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明

点赞:29508 浏览:1336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8月9日经宁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3日经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期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于2004年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了专项清理,作了相应修改.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考虑到日前国家正在抓紧制定城乡规划法,本次修改仅限于规划管理实践中具有修改迫切性的内容,不对其他内容作范围过大的改动.2006年5月31日,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规划管理体制.为适应我市规划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并针对县(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第一条对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作了修改,规定市和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具体管理T作;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其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定.相应地,决定第三条和第八条分别删去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例外规定和第二十三条关于鄞州区(原鄞县)实施规划许可的特殊程序规定.

(二)关于城乡规划委员会.为了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重大规划事项的议事、决策工作,决定第二条对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

(三)关于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地段、重要建筑方案规划审查、论证的具体规定.决定第四条对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规定.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重要地段、重要建筑方案规划审查、论证等的具体管理规定.”据此,决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相应删去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所作的有关规划编制和部分重要地段规划审查、论证的具体规定.

(四)关于规划许可程序.目前,随着国家对项目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制度的调整,条例有关规划许可程序的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决定第七条对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将实施许可的期限由三十日、二十日统一缩短为十五日.对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决定第九条对条例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该有效期内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考虑到由于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批的政策,目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周期一般较长,决定第十一条对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修改,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作了延长,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决定第十二条对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作了个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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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零星和小型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程序及其范围界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分别针对零星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作了允许简化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决定第十四条对条例第三十六条作了修改,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放线和验线许可作出了“零星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除外”的规定.同时,决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分别增加规定,零星和小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的简化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