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召开《档案法》修改座会

点赞:21265 浏览:95050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月26日和29日,国家档案局分别在天津市和厦门市召开了南北两片由部分省市区档案局法制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地对《档案法》修改的意见.国家档案局局长、档案馆馆长杨冬权出席了天津座谈会并讲话.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档案馆副馆长段东升主持了两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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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于2007年正式启动《档案法》修改工作,并下发征求意见的书面通知.经汇总整理,各地书面报送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近400条,基本涵盖了现行《档案法》的各主要条款.此次召开座谈会,目的是通过研讨交流,就修改工作中的一些问题达成共识.

杨冬权在讲话中指出,《档案法》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最有力武器,修改出一部好的《档案法》对档案部门的工作带有根本性,带有全局性,带有战略性.他对这次《档案法》修改提出四点希望:一是要解放思想,不带框框,以有利于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唯一标准和唯一目标.二是要把重点放在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和各方面关系上,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的修改上.三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整体着手,加以全面修改,使修改后的《档案法》更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四是要尽量充分地反映《档案法》制定和第一次修订以来我国档案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充分地吸收各地档案法规中的新成果和各地、各部门档案工作中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新经验.


经过认真研讨,与会代表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各自对修改《档案法》的看法和建议达成了较多共识,一致认为,《档案法》第二次修订应当从“有利性”出发,进行全面修改.

在具体修改内容上不乏争议,涉及较多的有:1、关于《档案法》的调整范围.国有档案属于《档案法》调整范围没有疑义,多数人认为,对非国有档案也应当加强监管.但在如何管以及管到什么程度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2、关于管理体制、机制.对档案局的性质、职责和义务,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性质、定位、职责、设置、权限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3、关于法律责任.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执法主体,特别是应取消或相应修改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4、关于岗位培训和相似度检测机构.《档案法》中可否规定持证上岗持证上岗对档案事业发展是否有利相似度检测机构如何规范以及档案部门如何管理;5、关于档案资源整合.如何整合更科学,在哪一级整合更合理如何协调与其他主管部门在档案事务诸如收集范围、移交等方面的关系;6、关于条件保障.机构、经费、编制等是否应当在法中规范以及如何规范更有利于事业发展;7、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档案部门和利用者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规范更符合时代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等等.

段东升副局馆长在总结讲话中表示,座谈会达到了听取意见的目的,收获很大.国家档案局将进一步理清思路,梳理意见,求同存异,召开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拿出更加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法》修改建议稿,提供给国家立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