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契合

点赞:5447 浏览:191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传统上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被认为是截然冲突的.近年来出现了对经济学的非道德化的批判,但多着眼于道德“应当”对经济行为产生制约或补充.对经济、道德行为的考察,应该将主客观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地分析其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认为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都可以既是利己也是利他的.同时,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都同时具有“自律”和“他律”的特点,因此,两者在理论上和实现是可以妥协和统一的.

关 键 词:经济行为;道德行为;契合

中图分类号:D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8/09-0098-04

作者简介:冯川(1970-),男,江苏南京人,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一、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的传统冲突论

经济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加以取舍.或者说,在经济活动中,到底应该是经济优先,还是应该优先这样的认识,蕴含着一个前见,即道德行为和经济行为几乎不可能是兼容的.

习惯于二元论的西方学者,往往将人的经济性和道德性截然分开,名之为互相冲突的人性.或者将二者截然化为精神世界的现象和物质世界的想象,彼此没有关联.在发生冲突的场合,应当有一个确定的价值排序.在二者的价值排序上,经济学家一般坚持认为经济性统摄,而学家则反之,但双方均以理性为根据.换句话说,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性是人的理性的根本反映,而学家则认为人的理性只能归于道德.而且这种排序往往并不意味着共存,而是一种必然的排他选择.将二者统一起来的努力被认为是西西弗斯式的徒劳而已,大哲如康德,也只能预设了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死的先验条件为统一的前提.

以我国学界的马克思主义传统而言,多数学者坚持认为物质决定论,认为在宏观上,要以经济活动是历史变化的动因为出发点,必须把人类的经济活动看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新经济的孕育、出现,不以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只有在解决物质生产任务的经济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处于形成过程中,它们才会出现.不能企图依靠改造、改变或新建经济来改造经济条件.这种比较传统的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物质决定论的同时,当然也承认的反作用,但认为必须坚持经济基础对经济的决定作用.必须从社会生活的现实出发,而不能从“原则”、“理论”、“人性”出发.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本身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经济作为一种“潜规则”,它对于“显规则”具有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是否一定具有积极意义则不一定.如果“潜规则”和“显规则”相符合,则有助于将两种规则相统一,如果“潜规则”和“显规则”不相符,则有可能产生负面的效应.在不同的市场经济调节下,经济应该是发展的,并且与新的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

二、经济的道德化发展

不能否认,人以及人们所建立的现代经济企业,既是“经济人”,又是具有一定道德意识或者责任的“道德人”.作为经济人,需要追求利益,作为道德的个体,需要追求道德的完善.因此,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说:“人的行为,并不能完全彻底地以自利最大化为唯一目的,这既非理性的要求,也难以为经验所证明.”[1](P21)有学者声称,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所谓经济的“时代”,经济体的运行,不仅依靠资本,更需要“资本”,这种“资本”不仅是人力资本或者知识资本等无形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涵的“精神生产力”也可以“反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2](P23)

正如阿马迪亚森所主张的,以人的精神价值看待发展的实质成就,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把有这样的认识,即纯粹经济的增长,并不能被看作是发展,发展应该包括人类的善的因素和幸福的因素.或者说,经济政策不应该以纯粹的经济的数字增长为目标,而应以创造幸福为目标,当一国国民的吃穿用住基本解决后,GDP的简单增长并不能给国民带来更多的幸福感.人们不仅需要财富的增长,而且需要公平的分配、清洁的环境、健康的身体、良好的教育、平等的权利等等.

对经济的作用,或者说经济的作用,并不在于以统治经济,以使经济怎么写作于,使经济人以为目的进行经济活动,而是以克服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制度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方式,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如何克服市场经济的弱点,使经济工具符合道德,从而限制市场经济的“恶”的一面,使“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受到一定的约束,使经济冲动和冲动成为重叠契合的两面,才是经济的任务所在.

就其根本意义而言,经济的意义,就在于彻底改变西方近代以来所信奉的“非道德神化”,将经济人和经济体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和唯一目的的模式,转变为在公共利益之下的个体利益追求.有学者指出,现代经济需要做出三个方面的意识转变,一是对市场作用有限性的认识,二是对经济体的任务的认识,即经济体不仅是追求利益的主体,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三是对经济作用的认识,即否定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传统经济,将要求纳入到绩效评估和产业标准中去.[3]

但是究竟如何解决经济利益与冲突的问题,毕竟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传统经济学将每个个体设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并且通过“经济人”检测设推演出市场交换的互利性以及通过自利达到互利的价值转换结果.虽然“经济人”仅仅是一种人性的检测设,但这种检测设之被广为接受已经成为一种“公设”.同时,虽然对“经济人”检测设的批评赢耳,但尚未能够彻底地摧毁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命题.经济的勃兴,固然有其历史的渊源,例如亚当斯密就曾在其《道德情操论》中认为利他主义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但仅仅到了当代,经济才得到比较多的重视.即便如此,所谓的“斯密问题”,即利他主义和“经济人”的利己主义如何得以成功地结合使社会发展和人的完善相契合,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经济行为当然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选择,此种行为和选择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价值衡量因素.而价值取向必然与道德相关涉,因此经济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脱离价值衡量的道德的研究对象.若欲求得经济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仅仅依靠“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自动调节是不够的,这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学的共识,市场自动调节不能够解决外部性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当然另一些学者,例如哈耶克,虽然承认市场不能完全解决外部性,但认为政府并不能比市场做得更好.问题是,检测若市场和政府都不能完全解决外部性问题,那么这个任务是否可以由道德来完成那么又如何对外部性加以认识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会产生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还是仅有一小部分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显著的影响.公共道德是只应对这些能够显著产生外部性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还是应该对所有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整,都是非常宏大的问题,非三言两语所能概括.但道德应该进入到经济行为过程中并对其进行指引和规范,已成为一个研究者基本认同的趋势.所以有人认为,作为研究经济现象的经济学,不可能不研究德性,不包含经济德性问题的经济学,是幼稚甚至是庸俗的经济学.

目前存在的经济“道德化”的努力,固然是一种反思后的进步,但由于在理论上无法统一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的内在基础,从而仍然是将二者割裂开来的生硬的统一,或者说,只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共存,而非辩证的统一.

三、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的妥协和统一

那么,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是否能够契合呢或者说,一个经济行为,甚至多数经济行为,是否可能同时也具有道德目的,或者合乎道德的结果一个道德行为,甚至多数道德行为,是否可能同时也有利己的目的或者利己的效果

反对者可能有如下认为:首先是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的目的不同,经济行为是基于人的利益或者利害考虑,“经济人”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是人格的资本化和资本的人格化,这样的“经济人”就是“市场人”.道德则不是出于利益的计较,相反是或多或少地以牺牲利益和贡献为目标的,是超越功利的,只有摆脱了功利计算的人才是“道德人”.换句话说,利己和利他从根本目的上是不同的,冲突的,甚至不能弥合或者契合的.所以,康德就认为,从爱好出发或者利益出发的行为,统统不能被看作是道德的行为.

其次,道德是自律的,经济行为则依靠他律.经济行为是以交换为目的,经济行为的法则是满足对方和双方的需要,尽管经济行为中的个人和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这种责任是出于他律,出于外在需要.而道德的本质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是自我意志的自我立法,经济和道德服从不同的法则,任何服从外在强制而做出的行为,都不应被认为是道德行为.

但是这些理由都不能成为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不相契合的充分理由.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外,一无所得.”[4](P1)利己和利他,都不代表人性的全部,只有将利己和利他的天性完整地结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人性.片面地将经济行为等同于利己,将道德行为等同于利他,都是不可取的.正如经济学所揭示的那样,经济行为可能在主观上是利己的,但在客观效果上则可能是利他的,正如斯密被广为引用的“面包师和屠夫”的寓言.同样,道德行为可能在主观上是利他的,但在客观效果上,恰恰可能是利己的.道德也可能成为一种互惠的“潜规则”.一个行为,不仅应从其主观考虑,也应从其客观效果考虑,只有将主客观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地分析其意义.也就是说,无论是经济行为还是道德行为,都可能既是利己的,也是利他的.

同样,自律和他律也不能作为行为和经济行为不能契合的理由.我们无法断然确定,经济行为完全依靠他律,如果经济行为是按照市场“看不见的手”而运行,那么就不能说是纯粹的他律,市场经济主体必然需要自律才能开展经济交换活动.即使是依靠某种“他律”,这种所谓的“他律”也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主的,自发的.而且,将道德行为完全视为“自律”,也是有失偏颇的,道德行为虽然不依靠纯粹的强制力,但道德并非没有威慑力或者实际的影响力,道德律的作用并非完全依靠自律就可以运行,道德律若没有现实的心理影响和结果威慑,也就丧失了全面统摄人类社会的能力.道德律虽然作用于人的内心,而不施加外在强制,但并不能因此将其视为完全的“自律”.可以说,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都同时具有“自律”和“他律”的特点.

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都是人的追求的过程,这些追求的具体目标可能不同,也可能相同,但他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可以从追求个体的“善”出发,达致公共的“善”.这种“善”需要包括一个因素,就是“幸福”.虽然不少哲学家或学家,例如摩尔,否认幸福应当成为“善”的组成因素,但多数哲学家认为,幸福应该成为“善”的重要内容,从边沁开始的功利主义哲学就将“幸福”看作是唯一的,最大的善.而形而上学哲学家如康德,也认为幸福与道德在“至善”中是必须同时并存的必要因素.

因此,社会学家往往不像经济学家或者学家那样执著一词,他们倾向于认为二者是可以,也应当是统一的.例如,马克斯韦伯就认为,新教和资本主义精神是契合的,也是互为推动力量的.虽然韦伯将社会行为分为四种,其中的价值合乎理性的社会行为和目的合乎理性的社会行为并不契合,他甚至说,过分坚持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本身接近不理性.[5](P56)在这里,经济行为可以说是目的合乎理性的社会行为,而道德行为则可以被视为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在韦伯那里,将理性也作了细分和妥协,而不是像经济学家和学家那样各执一词.他进而强调所谓“合理的经济行为”,即那些具有各种价值导向的经济行为,才是实质合理的经济行为.我国学者樊浩称这种动机影响下的经济行为,为经济与之间的“生态联系”,[6](P235)可见,这种统一和妥协,并非外在强制所能达成,而是出自主观需要的自然过程.许多事物或行为都不是单一的,甚至本质为恶的事物或行为也可以作为善的手段,不同性质的事物可以同时出现在一个整体中,这样一个整体也可以具有统一的内在价值.一个善的事物可以和另一个善的事物以这样的关系而存在,以至于他们总合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简单的价值相加.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当我们考虑任何人的品质时,我们当然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它;第一,它对那个人自己的幸福所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它对其他人的幸福所能产生的影响.”[4](P103)善不是单一的,善具有利己和利他的双重属性,是利己和利他的辩证统一.正如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必然矛盾一样,利己和利他也并不必然矛盾.集体利益可以承认也需要承认正当的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可以导致也需要尊重集体利益,某种程度上它们也必然是辩证统一的,没有集体的利益,就很难有个体的利益,没有个体的利益,也很难有集体的利益.幸福与至善,必然兼具个体和集体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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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体行为的目的而言,自利固然是重要的因素,也许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但并非唯一的因素,一个行为可能包括若干目的,这些目的可能存在冲突,但并不表明它们不能共存于行为背后.事实上,由于目的的多元,经济行为和道德行为是可以,也是应当统一为一体的,这种统一可能表现出一种妥协的态度,因此,简单地说经济冲动必然战胜道德,或者反之,都是武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