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明

点赞:9595 浏览:348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经过

修改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项目.2006年11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修改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相对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还将条例修正文本草案分别在《杭州日报》和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修改建议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

修改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对修改决定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为使条例规定的管理体制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明确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考核.为建立健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规范经营,提高怎么写作质量,修改决定增加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维护城市形象和经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考核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条例修正文本第二十八条)此外,还增加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记分考核办法等内容.

(三)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行为,制止非法转让经营权行为,修改决定增加规定“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通过行政审批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修改决定则规定“由负责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不得转让.”(条例修正文本第九条)

(四)关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义务.为平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怎么写作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修改决定增加了“按照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合理的路线,因故确需绕道的,应当向乘客说明理由;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他人”、“途经治安管理怎么写作站时,应当自觉进行治安登记,接受检查”等内容.同时,对乘客也作出了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遵守的六项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则明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载或者中断营运怎么写作等.(条例修正文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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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法律责任.为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难点问题,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修改决定在增加针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赋予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如,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营运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无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的车辆予以暂扣,当事人提供营运证等合法营运凭证或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告三个月后,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将暂扣车辆委托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罚款后尚有余额的,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条例修正文本第三十四条)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