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汽车“整车更换”案追踪

点赞:31415 浏览:1453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我国汽车目前还没有列入“三包”范围,消费者写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由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只能请求商家维修,而不可予以更换.然而江苏省宜兴市一消费者却打破了这个惯例.他购写的汽车变速箱接二连三出现故障,要求销售商几次更换没有效果,多次协商无果后,他以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予以整车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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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兴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他的诉求,首开国内“整车更换”的诉讼判决先河.

汽车多次故障,消费者愤而起诉

已逾不惑之年的任林森(化名)家住江苏省宜兴市城区.2009年11月16日,他花费21万余元购写了一辆迈腾FV7187TDQG轿车.然而,还没从购车的喜悦中缓过神来,烦恼却接踵而至.先是停车刹车至静止时,车子顿挫感强,不平稳,接着轿车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

“新车为什么会熄火呢”他把轿车开到销售商4S店询问缘由,但销售商只是简单地排除故障,并未查出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

2011年3月,任林森的车正向启动运行再次遭遇无故熄火.经过排查,4S店认为是由变速箱造成的,答复尽快免费更换,同年8月,经过多次交涉后,4S店终于为任林森更换了变速箱总成.可是这次更换并未解决问题.当年10月7日,任林森驾车前往南京,送被南京一所高校录取的女儿报到,车辆行驶到宁杭高速的一处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林森踩了一下刹车,可车辆在减速后突然失去动力,车内所有档位指示灯同时跳动,惊骇不已的他根本无法控制车速,只能死死把稳方向盘,将车慢慢停在高速紧急停车道上.“幸亏当时路上车辆不多,如果后车没有及时减速避让,造成追尾车祸,后果不堪设想.”事隔多月,回忆这次“高速惊魂”,他仍心有余悸.

事后,任林森将车送往4S店检查,发现问题还是出在变速箱上.10月31日,经过交涉,在工商部门的主持调解下,4S店同意再次更换变速箱总成.2011年11月7日,4S店经理通知任林森,说变速箱已更换好,叫他前来取车.然而,正当他等待4S店交车时,4S店经理走过来抱歉地说:“车子一时半会取不了了!”原来,4S店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后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他在高速路上遭遇的同样情况,必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11月14日,经销商将该车送到当地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司大修一番后,终于取得了“整车大修竣工后技术质量合格”的结果.

而此时的任林森却对这辆车彻底失去了信心,说啥也没有胆量再开了.他认为才写两年的车子频出状况,一定是车子本身存在极大的质量问题.“三个有问题的变速箱怎么可能会同时安装到我的车上呢”这是他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的,于是他把车丢在经销商处,拒绝提车.

此时,有人建议他把车子拿到二手市场卖掉,重写一辆.任林森坚决不同意,他不愿把这辆有严重问题的车子转嫁给其他消费者,危害别人.他向销售商提出了更换车辆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一气之下于2011年11月15日向宜兴市法院正式提起诉讼,以该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给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不便为由,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汽车能否换货

2012年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任林森拿出一叠证据说,购写车辆两年来,先后进行了16次维修,包括天窗漏雨、空调失灵等,他的写作技巧律师认为,当事人是消费者,而不是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一次又一次地试开屡出故障的“问题车”.被告抗辩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写作技巧律师也认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怎么写作,没有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原告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对整车更换的退车进行约定,所以被告只能按生产厂家关于变速箱的质量条例,以更换变速箱的办法为原告提供怎么写作.被告还抗辩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三包”的规定,并不包括汽车这一特殊商品,因此原告的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任林森质疑:“同样都是购写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家都保障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他的写作技巧律师认为,车辆出现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但任林森要求更换汽车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任林森认为,虽说目前汽车还不适用于“三包”规定,但《合同法》《产品质量法》都是法院裁判此案时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写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写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原告完全有理由要求更换新车.

被告抗辩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前提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只有在不合格的前提下,才可选择更换产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在原告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出具的汽车质量不合格的鉴定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原告通过常规的方法就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不需要申请鉴定.

审理中,任林森申请车辆折旧鉴定.经鉴定,该车使用折旧约为2.9万元.因当年所购车型已经停产,他表示愿更换新款同类型车,差价根据双方责任确定.

由于双方争论激烈,各自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都拒绝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消费者胜诉

2012年2月15日,宜兴市法院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更换车辆的诉求.由于争议车型已经停产,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同时判决原告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经销商差价9958元,并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此案为什么没有采纳被告提出的“原告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出具的汽车质量不合格的鉴定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抗辩理由呢

此案审判长陆长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取证难,是汽车消费维权纠纷中最大的难题.目前,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万元至9万元,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由于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对证据的保留.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消费者总体处于劣势地位,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所以,法院综合原告出示的16次维修记录的证据,根据《合同法》中有关维修多次仍然出现重大问题,赋予消费者“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选择权的规定,支持了原告选择要求整车更换的诉求.


汽车“三包”呼之欲出

宜兴市法院这例判决,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不少法学专家认为,这是当前涉及汽车“三包”纠纷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件,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类似的判决先例,所以也是法院在国内汽车“三包”规定未出台前支持消费者汽车“三包”维权判决的第一案,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针对汽车维权中的鉴定难、举证难,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杨红卫律师支招说,消费者开车当中,在某一个地方又发生了同样的问题时,建议其不要向购写这辆汽车的4S店打,而是向其他信誉良好、技术精湛的4S店救援,如果消费者拿着前几次如本案中的已经两次换过变速箱的证据,再加上另一个没有关系的第三方的判断,那么到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就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不过,汽车销售行业的人士对法院的判决颇有微词,认为目前汽车制造商话语权、利益分配权远远大于经销商,将“三包”的第一责任放在销售商身上,实质是将厂家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显失公平.

法学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国内汽车产销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一,但至今仍未出台“三包”规定,也无其他法律法规可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而在国外,汽车早已列入“三包”范围.亚洲的汽车生产大国韩国,根据汽车的特点,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而我国从2004年开始就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可至今未能顺利出台;同样,日本在其《产品责任法》中规定,对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

值得欣喜的是,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该规定明确了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的情形,还规定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是质检等部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应.2012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对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显示,修改稿不但将整车“三包”期限从两年4万公里延长到了两年5万公里,同时将退货期限从30天延长到了60天.除了引入第三方鉴定,意见还规定,如出现争议问题还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专家库进行处理.

相信汽车“三包”规定一旦出台,很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消费者权益可更好地得以维护,同时也可以促使汽车生产厂家加强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