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等三件法规草案杭州市、宁波市两件报批法规修改情况的明

点赞:18868 浏览:689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房屋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蚕种管理条例草案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比较成熟,杭州、宁波报批的法规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分别予以通过或批准.同时,委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批准文本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委员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于7月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

1、草案修改稿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特种设备安全后增加“职业卫生安全”的内容.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修改为:“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4、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五项对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以及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行为的罚款金额过低.为此,建议单列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并将罚款金额提高到“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1、由于我省个别地方蚕业是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为了不影响现有行政管理体制,建议在第四条第一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的“农业”后增加“(蚕业,下同)”几个字.

2、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高氟、高硫”修改为“氟、硫”.

3、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第二十一五条第一款中“需要使用低于质量标准蚕种的”修改为“需要使用孵化率等检验指标低于质量标准的蚕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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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句.

三、关于《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

l、有的委员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仅要从正面支持和怎么写作,也要引导中小企业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走科学发展道路,为此,建议在总则第一条中增加“引导中小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内容.

2、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有的委员提出,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为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3、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的规定,实际意义不大;第四十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化怎么写作体系”的规定,无太多实质性内容,且其他条款已体现这一精神.为此,建议删去这两处规定.

4、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检验,不得妨碍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鉴于该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

对杭州和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两件地方性法规,委员们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未作修改.

我的说明完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