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

点赞:12714 浏览:556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日,笔者注意到,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所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大篇幅地介绍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在该地区如何实施,取得怎样好的效果以及取得的经验,而对所检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以及对法律、法规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都寥寥几笔,怎么看都像是对所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笔者认为,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不等于人大调研报告.


首先,核心不同.执法检查报告是执法检查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和法律、法规遵守及执行情况,汇报执法检查结果的报告.它的核心是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人大调研报告是指人大调查组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某一经验或问题,经过在实践中对其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将调查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和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它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提出问题和对策不是调研报告的核心.

其次,效力不同.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此,可以看出,执法检查报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调研报告则没有,它不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手段.作为客观评价监督对象工作的科学依据,所提出的对策“一府两院”是否采纳,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防止将执法检查报告写成针对某一项工作的调研报告,从而改变执法检查的初衷和降低执法检查的实效.

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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