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必要性探析

点赞:21028 浏览:941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也一步步的趋向完善.它最早于1986年颁布实施,并于1988和1998年进行了修改.并在2004年和2012年进一步进行调整.对此,我们讨论下我国加强实行《土地管理法》的必要性.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耕地管理;土地制度;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62-01

一、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必须要实施严格的土地政策

我国现有13亿人口,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矛盾在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口要求我们要满足更多的需求,而日益减少的耕地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之前,因为《土地管理法》还没有如此完善,有相当一部分的耕地资源被人为的浪费掉了,而且后备的耕地资源也严重不足,尤其是近年来耕地每年以1000多万亩的减少,而人口却每年以1000万人的惊人速度增加,已经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实施更为严格的土地政策,保护和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我国粮食储备要求必须要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政策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因此,要满足如此多人口的粮食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以食为天,只有满足了人民对于粮食的要求才有可能更快更好更稳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年来,由于耕地面积连年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断下降,而粮食消费量逐年增加,粮食产需平衡的年度缺口不断扩大.如果确保粮食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耕地安全,只有保护好了耕地,实现耕地的良好循环使用才是粮食安全最重要的保证.因此,实行更为严格的土地政策来保护耕地是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三、我国管理土地管理的现状要求我们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

我国耕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中西部地区的耕地较多,占全国总量的60.7%.从耕地质量来看,优质耕地少,水田和水浇地面积分别占26.0%和18.9%,而旱地面积比重较大,占总量的55.1%.目前,我国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占用了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使得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加快.由于农药、化肥、地膜等多种土壤污染不断增加,造成耕地肥力持续下降.全国有5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存在环境恶化和质量下降问题,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0亿元;近20%的耕地受到工业“三废”和农药污染,致使每年有数百万亩减产,甚至绝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4月最新发布的《2007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的结果显示: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人均耕地仅仅为1.38亩,还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全国666个县(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因此,在如此严峻的土地形势面前,实施严格的土地管理法迫在眉睫.

我国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必要性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土地管理法的论文范文数据库 大学生适用: 学年论文、学院学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4 写作解决问题: 如何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如何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上面从三个方面论述《土地管理法》的必要性,目的是在于引起人们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土地管理法不单纯是一部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单纯是一部普通的民事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单行立法,或者说它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法律,因而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来理解这部法律的特点,也是很有益的.下面我就列举出我国《土地管理法》历年的修订历程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

1986年6月结束城乡土地分管局面:

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结束了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1988年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

1988年12月29日《土地管理法》在颁布两年之后,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1998年8月确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对以分级限额审批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确立了新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004年8月区分“征收”和“征用”:

主要是将总则第二条第四款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全部修改为“土地征收”.

2012年12月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

主要修改第47条,征地补偿拟删除“30倍上限”,明确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同时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