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法律救济

点赞:3996 浏览:120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青少年暴力犯罪既危害社会的和谐,也损害到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文章对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征做了大致的概括,从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分析了青少年容易暴力犯罪的原因,提出了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执法管理和完善司法保护四条对策建议,以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关 键 词】青少年暴力犯罪法律救济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特征描述

从学理上看,“青少年暴力犯罪”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一是“青少年”,这是社会学上的用语;二是“暴力犯罪”,它是法学上的用语.关于这两个概念如何定义,目前学界尚有争论,这里不作过多讨论,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年龄为14至25周岁的犯罪主体利用身体力量或其他工具恶意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①.经过对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笔者发现它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案件数量激增化.有资料统计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增幅以几何级数上升,且犯罪动机趋于冲动性和盲目性,暴力型特征明显,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涉案人员低龄化.来自中国青少年预防犯罪研究会最近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暴力犯罪涉案人员呈低龄化趋势,大多还是在读大学生、中学生(药家鑫、李冠丰都是).这些人生理发育已基本成熟,精力旺盛并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有司法机关统计,低龄化人群暴力犯罪占所有青少年犯罪比例超过70%,并且向组织化、团伙式犯罪发展.

犯罪类型多样化.经笔者粗略统计近3年的媒体报道,发现青少年暴力犯罪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伤人、、抢劫等类型,占比超过6成,其中暴力抢劫增加最快,犯罪性质也比过去严重很多.不少暴力抢劫还伴随罪、伤(杀)人罪,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犯罪手段成人化.据媒体报道,目前一些青少年作案时十分胆大,喜欢模仿影视剧中的暴力情节、方法和步骤作案,手段也十分低劣和残忍,经常持械抢劫伤人,有的甚至还在抢劫杀人后毁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团伙作案中,更是事前严密策划、仔细分工甚至订立反侦讯攻守同盟,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青少年暴力犯罪日益严峻的客观形势,足以引起各方重视,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并探索解决办法.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的法律分析

青少年之所以发生暴力犯罪,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原因:

立法存有缺陷.在我国,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大多强调保护青少年,现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不下30部.立法数量增多的同时,还留下一些漏洞:一是缺少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刑法》(2011年修正版)未对青少年犯罪做出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也未根据青少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相关的诉讼程序.二是现有法条缺乏可操作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青少年暴力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对于如何负、负多少责任未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没有对防止青少年犯罪尤其暴力犯罪作出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现实中难以执行,法律救济更是无从谈起.三是没有限制暴力文化的法律文本.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一律禁止青少年接触暴力文化,但仅限于条文式规定,缺少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暴力文化的监管漏洞较大,过滤性不够,青少年可以很容易就接触到暴力场面.

守法观念淡薄.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其直接原因在于犯罪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和不畏法.虽然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加强青少年的预防犯罪教育”.但据调查,目前我国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效果并不理想.家庭法制教育在很多家庭中几近于无;学校法制教育特别初、中级教育环节上,受升学率等因素影响,常常被教学课程占用,高级教育阶段法制教育也抓的不够;社会法制教育方面,由于对外文化交流增多,大量武打、凶杀影视等不健康文艺作品涌入文化消费市场,负效应非常明显;其他法制教育如司法教育等还处在探索阶段,且当下更多面向社会或是高级教育阶段人群,对青少年的教育效果有限.

执法管理失范.在我国,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执法管理主要是社会治安管理环节,该环节的管理主体是基层治安管理体系.目前,基层治安管理体系基本由派出所、社区联防、社会调解组织等组成,该体系在“一定时期、一定社区内能够为群众排忧解难、防止犯罪发生,却也存在忽紧忽松的失范现象②”.而且,这一体系对可能诱发或助长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社会环境的治理与预防力度不够,难以分化、瓦解具有不良行为或暴力倾向的青少年群体,因而暴力械斗和凶杀案件时有发生.

司法保护不力.当前社会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司法审理主张迥异,一种理念认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主张严惩罪犯;另一种理念则认为青少年比较特殊,主张从轻处罚予以保护.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犯罪证据收集难.经常是重犯罪证据及危害后果的收集,而忽略犯罪诱因的证据收集,司法难以全面掌握犯罪动机和准确判定主观故意程度,刑罚裁量时有失衡.二是法律规定难适用.目前尚未形成关于青少年犯罪完整的司法制度,现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相对抽象,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三是惩戒作用不明显.由于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宽严相济,具体操作中过分强调保护青少年权益,一些暴力犯罪的青少年没有得到应有惩罚,刑罚的惩戒效应不足,既增加了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容易损害刑法的威严.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法律救济

青少年暴力犯罪危害性大、影响面广,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的发生.

健全法律制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首先必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一是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立法现状及我国国情,加快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实体法,形成包含青少年犯罪的专门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处罚法及管教条例等在内的法律体现,为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二是要完善青少年犯罪司法制度.建议遵循适度的原则,在司法制度上犯罪标准的制定上要合理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三是要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尽快形成有效规范文化生产、传播等的规定,严惩违规者,努力消除暴力文化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加强法制教育.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暴力犯罪,就要从小抓好法律知识、法律技巧方面的法制教育.要加强家庭法制教育,家长要提高自身法制素养,做到知法、守法、护法,并督促青少年培养健康的行为习惯,远离暴力.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文化课程中,改进法制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要加强社会法制教育,广泛借助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创新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典型案件的法制情境教育,通过社区、学校等组织青少年旁听审理;还可以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定期组织青少年观摩,培养其自警、自省的良好品德.

完善执法管理.事实上,执法管理环节与青少年暴力犯罪现象接触多,联系密切.鉴于此,建议要依法加强基层力量的配备,建立健全基层自治和调解组织,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中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③.同时,还要创新社会管理举措,运用法律的手段,清除过滤社会的暴力文化,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加强青少年暴力犯罪易发地区的治安巡逻,重点抓好管制刀具、、、毒品以及其他危险品的保管,消除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从而有效降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率.

强化司法保护.一是完善刑事诉讼程序.针对青少年的特殊性,建议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在诉讼程序上,对未成年犯讯问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到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时,不予刑事拘留和逮捕.庭审中尽可能改革审判方式,容易为其所接受.二是建立犯罪预警机制.司法机关应定期总结分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有关司法实践,及时向学校、社区、家庭等发布青少年暴力犯罪种类、方式和手段等预警信息,以便机关和基层治安管理组织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三是健全教育挽救机制.公、检、法等部门形成集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为一体的司法系统,突出实地调查、教育挽救.司法部门可在审判过程中设置青少年法制教育程序,让其知道犯罪行为所错及危害,并认罪服法;和检察机关还可开展定期回访、跟踪考察等,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青少年暴力犯罪既危害社会的和谐,也损害到了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因此,要重视这一现象,尽可能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律治疗措施,帮助他们回到正常的社会轨道上来,为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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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注释】

①黄学斌,何娟:“浅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正义网,2010年11月22日.

②③林亚刚,刘辉:“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39页,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