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监狱哲学比较

点赞:12409 浏览:556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张晶(1961-),男,江苏沛县人,研究员,国家二级作家,2010年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监狱学、法制心理学.

摘 要:监狱哲学是监狱对囚犯执行刑罚,实现改造与矫正的基本理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态度的总称.监狱哲学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启蒙、进步和文明的过程.这种演变不独在中国,在世界范围里同样存在.就其要者而言,监狱哲学主要是指:惩罚哲学、改造哲学和人道哲学.

关 键 词:中外监狱哲学;比较;惩罚哲学;改造哲学;人道哲学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6-0060-04

监狱哲学,是指监狱对囚犯执行刑罚,实现改造与矫正的基本理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态度的总称.它对刑罚执行的具体政策、具体制度、具体体制、具体运行等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监狱哲学,在这里基本等同于刑罚哲学.但是,考虑到称谓的统一性和叙述的便利性,本文将其通称为监狱哲学.监狱哲学当然还包括了监狱之外的社区矫正以及与监狱有关的刑事政策,如出狱人保护以及武装警戒等等.但限于篇幅,这里不作涉及.监狱哲学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启蒙、进步和文明的过程.这种演变不独在中国,在世界范围里同样存在.本文所论述的仅仅是当今世界范围里的主流监狱哲学,它代表了当今最先进的刑罚思想,并且对未来监狱哲学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指导着未来监狱制度的方向和愿景.

一、惩罚哲学

惩罚哲学,毫无疑问成为监狱哲学首当其冲的内容.尽管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对于惩罚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但作为一种哲学现象,惩罚始终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1.国外监狱制度的惩罚哲学.“自古以来,就有犯罪的人要受惩罚的观念”[1]116.而刑罚的产生和发展,使惩罚的思想找到了最好的载体,使思想成为现实.因此,其无论报复、报应、威慑以至于后来的矫正、改造,都可以在惩罚里找到原本的渊源.因而,惩罚成为了“西方国家乃至于世界各国最主要的刑罚哲学或者矫正理念之一”[1]126.甚至,历史上有过专门的“惩罚时代”.一般认为,对于囚犯的惩罚是基于以下的理由:报应、威慑和剥夺犯罪能力.

与惩罚哲学相适应,国外监狱制度也曾经出现过多种模式,并且,各种模式都带有强烈的惩罚哲学思想.即便是在美国强调对囚犯“改造时代”,其威慑、剥夺犯罪能力和报应,都是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质疑监狱改造功能的理论一度成为支配其监狱制度的主流哲学,其监狱制度又退回到了新惩罚主义的年代:矫正政策具有了“较多的惩罚性”,以及重刑主义倾向.

2.我国监狱制度的惩罚哲学.在旧中国的监狱里存在着严重的惩罚倾向.并且,不仅仅是惩罚,而是严刑峻罚,其惩罚伴随着严重的野蛮、严重的残暴以及严重的非人性.这些都在清末监狱改革的各种奏章、文献里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在新中国的监狱历史上,惩罚的思想同样体现在了刑事政策、刑罚制度的设计以及监狱制度管理、教育的各个方面.

不过,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界,对于当下中国监狱的惩罚表示了区别于一般监狱的理解.对于惩罚,人们最广泛的共识是:“改造功能与惩罚功能相比,改造功能是目的,惩罚功能只是手段”[2].而长期以来的现实是:惩罚作为一种手段,被广泛地用于对囚犯的管理教育,而在监狱工作人员那里,惩罚往往被扩大地理解为随意的打骂体罚、.因此,在21世纪以来,推进监狱工作法治化,倡导尊重和保障囚犯权利的过程中,为数不少的监狱工作人员抱怨监狱没有了惩罚的手段.把惩罚扩大理解为体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监狱工作人员对于惩罚哲学的一种误解.

3.中外监狱制度惩罚哲学的比较.惩罚具有共通性,这是由监狱的属性所决定的.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者落后国家,监狱都存在着惩罚的属性;不论是剥削社会制度的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只要有监狱,就有惩罚.任何国家,都丝毫没有例外;任何监狱,都不可能幸免.

确认监狱制度惩罚哲学的价值在于:

第一,可以更精准的设定惩罚.承认惩罚是监狱的目的,可以把惩罚置于公平正义的价值中衡量和把握,在设定惩罚时,更好地把握监狱惩罚的强度、覆盖度和囚犯的耐受度,从而恰当地运用刑罚,最大限度地节约刑罚资源.我国《监狱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准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关系中,惩罚和改造,至少是并列的关系.相对来说,按照传统的理解,惩罚作为一种手段,则没有一定的节奏、规范和制衡,可强、可弱,可凸现、可式微,可限定、可扩大.换句话说,仅仅作为管理、教育手段的惩罚,很容易对囚犯的权利保障构成威胁.因此,尽管人们以为惩罚不是目的,表达了社会主义监狱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制度监狱的优越性,其实,这只是一个美丽善良的误解罢了.精准地设定刑罚的要求,当然意味着对于惩罚目的实现时的权力运用进行必要的“理性限制”[3]15,以保证惩罚的人道性和公正性.

第二,可以更适当的启动惩罚.“惩罚本身具有的价值元素对惩罚的自我限制”[3]11揭示了惩罚在经历了威吓时代、博爱时代之后,在科学时代,其功能所具有的对自身的限制性.因为作为一种目的,比之作为一种手段,更加必须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只有在法律上明确地设置一定的限度,并且配合必要的、强有力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惩罚的合理的期间和范围.当然,“只有正义、平等、人道和秩序等品质的具备,此种规范性的安排才具有存在的合理必要性”[3]11,才能更公平地利用惩罚.

第三,可以更有效地使用惩罚.惩罚,作为监狱工作的目的,可以公开而直接地向社会公布,这是实现惩罚目的的必要前提.长期以来,惩罚一直作为监狱工作的目的而存在.但是,由于我们错误地认为惩罚作为社会主义监狱的目的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抹黑,以至于在政策的宣布、法律的制定上一直模糊不清.这使监狱在对囚犯惩罚时,羞羞答答、左摇右摆、忽紧忽松,从而严重影响了监狱工作人员的执法和管理,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严重阻碍了监狱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由于对于监狱惩罚属性认识的含糊,导致了监狱法治建设严重滞后,严重影响了监狱职能的履行.如对于囚犯正常死亡的处理,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的规则往往根据囚犯亲属的态度随机而定;如对于囚犯的医疗管理,至今没有一个可参照的标准,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是“全包”,不仅大大超越了社会医保的范围,甚至大大超越了一个离休干部的标准;再如由于种种原因,囚犯刑满了,家属不接受,地方政府不理会,甚至向监狱索要安置费、就业费,致使有的囚犯刑期届满了而无法释放出去.在一些人的思想里,监狱俨然成为一个福利机构.同时,由于对于监狱惩罚属性认识的含糊,面对囚犯的滥用维权,监狱机关、监狱工作人员常常畏首畏尾,生怕自己的执法行为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构成严重影响.这固然与监狱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关,但也与监狱惩罚的属性不明确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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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造哲学

1.外国监狱制度的改造哲学.在西方发达国家看来,“改造的基本含义就是,通过适当的措施和活动改变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态度”[1]139.在世界监狱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改造的多种含义:作为拯救的改造、作为改造的改造和作为个别化治疗的改造.[1]140-141与之相对应,改造的模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医学模式、适应模式和整合模式等.[1]142

在早期的改造哲学思想中,人们一般认为,犯罪是一种邪恶,是远离了上帝的旨意,所以,要通过对囚犯的《圣经》教育,使他们回到正确的人生道路和生活中来.所以,“拯救”,就成为核心的改造哲学思想.

在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之后,人们检测定“犯罪人对自己的转变是负有责任的”,社会的责任在于“向犯罪人提供教育、职业和宗教方面的机会”[1]141.只有当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时,改造才变得有可能和有意义.这当然就是作为“改造的改造”的哲学思想.

“改造”的“个别化治疗”是基于“犯罪与疾病具有相似之处”.疾病可以治疗,当然犯罪也可以治疗.这成为后来国外监狱“医学模式”的理论基础.

当然,“改造”思想受到了重犯率大幅度上升的挑战,于是人们开始质疑“改造”的功效,为此,出现了否定“改造”的倾向.与之相对应,监狱改造哲学一度被新惩罚哲学所“屏蔽”.

当然,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狱,也常常把监狱的职能定位为“矫正”,并且在名称上也称之为“矫正”,如美国矫正学会、矫正局等.

2.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造哲学.改造曾经是新中国监狱的核心哲学思想,并且被规定为当今中国监狱的唯一目的.更有研究者指出:“监狱改造功能的实践与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是中国劳动改造罪犯实践的总结、成果”;[4]47它“集所谓的‘矫正’、‘教化’、‘矫治’或‘整合’等功能之大成,却又更为科学”.[4]50改造功能一是矫治职能,一是培养职能.在中国,改造具有以下的含义:

第一,改造是马克思主义改造人类伟大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认识可以改造,是改造罪犯的科学理论基石”[4]12.“人的可变化性,罪犯的可变化性,才使改造罪犯成为可能”[4]13.而以往的任何剥削制度社会的监狱,没有改造的思想指导和制度设计.即使有这样的思想,也因剥削阶级制度的原因,而不能真正实现.如果他们说实现了,那是骗人的.

第二,改造的模式是把社会主义、无产阶级的正确思想,灌输给囚犯,进而改造他们的错误思想,使他们改恶从善,重返社会.“改变犯罪人原主观形态、知识结构、道德修养、行为习惯,甚至生活习惯,培养其掌握一定文化知识、谋生技能,成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守法公民”[4]48.

第三,劳动是改造囚犯的基本方法.长期以来我们秉承的是下列关于劳动的经典论述:“劳动是伟大的消毒剂”,“一切罪恶都是从不劳动开始”,“劳动是罪犯悔过自新的唯一方法”.并且在监狱制度设定上强调劳动具有惩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

第四,改造的目标是转变囚犯思想、矫正囚犯恶习、让囚犯学会技能.

3.中外监狱制度改造哲学的比较.中外监狱制度改造哲学有着深刻的差异,含义迥然不同.

第一,中外监狱制度改造哲学都获得了成功.毫无疑问,中国监狱在改造哲学的运用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为世界所公认.这是中国监狱改造哲学的科学性、先进性使然.同样,国外监狱制度改造哲学在具体的使用中,也走出了成功之路.我国在推进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对于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吸收,就充分表明了国外监狱制度改造哲学的独到和优势.

第二,中外监狱制度改造哲学具有根本不同的含义.中国监狱制度改造哲学更多的是立足于思想政治的层面,是从人类解放的高度定位的改造哲学.而外国监狱制度中的改造哲学,立足的是改造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具有如分类技术、处遇技术、心理矫治技术、刑期管理技术、危机干预技术、改造激励技术等;并且,对多种技术都作出了制度性、法律性的规定,确保了改造技术的落实.

近代以来,我国监狱制度的发展走过了以日为师、以俄为师和以欧美为师,直到当下的以世界为师的过程.为师,并不是丢弃中国优良的文化传统,而是充分借鉴和吸收国外一切监狱尤其是发达国家监狱的最新的理念、成功的经验和模式,为我所用.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英美等国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监狱实践,是改造哲学的最新发展和突破.尽管其在中国的推行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这种趋势是值得期待的.

三、人道哲学

人道,是指“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和权利的道德”[5].这就要求,在对人的管理过程中应当体现人文主义的情怀.在现代监狱制度中,对于囚犯的人道主义精神已经被广泛认同.

1.外国监狱制度中的人道哲学.如果说,惩罚与改造在传统的监狱哲学中没有争议,那么,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以及人的尊严被不断地提起,人们开始对于惩罚和改造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事实上,惩罚这个远古就存在并且会继续存在的哲学思想,已经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开始获得全新的内涵和价值.如传统的决执行死刑被注射执行死刑所取代;监狱的服刑环境在发生质的变化;已经告别了酷刑和残忍等.这种变化,就是人道主义思想的植入.

2.我国监狱制度中的人道哲学.人道,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理念.人道原则的核心是人性尊严的观念”.[6]244这比之传统的一些人是另外一些人的手段、工具的观念,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即使是囚犯,也是作为社会主体存在于社会之中.否则,就很难解释,监狱为什么必须把改造人放到突出的位置,为什么把囚犯重返社会作为监狱工作的全部出发点和归宿.在中国实践中,这种人道主义的思想被概括为“人性化”.“人性化”的真正含义是在法律的前提下,满足囚犯的合理合法的需要,把囚犯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对待.

3.中外监狱制度中人道哲学的比较.第一,人道哲学在中外监狱制度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深刻而广泛的生命力和影响力.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监狱制度被称之为非人道的监狱制度,对国家形象、社会现象、政党形象都是致命的损害.

第二,人道哲学的源头不同.中国监狱制度的人道哲学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的人道主义.这个主义引入中国后,成为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这说明在中国人道哲学同改造哲学一样,被深深地打上了政治的烙印,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而国外的人道哲学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人道哲学,是自然主义的,即因为囚犯是人,所以,必须给他们以人道的关怀.[6]254

第三,人道哲学的蕴涵不同.我国监狱制度人道哲学的预设思想是“胸怀”,让囚犯在接受惩罚中被感化,领会社会主义的价值和道德要求,而国外监狱制度的人道更多的是出于“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应该有尊严和体面的活着,属于悲天悯人的“泛爱”思想.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我国监狱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开始接受“人性化”思想,长期以来存在的人道哲学的政治蕴涵和阶级斗争思想已经式微.

4.监狱制度中人道哲学的价值.囚犯重返社会是监狱的核心价值.监狱的一切工作,为囚犯的新生展开.囚犯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囚犯,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

首先,监狱对囚犯的惩罚和处罚,必须保持必要的限度.惩罚和处罚是必不可少的“武器”.这不仅是由囚犯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也是由监狱的特性所决定的.任何人面对监狱一般的管理,都会做出“反抗”,这几乎是本能的反应.所以,监狱为了维护监狱的秩序,为了保护更多的囚犯免受他犯的侵扰,必须适用惩罚.而惩罚必须以足以达到威慑为限,因而必须是适度的.同时,惩罚也是要合法的,即惩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和基本的程序设置.这是公平执法的要求,也是人道的要义.

其次,囚犯在监狱必须获得最低限度的待遇.囚犯是人,囚犯应该获得人道的待遇.而人道,在监狱法理的层面上,就是最低限度的待遇.不是说囚犯可以任由监狱以及监狱来支配和指使;也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有获得基本人格尊严的权利,即使是囚犯.为此,联合国在1955年就通过了对世界各国具有指导意义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再次,囚犯被侵权有权获得基本的救济.囚犯权利的真实性还在于囚犯权利被受到侵犯后有权获得救济.这是法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基本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