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综述

点赞:15961 浏览:703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中庸的方法论思想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析了中庸方法论的内涵后,对其在法学中的应用做了重点阐述.

【关 键 词】 中庸;方法论;儒家;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73-02

一、中庸方法论的内涵

中庸的方法论思想是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的重要方法论,它和儒家的仁爱思想是儒家思想体系的两大重要基石.冯友兰称孔子的中庸方法论是“形而上学的反辩证法的.”任继愈认为“中庸既是折中调和.匡亚明在《孔子列传》巾一方面肯定了孔子的中庸方法论不是折中主义,一方面义肯定了孔子“在方法论上只是强调矛盾的统一、调和,不谈矛盾的斗争与转化.”

(一)与仁爱思想一脉相承的中庸方法论

孔子认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由此,孔子创造性的提出了他的“仁”的范畴,并借“仁”与命的分立,凸显了人的价值主体性;进而把仁同德相联系,建立起了自己的道德学说;进而把德同治相联系,阐发出了自己的治国理想.孔子的仁爱思想以礼为基础:其一,展现出了仁的情感性.孔子说:“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也.”孔子看来,人人都有父母兄弟,都接受过父母的关爱,都感受到过兄弟的友好.其二,是仁的普遍性.孔子称,“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从爱父母兄弟的爱推广到天下大众,“爱”的对象从近向远推开,仁爱获得了普遍的意义.其三,是仁德族群本位性.这表明在孔子的仁爱思想不是仅仅放在个人的本质上来阐述的,而是被放在族群的关系中加以定位的.贯穿仁爱学说其中的是孔子的中庸方法论思想.孔子认为:“中庸之为德也,民鲜能久矣”.由此可见,礼是修养,庸是方法,仁是目标.孔子人格学的核心是“仁”,但统率着“仁”的纲领是“中庸”.中庸思想是处理事物矛盾的一种普遍的、切合实际的最高的准则.中庸是孔子仁爱思想的方法论,仁爱思想是孔子整个哲学的认识论的核心,是认识层面的问题,而中庸思想很大层面上是仁爱思想在方法论上的体现,在道德层面上是和仁、礼形式上的统一.仁爱思想与中庸一脉相承,又是中庸思想认识论来源.孔子看来要达到真正的仁爱思想必须无时无刻的运用中庸的方法,否则就和仁爱的思想背道而驰.

(二)中庸:充分体现辩证法、矛盾思想的方法论

第一,中庸方法论中含着古代人们对矛盾双方的理解及用途.中国早在商周就有阴阳八卦,《易经》中对阴阳八卦就有了十分详细的描写.矛盾的双方是有着某种联系的双方,双方既有对它之面又有统一的一面,这才能称之为矛盾双方.孔子把统治者和百姓认同为矛盾的双方.他建议君主体恤百姓,用中道去施恩于百姓.可见,“中”是天下人们最大的根本,“和”是天下人们共同要走的路.

第二,中庸方法论承认了矛盾的对立统一性.首先,中庸方法论体现了辩证法的最基本原则,即对立统一原则.孔子提出“和而不同、同而不和”,就是认识到了事物的对立统一性,并向我们界述了“和”与“同”的区别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性.孔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其中“两端”就是抓住了事物矛盾的对立面,同时又看到事物矛盾的统一性,“执其两端,用其中与民”正体现了这一层意思.其次,中庸的方法论体现了辩证法中量变质变转变及度的原则.“度”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在度中存在着质和量的对立、排斥.

第三,孔子的中庸之道中并没有忽视矛盾的斗争性.矛盾双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早就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矛盾的对立统一尤其是矛盾的斗争性,由此推动事物和社会的运动和变化.孔子在巾庸中没有涉及到矛盾的斗争性,但是孔子可能已经充分看到了这一点不可回避.因此,他曾经用许多的篇幅来阐述中庸之道的难行性.《巾庸,不行章》子日“道其不行矣夫!”孔子给了简洁而有力的论述.孔子之所以在中庸方法论中没有涉及到矛盾的斗争性,恰恰是为了突出“仁爱”、“和”为中心的认识论基础,如果孔子的中庸方法论过分强调矛盾的斗争性,那么不仅给当时的统治者提供了斗争的合理性,同时又会和他的“仁爱”思想相差甚远.


(三)中庸思想不同于纯粹的折中主义和调和论

孔子指的中庸的“中”是一种适度的手段;“中”是适度的方法手段,“庸”是用也,即“去用这个方法”.中庸的侧重点是一种实践方法,最重要的落脚点在于解决矛盾.而折中主义的“巾”只是一种效果上表面上的和平,目的侧重点不是放在解决矛盾的层面.折中主义不是解决矛盾、问题,而是一味的去逃避矛盾.调和论似乎比折中主义更注重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但调和论往往借用“合二为一”这类词来表明自己的立场,看似“合二为一”也就是使调和沦披上了一层辩证法的外衣,把客观事物说成是“合二为一”.

二、中庸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

随着哲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人们对现实社会客观规律与现象的把握,加上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对国外先进思想的引进和吸收,人们逐渐认识到了中庸思想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法律领域,学者、专家们有意无意地将中庸方法论与法治学基本理论、立法和司法结合起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时可以参考的合理方法论.

(一)中庸是法律精神的内在核心之一

法律规则与裁判是对争议与冲突的消解,其中不乏运用到中庸思想与处事法则,特别是在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中,从大原则到小规则都体现出中庸思想的重要性.中庸思想的合理性主要在表现在极力倡导消除争端、不记前嫌、事出有因、责任分担等.现代法律精神包括刑事打击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主观与客观的坚固,法律的权限与法官权限的配合,都无不显示着折衷与中庸.

司法改革必须走中庸之道

中国的司法改革风起云涌,大刀阔斧,无疑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过,从法制的精神上看,这样的司法改革总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并没有真正“依法”进行,因此,我们提出,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必须坚持“中庸之道”:

第一,必须坚定司法改革的信心.中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经历了几十年的实践检验,其基本的内容是好的,但确实存在需要改革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一般的局部问题,而且是很大范围的问题、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就没有进步,是完全正确的结论.任何阻碍司法改革的言论和行动,都是不可取的.

第二,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法治的轨道.司法改革关乎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不是可以任意所为的工作改革或者工作改进,没有法律依据就进行的改革必须明令禁止.我建议,国家应当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专门研究司法改革的方针和方案,广泛吸纳各界的司法改革意见和办法,最后形成《司法改革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通过,最终实现根本性的司法改革.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将司法改革的意见和方案诉诸于司法实践.

第三,进行广泛、深入、毫无拘束的司法改革讨论.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方方面面,各个阶层,凡是关心司法改革的人,都可以提出司法改革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评论和修正,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拘一格,形成司法改革讨论的热潮,提出不同的主张和创意,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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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司法实务界应当遵守法制,不得擅自改变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应当区分司法工作改革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对于司法工作的改革,凡是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改革内容,只要符合程序规定,符合上级司法机关的要求,都可以自主进行.但是,凡是涉及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上级司法机关也不能对下级司法机关层层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强制进行司法改革,并把是不是进行司法改革作为考核领导政绩来对待在国家的司法改革方案没有通过法律程序立法之前,都必须遵守现行法律.只有在国家正式通过司法改革的立法后,才可以并且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新的法律办.

在法解释领域中坚持合理中庸解释

坚持合理的中庸解释主要表现在法官的法解释领域.解释权的分散和不同机关的解释通常是需要有一个中间机构加以折衷才能实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许多法律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中发生这样的问题,导致全国人大左右为难,也都只下级检察院和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引发冲突,因此,坚持合理的中庸解释是必要的,在法解释的方面最为典型的合理中庸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