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诚信的重点是政务公开

点赞:33262 浏览:1559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政务诚信必将成为我国构建法治政府的改革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其重点是政务信息的归集与公开,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和公正.

一、政务诚信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按照新一届政府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正当其时.因为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治理社会诚信缺失,促进全社会诚信环境的根本好转.

近年来,决策层非常重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多次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党的会议决议,还是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将诚信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部分.应当说,这是按照问题导向对社会诚信所做的分类.虽然这种分类在学理上、周延性上有待商榷(例如社会诚信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关系等),但对于促进相关领域诚信缺失的治理或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无不妥.而且,抓好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确实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建设,有利于净化社会诚信环境.

在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务诚信最为关键.将政务诚信置于社会各类诚信之首,不仅昭示着我国政府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引领与担当,而且体现着党和政府“打铁首先自身硬”、“治国先治吏”的理念和决心.

政务诚信首先要求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表里如一,说话算数,有决策必一言九鼎,作承诺则言出必行.简言之,要求我们的人民政府不仅是法治政府,而且是诚信政府.只要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率先垂范,切实做到政务诚信,就能够带动全社会成员的诚实信用,推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政府不仅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担当者、实践者、受益者,更是设计者、引领者、组织者,政府必须首先做到诚信.可以说,政务诚信能否实现,直接决定着我国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成败.

二、政务诚信的责任主体是我国各级政府机关

所谓政务诚信是指政府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的状态.政务诚信的责任主体是我国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作为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公法人,直接承担着我国政务诚信的总体责任.


政府公法人是指基于国家或法律授权,为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家权力而设立的政府机关,其宗旨是实现社会公共目标和进行公共管理.政府机关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公法人,有义务和责任实现政府政务诚信的目标.

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本是政务诚信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民怎么写作、取信于民是政务诚信的基本要求.虽然政府机关的偶然失信不一定会立刻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追究,但一定会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直接的损害,也应该有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

与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一样,政府的公信力也靠自己长期的诚信记录予以建立,被自己的失信行为所毁损.构建诚信政府的过程类似于构建一个信誉良好的公司,只是难度、影响、受众更大而已.政府管理与怎么写作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的利益多元化,主体层次化,诉求多样化,政府的工作可谓“众口难调调众口”,当然也就难免“一人难顺百人意”.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很难保证全社会所有人都能够对政府的诚信予以认同.但同时,政府也应当相信,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因此,社会公众理所当然要对政府的业绩及诚信进行考评.考评指标既包括国民经济与社会是否健康发展,又包括政府行政是否依法,但更多的是公民能否安居乐业,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是否井然.百姓考评政府业绩及诚信的方法不尽相同,有些虽然不专业,但却很务实,即使感性超过了理性也不足为奇.

由此,政府与社会应当达成一个考评政府业绩及诚信的共识,即政府要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法定职责,兑现向社会作出的承诺.而社会则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制约政府权力,同时支持政府工作,保障政府机制的正常运转.

随着我国社会公众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社会管理机制的运行越来越透明,政府能够自由裁量的空间越来越小.从政务诚信入手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不仅体现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而且必将成为我国构建法治政府的改革重点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

三、政务诚信的重点是政务信息的归集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问题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增加主体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所谓征信又称信用信息的归集,是指收集、处理、验证和合法传播主体信用信息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征信的目的在于调查交易对象是否为有价值的受信主体.例如,商务征信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归集并公开失信行为人的信用信息,让包括失信行为人的交易对象在内的相关主体充分了解,再自行决定是否与其继续交易.商务征信系统的作用在于通过市场信用信息的传导机制,治理市场信用缺失,淘汰失信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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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务征信系统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廉政勤政,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从事社会管理的水平.具体来说,通过依法归集和公开政府信用信息,评估政府政务活动成果,督促政府政务诚信、依法行政,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不同于市场经济中对市场主体的自由淘汰与选择,社会公众必须在对政府公法人地位和公权力认同的基础上,并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建议.由于政务诚信的表现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鲜活,既包括制度规范又包括道德规范,最能够反映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综合状态,所以,从政务诚信角度了解政府的工作与业绩.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操作性.落实政务诚信的主要形式是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包括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只有公开了政府机关作出决策的过程以及执行决策的情况,才能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的业绩和遇到的困难,从而与政府同心同德、共克时艰.政务信息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基础,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和公正.

目前,我国政务公开的重点应当是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是社会公众关注政府依法行政的热点和焦点,可以直接体现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水平和绩效.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不仅能够为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伸张正义,对加害人罚当其过,而且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更可以推导出政府行政执法、守法、立法的全过程,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需要强调的是,归集和公开政务诚信信息的主体,不应当是政府自身,而应当是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超脱于政府机关的、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人大,也可以是人大授权的社会机构.应当说,目前我国政府在对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方面极为重视,内部信息数据保存和处理能力很强,行政监察水平很高.然而,这一切都属于政府自身的内部监督或自律,不能取代外部监督.要知道,即使政府具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也只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的偶然状态,取代不了常态化的制度规范.

诚然,我国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大,在此方面.党内有纪检,行政有监察,人民检察院有反贪局.但是,这些并不专门针对政府的政务诚信问题.对于政出多门、朝令夕改、阳奉阴违、欺骗公众等严重政务失信行为,有必要由人大或人大授权的机构予以归集和公开,让社会公众予以监督和批评.

其实,政务公开的制度安排并不复杂,运行成本也不昂贵,问题在于制度设计者能否放弃“为民作主”的“父母官”心态,树立为人民怎么写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理念.

四、政务诚信需要领导干部带头

在政务诚信体系建设中,领导干部的作用不可小觑.“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在政府公法人中,作为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干部就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政府,对内指挥调度,可以说,政府对政务诚信的责任就是领导干部的责任.

政务诚信需要领导干部带头诚信,这是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上梁不正下梁歪”,表里不一、言而无信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带出诚信的管理团队,不可能打造诚信的社会环境.搞好一个地区的政务诚信,光靠一个领导干部是远远不够的,但搞垮一个地区的政务诚信,一个领导干部就绰绰有余.

诚信是领导干部的基本政治素质,直接体现领导干部自身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诚信不仅包括对上级领导的实事求是,对社会公众的真诚老实,还包括对自己职务的尽责尽忠,对遵守党纪国法的身体力行.诚实信用与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等要求一样,都属于领导干部的职业或从政操守,对于那些不讲诚信,连做人的底线都要失守的人,何谈率先垂范的社会良心?

领导干部的诚信水准决定着政府部门政务诚信的水平.政府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机构,由众多的机关及工作人员所组成.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观感往往是具体的人员而不是抽象的机构.所以至少在理论上可以设定,领导干部是政府机关中的优秀分子,以领导干部为核心的公务员团队代表着政府诚信的形象或水平.

总之,由于政务诚信对我国下一步改革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至关重要,所以各级领导干部有责任身体力行,率先诚信,倡导诚信,做到政务诚信,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诚信,使我们这个有着悠久诚信传统的国家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并肩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