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点赞:34440 浏览:1575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加上目前的法学教育自身发展尚存在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通过革新教育理念、明确教学任务、完善课程设置和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来达到实现大学法学教育自身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在此前提下也应处理好大学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邱房贵,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唐新华,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教师,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50-04

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还有各种形式的法学成人教育.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此外,我国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其中,大学法学教育(一般是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本文也采用此概念)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造成冲击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讨其改革思路,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原因分析

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既有其尚存在缺陷的内在原因,又有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的外在原因.

(一)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中南民族大学邓红蕾将其概括为五点,即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教授了法律规则,却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所潜藏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使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规则的法律工匠.“二死”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在这样的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毫无创新性可言的,考试中出现的抄袭和夹带等也对学生的人格造成损害.“三无”是指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书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脱节.“四旧”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陈旧,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法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法学教育观念和教师自身素质因素造成的.

(二)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领作用

(1)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也有些法学院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在重点要求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适当地增加了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大学法学院系也逐渐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学生灵活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

(3)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制度的调整.一般来说,法学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因此,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适当借鉴和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改进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2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起到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冲击着大学法学教育.

(1)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这导致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课时量比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课程之外,部分法学院系大大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这就造成学生的法学基本功不扎实、知识面不全和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

(2)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是,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法学教育就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可知,在“内忧”“外患”(“内忧”一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尚存在缺陷;“外患”一国家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途径探讨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既要反对作茧自缚,固步自封,置自身尚存的缺陷和司法考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于不顾而不进行改革;又应注意保持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附和于国家司法考试,因为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革新教育理念

在教育理念上,大学法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中,应坚持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是一种基础性的教育,在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价值和心理素质,传播法律精神.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实践表明了法学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识教育在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职业教育在法律职业训练机构进行.在我国,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大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知识结构也有待改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有待慢慢积累和培养.因此.我国大学法学教育应定位为以通识教育为主.把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源于对大学法学教育基本功能的正确认识.有观点认为,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的基本功能是培养一部分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的法律通才;为将来拟从事法律职业者和拟从事法学研究或教学者打下法律基础.换句话说,法律职业所应当具备的各种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不是与大学法学教育无关,但不应当把它们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职能来看待.这说明了大学法学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主而不是以职业教育为主,如果以职业教育为主将有悖于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

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单靠向学生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很好地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阶段,法学院系一般做法是利用即将毕业学生的一个学期或几个月的时间让他们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接受一些必要的基本的职业教育,这是法学院系在条件许可范围内所作的最大努力.想要克服法科毕业生实际操作能力差的问题只想通过短短的四年大学教育是不可能的.对于法科毕业生,要想从事法律职业就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上岗之前进行专门培训,然后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简言之,大学法学教育应以进行通识教育为主,同时,在现有条件许可的范围内让学生接受一定的必要的职业教育,如到法院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

明确教学任务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还要进行法律道德的培养.法科学生毕业之后.有的会从事法律职业,有的从事非法律职业.对于从事法律职业来说,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应当是高层次、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敢于提出问题,具有良好的感悟和创新思维能力,汇通古今,融贯中西,他们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对于从事非法律职业来说,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较高的法律素养、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良好的创新能力对他们工作都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明确教学任务,特别是针对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讲,“起码具备三个要求: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际应用能力”.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是法学教育所必须关注的.法律职业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事业,法学教育应当包括培养学生的人格人品,教育学生应当首先学会做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较强的人格魅力.传授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是法学教育最基本的任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让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还要向学生传授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因此,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必备内容.这个任务的达成可以通过演讲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方法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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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课程设置

为提高法学院系的学生素质,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必须开设法学学科的16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保证了法学院系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的一致性.这些核心课程的设置基本上体现了宽口径、厚基础、强调广泛适应性的特点,为各类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但大学法学教育的现有课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应进一步拓宽基础课,如开设西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法律逻辑等课程,扩展学生史学、思想理论等方面的知识及专业基本能力;第二,要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增加实际操作课程,如法律文书、司法实务等.可以预测,法律职业工作者特别是司法职业者不仅应是一个能够熟练应用法律的专家,更应当是一个能够站在法理的高度,审视各种社会现象,解决各种新的法律问题,推动法律理论、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法律职业家.因此,不断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形成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一种方法.

(四)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知识的传授,大都采取“填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注重课堂教学和法条注释.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够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学生普遍缺乏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因此,为了适应时怎么发表展的需要,要不断地改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注意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在改善教学方法方面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虽然大学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操作技能训练,但在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训练机构的情况下,大学教育在传授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必须注重逐渐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这既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学生运用能力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使学生从容应对司法考试.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主要有:


1 演讲式教学法.在强调教学方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各种课程类型和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只有这样才可能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就理论课或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和内容,应采取以教师讲授为主,全面介绍与分析的方法,这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全面掌握与整体认识的形成.

2 案例分析教学法.以往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及学院式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法学的教学要求,我们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大胆地借鉴和推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特点,令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感受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在案例中学习,在案例中应用.这种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诊所式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亲自接触真实案件,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实践中成长.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首创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新颖教育方式.该教育法采用开放的教学模式,以实践操作为主,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吸收式教育模式,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独立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 完善学生实习见习机制.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所教学的内容可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法庭审判,比如,在进行刑事诉讼法教学时就可以多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有关刑事案件的审判,这样可以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实实在在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学习司法程序的具体运作.要认真对待毕业班学生的实习工作,创造条件,增加实习场所,并应该适当延长实习期限,保证让学生至少有半年的实习时间.另外还可以组织模拟法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其动手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大学法学教育.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尚存在缺陷,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大学法学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尚存在的缺陷和国家司法考试的影响成为了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契机.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一方面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也不能作茧自缚,不顾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的影响而自动放弃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健康发展的良好契机.简言之,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不是为适应司法考试而改革,而是为实现大学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在坚持改革根本目的的基础之上,也要努力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 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