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等四件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明

点赞:9440 浏览:284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四件法规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四件法规草案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法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已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作了研究.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增加“节能环保”几个字.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分别增加“农业、林业”几个字.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经济适用,以利于其推广使用.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在“环境保护”之后增加“经济适用”四个字.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非承重砌体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非承重砌体”的提法容易产生新型墙体材料不能承重的歧义,而且不够通俗.为此,建议将“非承重砌体”修改为“框架(包括框剪、剪力墙、简体等)结构”.

二、关于《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人民调解组织等”几个字删去.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门”和第十五条中的“铁路、交通等部门”修改为“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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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的“及、教育、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修改为“及其相关部门”.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维护治安秩序.”

三、关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目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修改为:“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四、关于《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上坟”两字;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一句.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革命烈士的批准程序,国家已经有明确规定.为此,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