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

点赞:30051 浏览:1422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股东是公司法中的基本主体之一,在解决公司纠纷中,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是必不可少的前置性问题.由于我国股东资格法律认定问题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上尚未成熟,现已成为解决公司纠纷中的重要障碍.本文中主要探讨的是股东资格法律认定的几类标准及它们之间的适用效力,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得以显著体现.同时本文还将在此基础上就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股东资格法律认定的一些主要争议的问题做出详细阐述.

关 键 词:股东资格;法律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一、股东资格的概述

对于股东的定义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说明,理论界也未达成共识:有股东为出资人;股东即公司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股东为股份的持有人;股东为股权的所有人等不同观点.我比较赞成最后一种观点,即股东为股权的所有人.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当然就成为股东,通过赠与和继承也可以成为股东,这两种方式并未实际出资.而认为股东为公司成员,为公司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等只能说是股东的一个特征,并不能全面定义股东的概念.认为股东为股份持有人的观点则太过片面,因为股份仅是股权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则是由出资证明或投资额占总资产额的比例来表现的.因此,认为股东是股权所有人的定义更为贴切.

北京市高院有关指导意见中解释“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譹?訛也有学者认为,“股东资格是出资人因与公司之间建立取得股份的法律关系而具有的法律地位或身份.”?譺?訛我认为股东资格应是民事主体因取得公司股权而获得的法律地位或身份.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多种,按其成因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新设、合并、增资等方式取得.继受取得包括写卖、婚姻、继承等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取得.

二、股东资格法律认定的主要标准

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在股份有限公司里,股份持有人即为股东,区别仅在于享有股权的大小.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争议不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具体可分为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实质性要件包括股东履行实际出资义务、股东实际行使股权等.形式性要件包括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等.一个完整有序运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同时具备以上要件,但由于部分股东法律意识不强,或变更程序多有不便,或有些股东不愿露富只想当隐名股东等种种原因,且在未出现纠纷之前其股东利益并不会因此受损.基于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涉及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依据什么标准能够更好的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是我们下文将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1.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

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可以看出,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另一种是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来取代原股东.

但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对证明其具有股东资格并没有决定性影响.股东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是证明股东资格的一项基础性要件.它不具公示效力,对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够证明其股东资格.但法律规定股东可以基于其实际出资向公司主张股权.所以,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对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能够起到一定影响,但不是绝对性的.

2.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指“有限公司必需备置,用于记载有关股东及股单事宜之名册”.?譻?訛《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必备的形式要件,对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具有推定效力.但实践中也存在股东名册之外的股东,所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对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有推定作用,但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形式.

3.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譼?訛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上应当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人数在50人以下,其人合性强,他们多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才一起成立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事项的记载也只是为了方便公司设立登记,实践中并非所有股东都在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公司章程记载就仅是反映公司设立登记之初的股东构成,并不能真实反映变更后的情况.所以仅仅依据公司章程去认定或否认股东的资格并不合理.

4.工商登记

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九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该规定说明工商登记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一项标准,但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外,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来认定对方股东资格,具有决定性影响.但公司股东内部涉及股东资格法律认定时,工商登记则不宜作为决定性因素,还应追究投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上述多种标准综合分析.

5.是否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条件,股东履行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但获得股东资格并不一定要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也可以依据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即使负有履行出资义务而实际未履行,也不能当然否认其股东资格,其最终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是继续承认其股东资格,要求其履行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则是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取消其股东资格.所以,单纯追究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认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6.是否行使实际股权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地位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只有具有股东资格才能够实际行使股权.所以,不能因果倒置,根据是否行使实际股权去认定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如果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可以通过行使或获取的股权来推定其具有股东资格.综上所述,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和履行出资义务、行使实际股权等实质要件分析了对股东资格法律认定的主要标准,它们对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实践中并不能单一的依据某一个标准去认定股东资格,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去认定.

三、存在争议性问题的股东资格认定

1.出资瑕疵之股东资格认定

出资瑕疵指股东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虚检测出资.即公司设立时申明出资多少从而获取股权,但实际上并未交付出资.(2)、出资不足.指已履行了一部分出资义务,但未完全履行.(3)、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暗中将自己的出资抽回或转移.(4)、出资评估瑕疵.即以实物或权利出资时,对其价值评估有失公正,未达到应缴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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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资本制度实行的是认缴制.即股东对认购的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之前获得股东资格.在认缴期满后,很容易出现瑕疵出资.对此情况,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只是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已完成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其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将其未交付的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股东之外的主体,从而否认其部分股权或股东资格.

2.股权转让之股东资格认定

股权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股东之间内部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发生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写权.另一种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是当事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实现的,但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股东资格当然发生变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经过法定的股权转让程序,获得公司或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进行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股东资格的转让,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东资格,转让人则就其转让的部分丧失股权.

3.隐名股东之认定

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通过协议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行为.受托人称之为名义股东.隐名股东虽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基于合法或为了规避法律,其姓名或名称并未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上.最高院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承认了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有权基于其实际出资主张股权.但并不承认所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哪些为了规避法律而产生的隐名股东则不应予以认定.最为典型的是国家公务员为了规避法律而实际出资.

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是现行立法和实践都急需解决和完善的问题.本文从不同视角、针对现实实践当中发生的情况,对股东的法律认定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股东资格的法律认定虽然一直困扰着我们,但经过大家的努力探讨和研究,随着实践与相关制度得到发展完善,认识差异也将逐渐缩小.

引文注释

①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1条.

②李晓霖.论股东资格确认[D].吉林:吉林大学,2008:5.

③柯芳枝.公司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50.

④赵旭东.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117.

(作者单位:江西省电力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