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角度构建医患和谐关系

点赞:6023 浏览:181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展,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体制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医患关系呈现出紧张的趋势.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表现在于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度降低,医患之间的冲突逐渐增多.在医患之间信任逐渐缺失的今天,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医患关系,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显得十分必要.当今的医患间矛盾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医患间的沟通不足引起.如果医生和患者相互不信任,医患间就不可能密切合作.没有医患的紧密配合,就不能有效的治疗疾病.治疗结果的瑕疵则大大增加了产生医患间冲突的可能性.知情同意权的明确能够使医患间增进沟通,增加理解.并从法律角度明确和保障医患问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医患间才能够构建和谐、紧密的合作关系.从而战胜疾病.

[关 键 词] 权利;医患关系;知情同意;医疗行为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机构被推向市场,在自身利益的满足和市场的需求下.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从原本单纯的“看病救人”方面不得不过渡到必须与自身经济效益挂钩.在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医疗机构甚至医生本人把“效益”放在了第一位.以近期福建省某三甲综合医院为例.门诊医生一天平均要接待60―80人,平均每5分钟要看完一位病人.在医患关系协调的问卷调查中,医护人员认为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有411人选择了“医护人员工作量大.医患沟通时间少”.占调查总人数的76.68%:在对患者的调查中,有602人选择了这个选项,占比41.23%.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一波三折.还有很多人没能被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这就意味着这些未能纳入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人只能通过自费看病就医.一方面是医方在被推向市场,医院的工作重心放在追求效益上;另一方面则是有的患者没有享受到足够的国家医疗保障.由于医患之间的关系有其特殊的方面,它并非个人行为或者单方行为,需要医生和患者相互配合、合作才能战胜疾病.医生和患者能够进行密切合作的基础就是双方相互信任.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医患间的沟通不足,在双方不能达到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导致了双方均不能进行密切合作.这就很容易导致医疗行为出现瑕疵.使医患间产生纠纷,并常常被激化,使得本应该合作无间的医患关系变得紧张.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由两个部分构成,即知情权和同意权.

(一)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相权、了解权,它是以特定的“知”的利益作为权利客体的权利.应用到研究医疗关系的法学上.就应当理解为患者有知道其病情和治疗手段的权利.而患者应当知道什么.也就是知情同意权的内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中,知情权的规定主要是《执业医师法》第26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前者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后者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同意权

同意权是紧跟知情权的一项权利.它是患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的、自愿的同意医生对自己的身体实施治疗措施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我决定权的重要体现.那么患者应该得以同意的内容有哪些呢我国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笔者为了更好地解释知情同意权,把知情权和同意权分拆解释.但是,此两项权利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应当理解其内部的辨证统一关系.在医疗关系的法学研究中,这两项权利是不可分割的.首先,知情权的行使是同意权行使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生的告知能够全面客观并顾及到患者更全面的利益的基础上,患者才能够对自己的病情和医生的治疗措施有一个清晰的、准确的了解.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后,患者才能够同意医务人员拟对其身体进行医疗行为.所以.知情权的行使是同意权行使的前提.其次,患者同意权的行使是知情权行使的目的.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与否,是患者对医生告知的内容理解后所作出的选择.患者在知情权得到行使和保障的基础上.通过行使同意权,把自己的意见回馈给医生.知情权行使的目的就是让患者能够在一个知悉并理解的前提下作决定.也可以说,知情权的行使,其目的就是让患者的同意权能够行使.所以,患者同意权的行使是知情权行使的目的.在医疗实践中,两项权利的行使都是为了在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前提下,让医生对患者身体的处理行为合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在卫生法学中,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整体.它们的辨证统一的关系是:知情权的行使是同意权行使的前提,同意权的行使是知情权行使的目的.

三、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和谐的关键

(一)知情权的行使是医疗行为特点的需要

医疗行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医疗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医疗内容的不确定性:三是双方当事人能力的不对等;四是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五是当事人间具有协力关系.在医疗行为进行之中.有着许多影响医患之间建立良好信任关系的因素.医患间只有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才能达到紧密合作的程度.只有医患间紧密合作、相互配合.医疗行为才能顺利进行,才能够更好的治疗患者的疾病.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让患者知悉自己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把医疗措施应用到自己身上,这正是让医患间相互信任,使双方达到紧密合作的渠道.也正是医患间建立医疗关系的目的(即治愈疾病)的需要.

(二)尊重患者的同意权,是人的自我决定权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之需要

法律对人的保护,有保护着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也有法律保护个人的独立自主权的方面.近现代法学研究表明,自我决定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已成为世界的主流观点.这种人权的基础性反映在卫生法学研究上,则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意权中体现.所有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生命、自由和人格的统一性的权利.虽然患者由于疾病需要他人的帮助.可以考虑其权利一部分的不健全性,但是.根据人类的自律性原则,对自己的身体将被如何处置的患者,患者当然享有自由的自我决定权.所以,自我决定权是道德和法律都赋予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患者虽然身患疾病,但其作为人的特性没有被剥夺.患者的同意权是自我决定权在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我们在尊重人、尊重生命的同时.应当要尊重的人的自我决定,进而必须尊重患者的同意权.

四、结论

知情同意权是医患之间一项重要的权利.在卫生法学研究中,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整体:知情权的行使是同意权行使的前提,同意权的行使是知情权行使的目的.知情权的行使是医疗行为特点的需要,同时尊重患者的同意权是人的自我决定权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之需要.知情同意权的明确和履行能够使医患间增进沟通.增加理解,并从法律角度保障医患问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医患间才能够构建和谐、紧密的合作关系.从而战胜疾病,达到实施医疗行为的目的.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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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