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明

点赞:24623 浏览:1086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6月28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过程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4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学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6月14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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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学员与教练员、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已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之一纳入道路运输管理的范畴,但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定义及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根据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结合交通部有关规定,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定义为“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怎么写作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同时,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怎么写作市场,条例将机动车驾驶员陪驾怎么写作纳入调整范围,规定“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怎么写作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为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培训机构设置的招生站(点)应当统一规范,纳入培训机构的正常管理;二是禁止培训机构异地培训、恶意压价,禁止非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三是规定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培训费用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四是规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应当实行学时制;五是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


(三)关于教练员的管理问题.教练员的执教行为是否规范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高低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条例除了详细规定教练员的执教规范,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和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进行教育、考核外,还根据杭州教练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规定了教练员累积记分制度,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对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扣留教练员证七日至三十日,并对其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教育”.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