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诈钱财被判刑

点赞:2152 浏览:57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现年51岁的曹某系宜宾县普安乡大里村村民.2002年11月的一天,女村民王某与婆婆雷某在山上割草,曹某看见后硬说王某偷砍了他的柴,要王某赔偿人民币500元.王某的丈夫向婆婆雷某借来300元给了曹某.2003年冬天,曹某以自己家的猫被官某的亲戚抱走,追到官某家进行威胁,要求赔偿1000元,否则就将官某家的牛牵走.最后官某被迫凑了450元给曹某.2004年6月,曹某又伙同曹纲(化名),谎称“曹纲等家人在水富县(云南省)搭乘杜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安边三块石(宜宾县)时被摔伤”为由,要求杜某赔偿2000元,否则就将人送医院住院治疗.杜某又被迫给了曹某600元.2004年9月,曹某听说本村村民邹某在大里村集体水塘打了鱼,便伙同本村村民杜富(化名),窜至邹某家以“不应在村集体的水塘内打鱼,要将鱼网交派出所”进行要挟,要邹某拿500元.邹某怕影响自己的名声,被迫给了曹某300元了结此事.


2006年11月,宜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有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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