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点赞:7809 浏览:318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发展对于增加国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和农资市场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因此,有必要加强农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在文中分析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并就解决对策提出了几点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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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民以食为天”,以粮食为主导产品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和经济实力的竞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应以科技发展为核心,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农业基础相当薄弱,农业科技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与国外质优价廉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对我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知识产权,一般来说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一)植物新品种权.截至2008年3月31日,农业部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累计达4881件,涉及49个属、种,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90%.(二)农业技术专利权(包括生物技术专利权).农业科技领域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为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等.(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和生态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种的农产品因产地、栽培条件等不同以致品质产生很大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名、优、特、稀物种资源丰富,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是合适也是必要的.(四)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在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五)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农业科技人员、农业企业等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六)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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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透析上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我们不难看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尚未系统化.目前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部分,而且根据对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在实践上,“西湖龙井”、“绍兴酒”、“天津小站稻”等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是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之典型.尽管如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目前仅蘑菇一项的全球年产值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综观各地实践,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思想上看,我国农业领域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由于长期以来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市场观念的影响,农业科研人员对相关农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主创新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农业科研和农业产业严重脱节.让国外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窃取我国的农业技术成果,以致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第二,从立法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较为混乱,尚未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体系.尽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它的规定仅是部分可以被用来保护农业科技成果,如对于农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把“齐云山”酸枣糕申请为注册商标等.从整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应全球新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涉农产品的很多具体问题也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某些不协调之处.和工业技术相比,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偏少,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农业领域,除了植物新品种以外其它方面的规定较为罕见.

第三,从体制上看,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生物技术而言,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对于干旱、虫害、盐碱、有毒重金属、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职称晋级等体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术研发人急于发表论文把技术公开,却没想到去申请专利.国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未设立专项管理基金,缺少相关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知识产权工作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该权属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被单位职工据为己有,私自转让.

鉴于以上分析,要抓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仅靠现有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结合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必须多层次、多领域地对农业知识产权提供全方面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系统循环和机制模式.笔者认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整体上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农产品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和地方的步骤协调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科技项目列入各级科技计划.也可以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地方政绩挂钩,切实加强保护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政府奖励等方式,向人们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才强国战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可以组织计划培训,介绍目前的相关法律和申报程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科技企业与科技人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等.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把知识产权和农工商产业结合,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使农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改革把论文成果和职称晋级、工资福利挂钩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发明纳入对科研单位和个人的评价衡量标准.科研单位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专项管理基金,制定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和开发办法,制定各种奖励措施,调动广大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创新产品为基础的农业产业链,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创新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在税收、土地承包和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打造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转化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农民也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被企业雇佣,继续在原有的土地耕种,同时倡导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形式,直接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科学管理,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形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环境、基础研发设施、人力资源等要素,形成这些要素间的良性合作和互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开发.加快农业专利审批速度,缩短周期,减化手续,调整收费,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审查方法.对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进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规范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机构,包括农业专利、商标写作技巧机构的规范和完善.通过这些途径全方位多管齐下,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定能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几点思考[J].农业科研经济管理,2003(2).

[6]许慧宏.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2(6).

责任编辑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