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

点赞:23684 浏览:1069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执法证据是行政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的核心.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从法律的层面规定了有关证据转化的问题,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使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终于实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证据转化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内容同样也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将基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政执法证据的内容,对行政执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运用中的范围作出分析和论证.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诉讼证据范围运用

一、问题的提出

简单的来说,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首先,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有很多,具体到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有执法权.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进行.每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都必然依据相关的法律或者实施条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执法.再次,这些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具体行政执法中所要求的形式要件.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台了许多新规定,其中之一便是行政执法法证据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着这样的困惑: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大量违法犯罪一手材料到底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是否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整理?大量事实表明,现成的行政执法证据弃而不用,一律由侦查机关“重头再来”,不仅会增加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很多证据实际上也无法重新收集.出现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执法后消灭或隐藏涉案证据的情形,导致放纵犯罪.令人欣慰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显然有利于避免了重复工作,节约办案成本,提升执法、司法效能,准确打击犯罪.

但是,目前对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探讨.

二、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的范围

(一)能够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本条本款中,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仅仅包括条文中明确列举出来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证据,而不包括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列举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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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既然刑法条文并未将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行政执法证据限定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种,那么就不能够否定除此之外的证据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例如: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上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将能够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行政执法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四种证据.

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所以,我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至少,行政机关依法作为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如果统一由司法机关重新制作,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实际上因为时过境迁,重新收集此类证据,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二)不能够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

当然,并非任何行政执法证据都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据”.行政执法部门所作的证人证言,原则上应当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制作笔录后才能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但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作的特别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必要自缚手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非实物证据彻底关闭大门——完全排除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的效力.特殊情形下,仍然可以利用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

值得注意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规则和司法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义务.对照来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要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前提条件是行政机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资格和证明能力,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范围不宜对法律条文作狭隘理解.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作出权威解释.更期待各地加紧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审查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调查能力,这才是行政执法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重中之重和关键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