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查重”为何屡禁不止

点赞:3581 浏览:107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窃书不能算偷等窃书!等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这是鲁迅笔下饱受封建科举制度毒害的知识分子--孔乙己的一段狡辩.

如果把当年孔乙己的这段话放在今天个别专家、学者身上,那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因为他们不仅大段大段地抄袭他人的文章,“制造”论文,而且还百般抵赖.

我国学术界向来被人们视作不染尘俗的塔,学术道德理应为每位学术研究人员所遵循的准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中,有一些人功利思想严重,抄袭、剽窃、论文查重等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事件层出不穷,学术丑闻时有发生,把学术界搞得沸沸扬扬,“颜面尽失”.

据报道:2008年3-6月,海南省18个市县共1400余名中小学教师为评职称,在《新教育》月刊克隆版上发表论文,被骗取100多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新教育》编辑部主任董国柱和从事印刷业的沈学军被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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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查实3起学术查重事件,涉及的教材抄袭、论文抄袭皆属实.学术规范委员会建议对涉及的外文学院、五官科医院和信息学院的有关教师、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停止招收研究生、开除学籍等不同的处理.涉案的9名师生包括博士生导师、年轻教师和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等.

2009年3月,浙江大学公开对“贺海波论文查重事件”进行了处理,贺海波因8篇论文存在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被开除教师队伍.

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学术界的形象和学术的尊严,破坏了学术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原则,污染了学术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学术的发展和科研竞争力的提高,导致了民众对学术公信力的质疑.这固然与当前科研评估体系重数量、轻质量,重短期效应、轻长期积累的价值取向和用人制度上的急功近力以及学术规范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是社会诚信缺失在学术界的表现,同时也还有更深层次的利益驱动.

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2009年3月7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北京大学校长周其风等5位大学校长代表,就教育公平等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出对学术腐败的鄙视和反对学术腐败的坚强决心.

2009年3月15日,教育部召开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座谈会,教育部部长周济指出: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是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要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通过提高道德自律,加强制度约束,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使学者不愿、不能、不敢违背学术道德.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敢于对学术不端“下猛药”.为整治学风,教育部正逐步将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课程,并将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抄袭、剽窃、论文查重等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为何屡禁不止

一、法律规范缺位,界定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在处理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行为上,更多只停留在道德层面,缺乏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如果不涉及到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介入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应该看到,道德提倡和舆论呼吁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对于那些不讲道德的人而言,其约束力几乎等于零.


这种法律上的缺位,使我国在对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案件处理上,少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尊严,社会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国家应加强对学术不端和学风不正的立法,依法规范学术行为.

目前,我国对什么是剽窃,具体的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处罚等,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一些发达国家则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如果出现6个与其它文章相同的句子,就算作剽窃.再比如:在论文写作中,常常引用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说明自己的观点.但是,引用多少、如何引用算剽窃,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标准.这就难免造成,现实中有的论文充其量只能说是资料的堆砌,而不是真正研究问题,纯粹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

写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文章是付出了脑力劳动而产生的精神产品,作者对其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钱物,且达到一定数额.剽窃他人作品,也应视为一种盗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的话,是否也可以比照盗窃罪论处.

二、专门处理机构的缺位

目前,我国尚缺乏一个统一的专门权威机构来负责对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行为的投诉、调查和处理.从对一些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案件的处理来看,一般都是由涉嫌者所在单位(学校或科研院所)负责调查,并作出处理.如果哪个学校出现了教师剽窃丑闻,对学校而言,肯定是件丢脸的事,会使人们对该校的教育质量和师德持怀疑态度,进而影响整个学校的声誉.所以,对所发生的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案件,学校总是低调处理,尽量减少负面影响.涉嫌者本身是调查者的下属,难免让人产生“瓜田李下”之嫌,对案件的处理缺乏权威性.

因此,国家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国各类学术不端、学风失范行为的投诉、调查和处理.

三、对案件处罚过轻

出现学术查重的事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所谓的声誉,相关学术单位甚至主管部门讳疾忌医,一味地护短,学术界缺乏自我净化、自我纠错能力.这种现象在国内比较普遍.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学术不端或学风失范事件,一些学校或科研机构都会怀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打苍蝇,不打老鼠,一些本该承担责任的负责人也会奇迹般地逃过惩罚.这同外国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例如韩国.2006年1月11日,韩国科学家黄禹锡由于论文查重,被韩国政府取消“韩国最高科学家”称号,免去他担任的一切公职,并由韩国检察机关成立特别小组,对“查重事件”展开调查.一个堂堂的韩国“最高科学家”,说免就免了,甚至还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试问,在我国如此多的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事件中,有多少人因此被“摘帽”,又有多少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很显然,正是有关部门对于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行为过于宽容,处罚过轻,违规成本太小,才导致规则成摆设,潜规则被“热捧”,循规者吃亏,违规者得利,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上的不正之风,使其得以蔓延.

对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者的处罚,如果只是取消评比资格、解除所签合同、追缴相关经费,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加大学术不端、学风失范者成本,加重处罚力度,使其变得无利可图甚至身败名裂,才是有效遏制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的治本之策,才有威慑力.

四、少数院士过多

近年来,学术界浮躁风气流行,扎扎实实做研究的人越来越少,急功近利搞实惠的人越来越多.一些大学和企业为了抬高声誉,也为在相关评估“数字”上有更好的表现,聘用了一些“学术大腕”来撑“门面”,打起了“院士牌”,“共享院士”、“双聘院士”乃至“多栖院士”层出不穷.一些学者、研究人员也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顾自身时间、精力的限制,多处,乐此不疲.实际上,有的院士或因年事已高,力不从心,或因工作繁忙,过多,一年到头难得到单位几次,更谈不上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不良”现象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它能给个人和相关单位带来利益.

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由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剪断利益链条.对此,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表示,少数院士对院士称号的荣誉和责任认识不够清晰,个别院士中存在过多,活动过多过滥、福利待遇处理不当等问题.尽管这只是极少数人的行为,但已引起社会不满,严重影响了院士队伍的声誉,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我历来反对教师过度,当他把学校的工作当做副业,而把其他的职业作为主业的时候,这也是教师德行的一种腐败.”

名和利作为社会客观存在,本身不具有道德判断上的意义,但名和利一旦与人们谋取它的思想行为结合起来,使开始成为一个道德范畴.也就是说,名和利是人的客观需要,追求名利无可厚非,但怎样获取名和利就存在着“当”与“不当”的问题.倘若学术研究不再是一项高尚而严谨的事业,仅仅是获取个人名利的一种手段,无疑是非正当的.

五、教师职称评定方式亟需改革

当前,我国的教师,无论是幼儿教师、小学和中学教师,还是大学教师,都要评职称,都有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在目前的学术评价体系下,高校教师评职称,拿课题,发表论文数的多少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指标,给一些大学教师带来了很大压力.在急功近力思想的指导下,一些教师置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不顾,学术不端和学风失范行为屡有发生.

实事求是地讲,一篇发表的教育论文,与这名教师实际的教学水平之间,究竟有多大联系,很难说.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应强调教学实践.让中小学教师写论文,体现了教育管理者“理论崇拜”观念,营造了教育界理论研究“非常繁荣”的表象.然而,那些花钱发表的论文,充其量不过是完成任务的“注水论文”,没有多大的学术价值.

我们欣喜地看到,“克隆”期刊案之后,海南省出台了《中小学、中职教师教育教学论文代表作鉴定实施办法》,论文发表不再作为教师评职称的硬性条件,申报者可自行选定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一篇论文参加鉴定,论文代表作发表与否不限.但是,这个办法在操作中仍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发表的论文和未发表的论文在鉴定时是同等对待,只看论文本身的质量还是区别对待,普遍认定发表的论文质量高于未发表的论文质量如果不同等对待,势必引导教师继续争相发表论文,如果同等对待,能否保证论文鉴定的公正与客观发表的论文有审稿、出版规范的要求,而未发表的论文的鉴定,则对参与鉴定的专家在权威性、公信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否则,人们有理由质疑,谁敢担保在论文鉴定中,不会出现新的权力寻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