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离婚协议书”

点赞:4868 浏览:175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不会想到敦煌出土离婚协议书——“放妻协议”,竟是唐朝的“产品”.

此“协议”的原文: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必是冤家,故来相对等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是:因前世三生的缘分,今生才结为夫妻,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等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合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而在以往的文字记载中,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的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没有一点自由的.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陈规形成鲜明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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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者只得判离.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证明唐朝的婚姻制度比其他朝代更自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