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法》修改的建议与展望

点赞:16048 浏览:70386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根据万方数据库、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选择年限“2000-2009”并输入“《档案法》”进行检索,共搜索到相关论文115篇.通过从年代、期刊情报源、论文主题、著者机构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我们对《档案法》的修改提出展望和建议.

一、对2000-2009年《档案法》研究的分析

从年代分布情况来看,2000-2005年的《档案法》研究论文还比较少,从1篇到7篇不等,2006年开始增多,尤其是2007年、2008年、2009年数量最多,分别为31篇、19篇和26篇.这是因为2006年后逐渐出现的各种新生事物和新情况与《档案法》之间的不协调越来越明显,对《档案法》进行修订的呼声日渐高涨.

从期刊的情报源进行分析,档案学的各种期刊成为刊发《档案法》研究论文的主要阵地,发文数198篇,占全部《档案法》研究论文的85.2%.其中,《中国档案》作为国家档案局主办刊物,在刊发《档案法》研究论文数量上,居于首位,共刊发21篇论文,占全部档案学期刊的21.4%.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了国家档案局近年来对《档案法》修改问题的关注程度.

从论文主题进行分析,2000-2009年所刊发的《档案法》研究论文,涉猎主题众多,涵盖了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中发文数量最多的是“立法思想原则及总论”方面的论文,对《档案法》各个方面的修改均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发文时间主要集中在2007年,其中又以《中国档案》刊发这类文章为最多.发文数量居于第二位的是“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方面的论文,涉及档案利用和公布中的知识产权、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信息公开的保障和制约等方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2008年和2009年,这恰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后.发文量居于第三的是“非国有档案”,反映了非国有档案工作正在逐步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并期望能在《档案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从著者机构分布分析,档案局(馆)和高等院校是《档案法》研究论文的主要阵营.档案局(馆)发文数量最多,为46篇,占全部发文的40%;高等院校发文41篇,占全部发文的35.7%.档案局(馆)的文章更多地立足实际工作,高等院校相关院系的档案学者则更多地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公司企业和其他政府机构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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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档案法》修改的展望和建议

国家档案局自2007年起正式启动《档案法》的修改工作以来,于2007年3月向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发出通知,广泛征求对《档案法》进行修改的意见.2009年3月24日,《档案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听取和咨询法学专家、立法机构专家和各有关方面专家对《档案法》修订草案初稿的意见.此次形成的《档案法》修订草案初稿,共六章四十八条,比原来的《档案法》多出二十一条.

《中国档案》2009年2期和3期分别刊登了李伯富、宋杨合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和宋杨的《以人为本做好(档案法)的修改工作》.因为他们二人皆为国家档案局法规司工作人员,因此笔者认为这两篇文章基本上代表了《档案法》修改的方向和大体轮廓.根据这两篇文章,《档案法》将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修改完善现行《档案法》中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部分法律规定;保持修改后的《档案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进一步增强《档案法》的可操作性;妥善应对新生事物和新问题,增加相应法律规定,协调好重点、难点问题.而且《档案法》的修改将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笔者认为,上述几方面的修改及修改的出发点顺应了时怎么发表展的需求及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进程.按照这个思路,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和细化.

1.可否考虑在《档案法》中明确提出“公共档案馆”的概念,明确其社会地位、功能、收集档案的范围、内容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为什么现有的综合性档案馆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较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档案馆的选址、外观设计和功能建设尚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能吸引公众前往;(2)馆藏内容单一、结构不合理,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历史面貌,老百姓找不到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档案,(3)开放意识不强,开放障碍过多,过度强调保密,未能实现为全体社会公众怎么写作的目的,(4)档案馆的社会意识和社会的档案意识总体较弱,(5)档案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手段的支撑,不能实现网络查询和网络传输等功能,在方便公众利用档案方面还有障碍.公共档案馆应该是综合档案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馆藏资源上应能全面反映社会历史面貌,在内容上应更贴近社会和公众,在利用上应该更趋于大众化,加大开放力度,在怎么写作方式上应该更为现代化.2009年10月30日,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以丰富馆藏、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怎么写作能力为重点,实现档案馆事业新跨越》的讲话.在讲话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传统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资源建设是制约传统档案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的主要问题之一;档案馆已经实现了从“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五位一体”的功能跨越,增加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电子文件中心的新功能,并已经开始了向公共档案馆转型的历史性进程.


2.可否考虑在《档案法》中明确公众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档案法》应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还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当利用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如何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进行申诉,当利用者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没有可供选择的救济途径予以弥补.一般来说,公众用户权益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救济,即向上一级行政部门进行申诉;二是司法救济.当行政救济不能发挥作用时,可以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现在档案馆面临的纠纷很多,大多数是因为档案馆的法律授权不够所造成的.《档案法》应该赋予档案馆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提高档案馆决定档案是否开放的裁量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更多的档案向公众开放.

3.可否考虑针对电子文件的广泛运用以及在现代档案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档案法》中增加关于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规定.《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两办”下发,把其中的精神纳入《档案法》顺理成章.

4.可否明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在档案管理体制、自主管理程度等方面的区别,并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相关方面进行规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虽然已引起y--定程度的重视,但许多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领导和员工的档案意识薄弱,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严重影响了国家档案资源的建设.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民营企业档案的产权特征和破产后档案的归属、流向和处置问题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鉴定问题等都很少涉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不要介入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以引导、怎么写作为主,同时依法适度干预.相比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介入程度可以更高一些,但这种介入,同样应该是在企业自主管理前提下依法进行,不要对企业的具体管理方法干预过多,不要成为企业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干扰和负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各有优缺点,应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5.可否明确规定对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考核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档案法》没有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馆未能依法履行档案信息公开、提供利用怎么写作的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未体现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怎么写作意识、怎么写作效果方面的要求.欧美各国档案馆“满足人的不同需要”、“满足不同人的需要”、“公众需要什么,我们就什么、提供什么”的观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国家对档案馆的拨款要充分考虑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的效果.对档案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参照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做法,每个人的工作量按不同的接待方式进行定量和定性考核,如书面答复多少,口头咨询多少,提供阅览多少,复制多少,在多少时间之内将所需要的档案提调到利用室,对、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查档的在多少天之内予以答复等,还应该增加“公平怎么写作”、“有效怎么写作”、“热情怎么写作”、“欢迎志愿者加入到档案馆的怎么写作工作之中”等内容.

总之,《档案法》的修改牵动着全国档案工作者和研究者的神经,笔者期望《档案法》的正式修改稿能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为开创档案工作的新局面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