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现状培养

点赞:4787 浏览:150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的形成和发展既可以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为了更好地实现我国依法治藏的目标,对藏族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

关 键 词: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

青少年作为未来社会的接班人,培养其浓厚的法律意识使其成长为知法懂法的公民,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构建依法治国的社会目标有着长远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在我国西藏地区的藏族青少年,因其受到地理、文化、经济、宗教习惯法等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与其他地区及民族的青少年法律意识不尽相同,其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制观念的缺失.正是由于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他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容易成为被伤害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藏族青少年的权益,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一、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作为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极具重要意义.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看法,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既可以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因此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我国,也是全世界各国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发展都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2010年的人口调查报告,在西藏自治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藏族青少年人口大概为117万人,占藏族全部人口的30%.由于这个年龄阶段具有认知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易冲动等年龄特点,因此,藏族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不光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还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从而危害社会.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2008级学生,于2011年曾对西藏林芝地区进行了260份问卷调查,通过分析调查问卷结果,我们发现藏族同胞的法律意识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不深;二是对法律及其法律的实施机关信任度不高;三是藏族民众较为感性,维权意识淡薄;四是法律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宗教道德因素影响法律实施.

社会中的某一个群体,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正是因为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也导致近些年藏族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日趋增多.据拉萨市门统计,2011年,拉萨市10岁到18岁年龄阶段的藏族青少年犯罪比例占当年总犯罪人数的16%.而在藏族青少年犯罪类型上看,85%都是侵犯他人财产,尤其是10岁到16岁年龄阶段犯罪类型中96%的都是侵财犯罪.而当这些藏族青少年被机关抓获之后,甚至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有的还妄想通过返还给受害人财产的方式得到释放,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只有冰冷的大牢.

二、阻碍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发展的因素

法律意识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的集中反映,体现了一个社会法制的总体发展程度.就西藏自治区而言,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淡薄是有诸多方面引起的,其原因主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发展因素有关,其具体因素表现如下:

1.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西藏自治区地处青藏高原,恶劣的气候和高海拔的环境使西藏自治区的经济相对东部沿海及内陆城市发展滞后,而经济发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在对青少年普法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对于藏族青少年而言,他们中很多家庭都属于偏远的农牧家庭,家庭贫困的现状使其更看中经济效益而不注重子女的教育,虽然目前西藏自治区实现了12年义务教育,但很多家庭还是希望子女外出打工或者放牧挖虫草,这些藏族青少年一旦离开学校,那么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无从谈起.

2.宗教、民族习惯和习惯法影响深远

宗教信仰和长期形成的民族习惯成为少数民族群众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的共同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西藏,习惯法在解决民众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习惯法本无善恶,它的存在本身就有合理性,但在有效解决藏族地区纠纷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我国制定法在藏族地区的地位.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藏族习惯法和族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不一致甚至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对法律权威产生了极大的挑战,也大大削弱了普法工作在藏区开展的效果.尤其是由于藏族青少年受其家庭影响从小信仰宗教,如果在接受普法教育阶段不能因材施教,反而会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3.人治思想阻碍着法律意识的发展

西藏在新中国成立前处于农奴社会,农奴主及贵族对奴隶享有绝对的权利,加之在西藏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力是最终目的,法律只是行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所以在藏族同胞的法律观念中就形成了一种认识,认为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化身,权力才是法律的灵魂.而权力至上的传统人治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藏族地区人们的行为,当藏族同胞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他们往往不是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当地有名望的家族长或者活佛进行求助.这种人治思想对藏族青少年的影响也是潜移默化的,它阻碍着藏族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及实现.另外,目前存在的司法不公平也破坏了藏族青少年对法治的信心,导致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危机,从而阻碍了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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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在分析近代法制时明确指出:近代法制以其固有的、特殊或近代化的法意识作为媒介而成立.近代特殊的法律意识构成了近代法的前提,是近代法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一定程度的‘守法精神’存在的必要性对于近代法来说,并不仅仅是‘弥补不足的穷极之策’,而是为了积极地使近代法及其经济统制法实际发挥作用本来就不可缺少的条件.”由此可见,法律意识在近现代各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对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藏族青少年作为西藏的希望和未来,也是我们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因此针对藏族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因材施教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是关系到西藏未来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1.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着重宣传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是不可能自发形成发展的,必须进行有意识的灌输和培养,针对藏族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对国家法律不了解的特点,其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就是深入持久的全方位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普法教育,通过各种方式,把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灌输到藏族青少年思想中,努力使他们成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公民.在普法教育中,社会、学校和家庭三者应当相结合,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培养,针对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应当以学校教育为主,采取在学校设置法制副校长、普及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等措施,社会和家庭协助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将涉及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如《青少年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及国家基本法律深入细致的宣传到每一位适龄青少年,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2.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使藏族青少年真正感受宣传内容

针对这种情况,学校及政府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手段,更好地使藏族青少年受到普法教育.比如学校可以组织适龄的藏族青少年观看反邪教反分裂的光碟,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组织适龄学生参观看守所,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促使学生自重、自省、自励、自警;联系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进校园活动,在学校模拟法庭进行相关案件的真实庭审活动,让藏族青少年身临其境,深受其惠;另外,社会和政府也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优势,利用报纸、宣传栏、广播、网站,按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要求,积极开展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重视藏族习惯法文化传统对藏族青少年的教育作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藏族习惯法文化传统是藏族同胞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为藏族同胞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为各成员自觉信仰和遵守,在藏族社会中,有时其作用大于法律.由于藏族同胞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业已形成的藏族习惯法文化传统一直影响整个藏族地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法律的实施在相当大程度上依靠民众对其认同程度,只有被藏族青少年所认同,他们才会认可国家强制力的公正与必要,也会自觉自愿地从内心支持和拥护法律,向身边亲属朋友宣律,从而达到法律意识培养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