的观点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其实每个人都很容易犯下矫枉过正的错误,就如人的眼睛长在身体的前面,当我们朝前面看时必然会丢后的风景,显然庞德已深深领悟了这一道理,所以这些解释都被他所舍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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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在作出上述论辩后,认为要归纳发展出一种较完善的、符合当今现实的法律解释,至少需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学工作者、法律材料、当前形势和法律目的.笼统的说也就是法律是由主体的人在所处形势中运用某些材料以达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在书中庞德写到所有的解释都是依据类比得出的.我们一般都会努力通过将某种我们不了解的事物与另一种我们已经了解的事物比较来理解前者.[3]在法律解释方面也是如此,以往我们将法律类比为一种有机体去思考,但这种有机体得以发展的原因和手段永远只能从其内部固有的特性去寻找答案,以致于我们以往所有的研究视线的焦点都聚集在法律本身.在对当代社会进行了严谨的思维逻辑分析后,庞德认为当前形势要求我们从研究法律的性质转向研究法律的秩序,亦即过程.从而得出了他的社会控制论——法律乃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做好对当前情势的把握后,他再从权利出发,通过引进公共政策概念最终推出他理论的核心即“社会利益”.庞德认为:“社会利益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而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4]”从而指出了法律目的这一因素.

庞德从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入手,分析人们在协调两种关系时,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12世纪到16世纪主要依赖于权威,17世纪和18世纪主要依赖于哲学,而19世纪则主要依赖于历史这三条线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权威观使得神学、宗教和政治得以相继兴起,哲学观捧红了自然法学派,而历史观则发展出了历史法学派.

庞德指出从法律的发展史上来看,法律是在稳定与变化两者间不停游走的.一开始法律的出现具有权威性,他是神的指示,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它,这体现了法的稳定性.渐渐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往权威的不容置疑的法律观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法律急需变化发展来适应社会.因此理性开始盛行,其代表学派自然法学派的立法理论是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能够发展创造出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典.这一基本理论刚好暗合了法律变化性的要求,是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被人们广泛推崇的根源.庞德认为在历史法学派占主导的一个世纪后,即19世纪末由于稳定性得到满足,生产力再次飞跃,第二次工业革命随之到来,从而社会生活领域出现新变化.而法律在经历了历史法学派条理化、系统化的编纂工作后,也须再次解放从法律领域外获取更多养料.法律又将开始从稳定走向变化,所以庞德提出了“社会工程理论”将法学放在社会这一大染缸中与各类学科相结合,以适应法律在变化阶段的新形势.正如庞德所认识到的“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5]”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思路推导下去,接下来法律在变化之后会趋向稳定.当然我这里所指出的稳定与变化的顺序并不是机械的,即在变化阶段并不是完全没有稳定的因素,稳定是前提,而变化是主导;反过来在稳定阶段,一定的变化也是存在的.在二十世纪变化的年代,庞德这一代人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发展出了许多新的边缘学科,可谓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在二十世纪中期我们期待的以电子、信息为主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终于来到,这一次,历史赋予了我们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一代类似于历史法学派当年的使命.历史的齿轮再次转动起来,我们应该在各种学说纵横、信息飞速流转的今天精选出优秀的法律理论来将它们整编,融合以响应法律稳定性的时代需求.在我看来法律材料的系统全面整合将再次流行于法学王国.无疑法社会学中的很多理念是上一代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资料,而开放社会理论的提出也将会成为以后指引我们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方向的璀璨明星.在法学领域我们可以以开放社会为世界观,进一步打开我们研究法律的视角,提高它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度;再具体用法社会学中的一些理论充当方法论,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发展.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可以引申为开放社会,将法观念融入其中,从中提炼出新的思想体系,从而巩固信息化变革后的社会实际,已达到法律稳定性的新要求.二、开放社会中的反射性与法学

开放社会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索罗斯的《开放社会——改革全球资本》一书中得到发展与丰富.它如此的吸引人们的眼球是因为它的逻辑基点与以往任何一门哲学理念都不同,即反射性理论.书中索罗斯从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入手,开始了他对反射性概念的哲学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做一个分类,即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反射性理论针对的只是人类社会,即社会科学领域,在自然界它并不适用.在社会实践中,我们同时扮演着事件的认知者与有思想的参与者双重身份.我们每天都在认知这个社会,但同时我们又是自己认知的社会的一部分,即我们在试图认知我们自己,而任何人都无法完全了解自己.于是思维与实在之间就变得复杂了,它不再像自然现象中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单项轨道,而是一种双向的互动模式.所以任何一个人对世界的认识都仅可能是对真实世界的无限接近,但永远也不可能准确无误的反应真实世界.索罗斯认为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天生就是不完备的,即我们存在易错性.在它的指导下,人们的行为后果与他们的预期就会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进而不确定性又会使得反射性更加复杂.索罗斯对反射性理论框架是这样解释的:“我们的思维会主动地影响到我们思考的对象;反射性为参与者本身的认知和它们所参与的事件都注入了不确定的因素;无论是参与者的看法还是事件的实际发展进程都一定会互相影响,这两种影响相互助长,就是一种双向反馈机制.[6]”

反射性其实可看做是一个常识性存在,正因为它太普遍而又太难以捉摸,所以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科学避免讨论的范畴.因为按照传统的标准,每一种理论、学问要称得上科学,就要像自然科学一样是具有不容置疑的确定性的.如在经济理论中,人们在前提中就检测设每个经济人都是理性的,是可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存在.在法学中,就认为立法者们能凭借人类智慧创造出最完美的法典.他们从一开始就将不确定性、易错性、反射性排除在外,运用抽象化思维将人高度抽象,认为这样得出的研究成果就是普适性的,适用于任何情形.可他们作为有思想地参与者竞忽视了物极必反这一规律,他们的理论大厦筑的越高就越会偏离现实.前提不能成立,最后的结论反而不适用于任何人.与其在空想中构建完美的理想国,倒不如退而求其次,追求有可能实现的次优选择.这就是开放社会理念提出的思维背景.在索罗斯看来既然完备是不可实现的,那么改善的空间就是无限的.开放社会“是一个有着无限改善空间,并随时准备接受改善的不完善社会”[7];开放社会承认我们的易错性,给予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而封闭社会则否认它,以暴力消除其他选择的可能性.

同样,在庞德以前的所有法律史解释中都忽略了人的因素,它们自动的无限放大了人的理性.只是从客观上、事实上来研究法律现象,从而忽略了人的主观偏好和易错性的存在,所以得出了单一化的效力依据.它们的狭隘、非现实,必然怎么写作于片面,不能对法律提供切合实际的解释.法学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它也会受到反射性的调整.我们应结合反射性理论来探讨法律史解释,虽然这会加大我们研究的难度,但融合了反射性理论去研究所得出的结果将会是真正贴近现实的.其次不管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历史法学派都妄图创制或发现人类社会最完美的法律图景,从此便可一劳永逸,殊不知由于我们对世界认识的天生不完备性决定了这一人类理想犹如海市蜃楼、镜花水月永远都不能到达.这些被庞德所论证的具有缺陷性的学说也都违背了开放社会的基本理论,这说明庞德在论证法社会学的理论时和开放社会的理念也是不谋而合的,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所以我们的法律研究是可以与开放社会的研究相结合的,即可以换一种与以往截然不同的思路去思考,即将法社会学放入开放社会的视阈中去追求可实现、可不断完善的次优选择.

三、开放社会视阈下的法社会学

正像科拉柯夫斯基所说:“几乎没有一个当代哲学家敢夸耀他们完全没有受到柏格森的影响(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地).viii”法社会学将法律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从社会的视角去研究法律.试想我们可以将这个社会上升到开放社会的层面,把法律放到开放社会的背景中去研究.其实自从世界经济进入全球性发展,资本已超越国界、主权,而在政治上国家还没有寻找到一条合适的政策来控制全球化.全球化现象的出现正是人类走向开放社会的一种趋势.正如索罗斯只能说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可以大致称得上是符合开放社会标准的一样.开放社会是一种状态,它只能先从国家内部开始,到一定程度后全球开放才会同步缓慢进行.经济作为最活跃的因素首先在全球开放社会中得到实现,而现在的主要缺陷是政治和社会制度方面的开放要求.在政治和社会制度中法律则成为最突出的连结点,法律在开放社会中的发展将会成为弥补现在全球开放社会扭曲形式的关键所在.而在法学领域法社会学的研究则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国家内部或者国家之间的发展中它始终渗透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每个角落,作为被广大社会科学界认可和运用的学术思维和研究方法存在.开放社会的发展包含两个层次,即各国家内部的开放社会和由国家所组成的全球开放社会联盟.相应的在开放社会视阈下的法社会学也应由两部分组成,即国内法社会研究与国际法社会研究.对整个开放社会价值层面的构建索罗斯提出了一些思路,如开放社会中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社会正义等核心原则.在共同利益存在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将这些开放社会中的普适价值融入对法社会学的研究探索中.

(一)法社会学在国家内部开放社会中

每一个国家都是开放社会的一部分,但同时它本身又是另一个层面上开放社会的载体.我们要完成全球开放社会的目标,首先面临的就是实现国家内部开放社会的发展.法社会学自诞生之日起就打破了法律关门主义的思维模式,它借鉴所有可以借鉴的学科知识来研究法律、发展法律,从宏观着眼的实用性来全方位配合国家内部开放社会的形成.以中国为例,中国开始从封闭社会走向开放社会的过程与西方国家正好相反.西方国家是由经济的自主发展带动政治、社会的全面发展,从而使法律理论、立法和司法不断深入.而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则是由外部政策、社会制度的改革来带动经济发展以实现国家内部达致开放社会要求,其中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更是首当其冲.此处也正验证了社会领域中反射性的存在.改革以来法律与政策紧密结合,党、国务院针对中国的社会特色制定出一套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方针政策,将中国的经济发展纳入正轨,人民生活条件稳步提高.由于现今的法律正逐步走向稳定性方面,所以我国也应该调整立法目的,从改革开放时的为增加“公民幸福”而不断创设法规的方法转向完善已创立的法规来减少“公民痛苦”这一问题上来.法律的变化阶段已基本过去;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变化已基本完成.人民的生活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制度中不断提高,但由于之前发展的速度太快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我们放慢立法的进程来查看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实施中的不足,修整法律条文、消化法学实践成果.这样我们就会更好的使政治、社会与经济均衡发展,实现开放社会接受不断完善的基本思想.(二)法社会学在国家联盟中

在实现国家内部开放社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着手完善国家联盟的设想.这是实现全球开放社会的一种方式.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法社会学以它特有的性质可以担当研究怎样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作来完成国家联盟这一艰巨的全球开放社会任务这一角色.当然其中的链接点就是法社会学中的“社会利益”概念,它同样是开放社会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由于在主权国家间没有原则只有利益的本质,使得它们常常会滥用权利,国际政治社会一盘散沙,联合国权力被架空,有名无实.所以我们只有在全球范围内找到人类共同利益,并以此为目标在法律上健全国际法,将它赋予人类普遍共同的价值导向,并最终建立起一个由国际性权利机构主导的国家联盟来调适开放社会的利益纠纷与发展进度.这样就能从政治和社会制度方面来完善全球开放社会.按照当今世界的发展现象,在实现国家联盟之前尚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即先实现区域国家联盟.飞速发展的人类社会,也许在经过这一阶段的稳定期后,下一个变化的到来必然伴随着亚洲、美洲在政治、社会上的区域联盟.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不断集中(从生态、环境方面开始),将会使共同价值导向的观念成为可能.可以说开放社会就是一种状态概念,它可以通过不断的完善法律、政策来实现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反过来法律也必须在开放社会中运用才会实现它存在的最终价值,两者是缺一不可的.

四、结语

开放社会是法社会学的上位概念,它包含了法社会学的内容,还包含着经济学、政治学等所有有关于人类社会科学的研究.法律只是开放社会这个多元化集合体的其中之一,但同时也是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一员.开放社会的研究注定是跨学科的,我们要自觉的运用人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方法来对它进行剖析,并通过借鉴各学科之间的知识来深入思考.正如庞德将法律比作是一项社会工程一样,波普也认为开放社会是一项社会工程.不过波普反对整体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工程即彻底毁坏现存的社会,再建立一个理想的.他主张“零星的社会工程”即可理解为一种谨慎的改良态度;一种在零星修补的尝试中不断修正、完善的演进模式.相信在这种零星社会工程和法律是一项社会工程的理论指导下,我们可以通过运用法社会学和开放社会知识脉络的结合来实现我们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