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关系看社会治理

点赞:3178 浏览:81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道德和法律对于治理国家、建设社会都是很重要的手段,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依法治理更要强化道德约束.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法治是标,德治是本.社会治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道德建设,这样才能使社会治理效果有更高层次的提升.

【关 键 词】道德法律法治德治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深化社会治理方面改革,“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①在这里,提出了“法治保障”和“道德约束”的问题,认为要“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②但是,到底什么是标,什么是本?笔者拟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来谈谈社会治理的治本与治标.

首先必须承认,道德和法律对于治理国家、建设社会都是很重要的手段,只偏执一方的思维方式肯定是不对的.“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③“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④如果有人说社会治理只靠道德而不要法律,这显然是错误的,但如果说只靠法律而不要道德,这显然也是错误的,“德治”和“法治”对于社会治理显然不是二者选一、二元对立的关系.但是,如果有人说“道德”和“法律”对于社会治理同等重要,是一半对一半的对等关系,笔者认为,这也是错误的,因为道德与法律本身不是并立对等的关系,而是本末关系,道德是本,法律是末.“德治”和“法治”在社会治理中是治本与治标的辩证关系,虽缺一不可,但有主次轻重之分.笔者认为,社会治理效果要想有更高层次的提升,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更加重视道德.

道德体系促使具有独立特质的“中华法系”形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道德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同步的,而法律则是随着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纵观人类社会历史的进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的产生,最初的法律便出现了.法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以社会人际交往为条件,是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而不只是国家政权的行为规范.道德永远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变化和发展,是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法律是国家产生后的政治现象,是国家政权的需要,随着未来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在人类社会历史的某些发展阶段,法律可以没有,但道德不可或缺.

从中国历史进程来看,完善的道德体系促使具有独立特质的“中华法系”⑤形成,并维持了古代社会上千年的超稳定结构和传统秩序.古代中国的法律条文远远没有今天之多,却能在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民生条件远不如今天的情况下,靠道德体系维持集权体制下的社会秩序,巩固政治统治.相比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政局动荡、政权更迭,汉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政权更稳定,一般都能存在几百年.而且,即便改朝换代,重新颁布法律,但前朝的道德体系却作为社会治理手段承继下来了,就连元代的蒙古族和清朝的满族统治时也不得不学习汉人的社会“德治”模式.也许在有些人眼中,当时统治者的国家治理理念不如现代西方式的国家管理这么先进,但是在中华民族独特而丰富的道德文化体系中,有别于欧美法系的“中华法系”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⑥,保证了集权体制下社会秩序长期稳定和发展,并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的法律体系.

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向上向善的价值规范

从引导社会未来发展的价值角度看,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向上向善的价值规范.据许慎《说文》解释:“德,升也.”可见,德的本义中包含着“向上”的内涵.⑦道德是社会中每一个价值主体向上的自我诉求,而法律是防止社会价值下滑到道德底线之下的保护手段,是针对公共道德底线划定的、阻止社会核心价值下滑的强制律令.向上的道德追求指向“善”,“止于至善”,向社会释放“正能量”,比如中华传统文化中提倡的“见贤思齐”、“人人皆可为尧舜”,就是鼓励人们不断加强自身德行修养,培养自己理想人格,而防止道德下滑的法律,为了“除恶”,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划出界限底线,明文规定众多具体的条文款项.由此可见,如果我们只强调“依法治国”,甚至把西方的法治模式当作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追求的目标,那实际上仅仅在追求社会道德的底线而已.如果过分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不犯法不进监狱即可,那么法治目标就会不自觉地把整个社会的目光导向道德底线,法治思维是一种守护价值底线的保底思维,而德治目标引导整个社会的目光向上看齐,追求真善美,释放正能量,德治思维则是一种弘扬理想价值的向上思维,这是两个不同的引导方向.如果所有家长和教师只有“法治”思维,在教育孩子和学生时叮嘱他们“只要不犯法就行,不管道德不道德”,可以想象,这个社会的治理会有多艰难.“见死不救”、“倒地不扶”、“包二奶、当小三,只要不犯重婚罪,谁奈我何?”等现象自然就会层出不穷.更值得注意的是,广大不懂法的普通老百姓有着“惹不起,躲得起”的朴素守法观念,还不敢轻易突破底线,但是有些懂法的律师们甚至法官们却是总能钻法律的空子,突破底线,连道德底线都保不住.所以,尽管我们确实需要法治,但是只靠法治思维来进行社会治理是远远不够的.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道德来维持

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角度看,法律侧重于工具理性,道德则倾向于价值理性,二者不可分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道德来维持.法律本身是由人制定、参照和执行的工具,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蕴含了法律制定者的价值理性和道德理想,工具在设计制造和选择使用时都存在一个价值指向问题,都离不开价值理性.但任何工具都是一把“双刃剑”,因此我们不能贬低法律的作用,也不能认为它是万能的,“法律”本身是一个工具,其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离不开价值理性.当法官和律师丧失道德约束时,再好的法律也会被他们变为“恶法”,再多的法律也难以约束他们.对于这一点,近些年中国政法系统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的现实事件可以作为实证,难道国家政法高层、国家大法官和全国著名律师还不懂法?非也,是懂法者丢失了基本道德,不再敬畏“心中的道德律”.也许有人会说,这些人最终还是靠法律来制裁的.但前提是:最终审判制裁这些人的另一些法官和律师必须有道德、正义和良知,否则徇私枉法还会无限循环.法律必须通过道德才能真正得以维护

从哲学的内外因关系看,道德的实现靠“自律”,法律的实现靠“他律”.道德对人的行为约束是内因,法律对人的行为约束属于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⑧因此,法律这一“外因”,必须通过道德这一“内因”,才能真正得以维护,才能实现其价值,道德作为内因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社会治理方式的改革中,我们必须抓住内因、根据、主要矛盾,社会治理的根本是道德建设而不是法律制裁,尽管法律制裁绝不可少.比如,在当前轰轰烈烈的败运动中,我们看到一只只“老虎”和“苍蝇”被抓,甚是高兴,但是,打“老虎”、“苍蝇”只是治标,只是在“不敢腐”上迈出了第一步,虽用法律方式对已腐败者进行了强力惩处,但“靠关系抢占社会资源”的民众腐败心理和“靠权力来寻租”的官员腐败心理依然广泛存在.只要“商品拜物教”的信仰还存在,只要“钱本位”、“官本位”的信条根深蒂固,不破除“内因”中“行贿受贿”等非道德诉求,只要人们“不想腐”的文化心理没有形成,就一定还会前“腐”后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需要的,能治标,能震慑,能促使“不敢腐”的心理产生,但只有高度重视道德环境建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⑨的局面才可能形成.

道德氛围的形成会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从经济学的社会治理成本看,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的成本远远高于道德建设的成本.道德不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心中的信念、习惯,依靠传统和文化教育的力量来维持,在社会治理中属于社会自我管理,成本远低于法律.试想,对于民间的每一次矛盾冲突,如果国家都鼓励人们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社会治理的环节和进程是更加简单,还是更加复杂呢?更何况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是很高的,而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道德素质的提升来预防或减少,各种利益冲突事件都可以依靠乡村、社区、单位或者相关社会工作机构先行调解和仲裁,不需要“事事诉诸法律、样样都打官司”,那么对于国家政府以及社会百姓,岂不是更为直接、便捷和低成本吗?

有人认为,中国的社会腐败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根本的遏制,甚至是愈演愈烈,是因为腐败的道德成本太低,道德败坏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反,还能从中得到某种程度或某个方面的好处.确实,当前被查处的那些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的官员、公众人物和权威人士之所以敢漠视道德,也许是道德成本太低,必须靠法律制裁,但道德成本低正好说明需要重视和加强道德建设,提高道德成本和道德败坏的代价.如果在每一个行业和领域都注重职业道德和领域行规的严厉执行,比如对官员加强党纪处罚力度,而不是等到触犯国法才来惩处,对教师以师德标准要求,对学者以学术规范惩戒,对金融机构、娱乐领域等都以本行业的道德行规(一般都高于法律要求的标准)来要求,加强个人和行业领域的私德和公德建设,发挥道德自律自我监督的作用,而不只是依赖“法治思维”,等到沦落到道德底线之时才进行整治和处罚,那么,社会治理的道德氛围和文化环境就会形成,就会大大降低腐败的风险和社会治理成本,形成向上的道德氛围.

社会治理要重视“法治”更要加强“德治”

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日常应用程度看,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完善的,人们对法律的日常应用也是极为有限的.任何法律都只对人类生活领域中的少部分内容(超出道德底线部分或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作出强制规定.然而,社会生活实践是发展的,其价值尺度也是与时俱进的,法律也很难对所有方面作出永恒不变的强制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也存在司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空间.此外,随着各种新事物的出现,比如网络游戏、金融互联等,新的法律制度还须陆续出台.如果社会治理都得依靠法律来治理的话,那么法律还没有出台的新领域是否就可以乱来了呢?当然不能,必须有道德舆论来监督和约束.


从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应用看,大多数人用来规范自己每天行为活动的主要是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事实上,除了法律专业人士,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大多数人是不太熟悉具体法律条文的.人们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生活,不断向上追求理想价值,远离或至少不去触碰道德底线,只有在有人出现突破道德底线等少数情况下才要用到法律.

诚然,没有法治或者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社会是不正常的,因为对道德我们必须有底线,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出现,新的领域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并付诸实施.不过,通过对道德和法律以上六个方面的关系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与有序运行,不但要重视“法治”,更要加强“德治”.“法治”是标,是社会核心价值底线的强力保护,“德治”是本,是社会核心价值和理想信仰的向上弘扬,要标本兼治,如果不注重道德建设,只靠法律想维持一个国家正常运行,那只能是舍本逐末.正如总书记2013年11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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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分别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讲师,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教师,本文系“2013~2015年北京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课题阶段性成果并得到“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3_ms195)

【注释】

①②《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9~50页,第50页.

③《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6~202页.

④《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http://news.xinhua./2014-10/28/c_1113015330..

⑤王立民:“也论中华法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⑥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1月23卷第1期)提出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概念,笔者认为曾经的“中华法系”中是有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最近讲话中提出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到“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理念能给我们重要启示.

⑦孙熙国,李翔海主编:《北大中国文化研究》(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9页.

⑧《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1页.

⑨2013年10月16日召开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上,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惩是为了治.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领导干部“不想腐”,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使领导干部“不能腐”,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使领导干部“不敢腐”.转引自“中国新闻网”,http://cpc.people../pinglun/n/2013/1018/c241220-23251723..

⑩:“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转引自网易新闻,http://news.163./13/1129/02/9EQIK78N00014AED..

责编/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