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点赞:5612 浏览:191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国国民教育事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由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共同确定.本文主要论述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关 键 词:民办学校教师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作为我国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后民办教育经过了三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育资源,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人才,成为国家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四章主要描述了民办教育教师的法律低位,规定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本文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基础,结合《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民办学校教师从应聘上岗、聘任期内及解聘离职三个环节来分析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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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与学校在应聘和招聘环节中的法律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教师与学校之间是一种对等的合同关系,双方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指双方的身份符合招聘和应聘行为的合法性.合法主要是指主体合法,民办学校应该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依照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登记,教师应该具备《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中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2.真实性:要求民办学校应对其在各种招聘场所发布的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对应聘者所做出承诺的真实性和实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教师对自己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应该真实有效.

3.契约性:民办学校与教师双方一旦确定聘用关系,应该鉴定聘任合同,此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定及聘用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定相违背.

4.公平公正性:在招聘工作中,民办学校应当保证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及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教师应该按照招聘学校的规章制度、程序进行应聘,公平竞争.

二、民办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内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教师就应当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

依据我国对于民办教育的政策,我国民办学校教师应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下:

1.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

(1)平等权: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2)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3)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参与学术活动.(4)指导评定权: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5)报酬保障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6)管理监督权: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7)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8)工作条件权:获得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条件.(9)合法权益保障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仲裁,或者进行司法诉讼.(10)拒绝权,除法令和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有权拒绝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2.民办学校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2)遵守聘约的义务:认真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3)保证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4)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5)思想品德教育义务.(6)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尊重、爱护学生和保护学生.(7)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8)尊重家长的义务.与家长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9)廉洁从教的义务.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求私利.

三、民办学校与教师在解聘离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的处理

在民办学校,教师离职有两种情况:一是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二是聘用合同期未满,教师或学校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对于后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都意味着双方合作关系破裂,从而会产生侵权行为,我们分成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时间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规定完全适用于民办学校与教师.然而很多时候,教师的离职会使得学校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人选,对学校的教学工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学校单方解雇教师也会为教师在短时间内再就业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除非重大责任事故和特殊情况,双方均不得在学期中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提出解聘合同的理由一般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在聘用合同的约定也应成为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理由,成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

3.因解除聘用合同而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否得到赔偿或补偿

《合同法》、《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作了详尽规定.然而教师违约同样也会对学校产生一定的损害.我觉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教师一方违约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因离职而造成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矛盾是否有合理的解决渠道

一般来讲教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是一种解决民办学校与教师之间矛盾的渠道之一.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也成了更多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