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学

点赞:16509 浏览:778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环境学的研究是协调人类社会经济行为和自然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求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适应与协调发展的途径,为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因和道德支持.

[关 键 词]环境自然生态社会经济

在西方环境学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保护自然这一义务的最终根据或基础究竟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回答是:对他人的义务.那么,为什么只对人负有义务呢答曰:人是惟一的目的存在物,到目前为止,康德的这一论证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的理论基石.

由于担心人类中心主义所理解的这种环境不足以约束人类破坏自然的行为,许多学者试图另辟蹊径,为人们提供一种更具“刚性”的原则,用于指导人们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学者所持的理论立场不同,他们所提供的“路径”也各不相同.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包括大地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都给出了各具特色的答案.简单地说,他们的大意是试图扩展关怀的范围,用一种原则(而非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来调节人与动物、人与地球上的其他生命,以及人与地球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此,我们想强调指出的是,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的学者在谈论人对动物、植物或生态系统的义务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忘记甚至否认人对人的义务,他们是把人对人的义务(即人际义务)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接受下来,而把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义务(即种际义务)当作一种新型的义务向人们提出来.他们用大树的年轮来比喻人们对家人、朋友、民族、他人以及各种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认为这些不同的“义务年轮”处于不同的层面,调节着不同的关系.

当然,环境义务的这种理解也会有一些缺陷.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它把人对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割裂开来了,好像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无关紧要,而在现实中,环境的破坏往往是由被扭曲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导致的.此外,由于承认人同时负有人际义务和种际义务,因而,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如何权衡这两种义务的轻重先后,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者一般都承认,在现实中,当人的生存与其他存在物的生存不可兼得时,或当人的基本需要与其他生命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存或基本需要具有优先性.但如果我们不承认人的价值的优越性,就很难为这一选择提供辩护,而如果承认人的价值的优先性,又很难与人类中心主义划清界限.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原则与它的现实选择之间往往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性.西方的许多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正是从这一角度来批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

我国大多数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在思考环境问题时与此不同,他们主张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保护环境是不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这与其说是一个纯正的环境问题,不如说更像一个理论陷阱.因为这一问题本身就限定了,我们只能选择肯定性的回答.而在许多学者看来,只要我们选择了肯定性的回答,就是接受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就是证明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的不可接受性.

然而,学并不习惯于“对××有利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容易导致把“利益”当作“道德”的标准.而在学中,“利益”本身的合理性是要用道德来加以确定的.

即使我们承认了人的利益是保护环境这一义务的基础,问题的解决也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我们还得进一步追问:为了人的什么样的利益回答是“合理的利益”.可是,什么样的利益才是合理的利益在不同的价值系统中,一种利益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大不相同的.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诺顿曾把人的偏好区分为感性偏好和理性偏好,认为那种主张人的所有感性偏好都应得到满足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合理的,只有那种主张满足人的理性偏好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才是合理的.而理性偏好之所以合理,乃在于它能够得到某种合理的世界观的证明.

但诺顿并没有告诉我们,合理的世界观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学的学者想与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学的学者讨论的问题正是:我们究竟应当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实际上,人的哪些或需要是合理的,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这是由人们的世界观来决定的.这样一套世界观不仅要回答“人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还要回答“人是谁”的问题,而且,对后一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要先与前一问题.因此,就环境问题而言,人究竟对哪些存在物负有义务的问题,与人对自己在宇宙中的“形象设计”和“存在认同”是密不可分的.换言之,环境学离不开某种人学本体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学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人学本体论论证的基础之上的:人既是社会之子,也是自然之子.因此,人既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对自然界的义务.

在常识层面,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学的学者也同意“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这样的说法,他们甚至还提出了“环境学必须高扬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样的命题.但在哲学和世界观层面,他们认为这又是不够的.他们思索一种与近代工业文明的主流价值观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为人们重新认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一种视野更加宽广的“概念构架”或“观察视角”.他们把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内容作为环境的“最低纲领”纳入这种新的世界观中来,同时又提出了一套超越(超越不是否认,而是扬弃)人类中心主义的、用于重新理解和定位人在自然和宇宙中的形象的“最高纲领”.尽管最低纲领的实现具有优先性,但最高纲领仍然应当是指引我们的环境保护运动的一面旗帜.

从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历史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往往是民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剂.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非人类中心的环境在现实中尚不能被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就否认它的合理性.至少,作为寻找一种代替工业文明的主流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导致了现代的生态危机)的尝试,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学的努力是值得鼓励的.

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利的时代.一个主体,只要获得了某种权利,那么就获得了一道坚固的道德屏障,可免遭他人的随意伤害,他的权利构成了他人的行为的一道不可逾越的约束边界.在西方学界,权利是一个源远流长而又十分重要的话语体系.也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的许多学者都把“自然的权利”视为环境学的一个主要基石.

不过,西方学者谈论所谓自然的权利的方式还是与我国学者的观点有一些微妙的差别:

第一,关于权利享有者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生态学所讲的自然权利主要是就生物物种的存在而言,而非主要就生物个体的存在而言.对于生物物种和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应当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但在现代西方环境学界,明确主张把权利享有者的范围从人扩展到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身上去的只有动物权利论.

第二,关于非人类存在物享有权的根据.我国学者认为:①每一种生物都有自己适应环境的特殊方式,它们独特的存在方式赋予了它们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②所有生物的存在都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不论是作为目的还是作为手段,它们都拥有存在下去的资格.③生存是所有物种的目的.为了生存必须具有权利.④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价值与权利这两个概念是有联系的,从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会导致对自然界权利的确认.而西方的动物权利论者大都把人际学作为他们的理论出发点,认为那些能够为人的权利提供证明的根据,同样能够为动物的权利提供证明.

第三,关于化解权利冲突的原则.中国学者认为,当人的权利与自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可根据这样的准则来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①人类对待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危害物种生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②人类对待生物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的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圈的稳定机制、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等破坏和损害生物圈的整体性和生产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与我国相比,西方环境学者所确认的权利拥有者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自然的内在价值被许多学者视为环境学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在他们看来,只要证明自然拥有内在价值,就能证明自然是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然而,内在价值是一个含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因此,只有理清了这一概念的不同内涵,我们才能避开人们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许多无谓争论.

中西环境学研究者一般是在四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内在价值这一概念的.

第一,能直接给主体带来愉悦感受的内在价值.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离不开有意识的评价者.人评价世界,某些非人类存在物也评价世界.因此,可以有“以人为中心的内在价值”,也可以有“不以人为中心的”或“非人类中心的内在价值”.由于大自然的美景能够使人们得到一种直接的愉悦体验,因而,许多学者也把大自然的审美价值称为内在价值,以区别于作为工具价值的经济价值.

第二,一个客体因其“内在属性”而拥有的内在价值.说某类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某个事物是否拥有这种价值和在什么程度上拥有这种价值,完全依赖于这一事物的内在本性.

第三,独立于评价者的主观评价的内在价值,即一个客体所拥有的独立于评价者的评价属性.对于“独立于评价者的评价”这一短语,可以作两种理解.弱式意义上的“独立”:客体的评价属性是这样一种属性,即使评价主体不存在,该属性也仍然存在,强式意义上的“独立”:无须参照评价主体对该客体的评价属性的体验,该客体的评价属性也能得到说明.

第四,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指一种非工具性的价值.如果一个客体自在地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那么,它就拥有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的后三种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主张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学者力图超越近现代主流哲学那种狭隘的、具有二元论特征的价值范式,并站在后现代角度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统一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说他们的探索已经很成功,但他们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观察和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可能性.人类只有在意识上真正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尊重自然界的价值,才能在保护环境的行动上有质的飞跃.自然界价值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自然界的外在价值表现在它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方面需求即其“有用性”.自然生态不但给人类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与生存的需要,还可以使人类获得精神与文化上的享受,同时她作为一座丰富的自然历史博物馆,记录了人类久远的历史,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源泉之一,这些都是人在自然的交流中能够体验到的价值.大自然的价值更为可贵的内在价值,大自然创造了地球上的人类和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并提供了适宜生命生存与繁衍的生态环境.人类应对自然界表示尊重和敬畏、人类应充分尊重大自然,善待地球,使人和自然共同迈向未来.

关于环境学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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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人与自然关系愈益复杂,和谐自然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参数.其复杂之源在于依存与超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创建和谐自然,确立合理的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本.

环境学的科学基础离不开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人类在其中的地位,环境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于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基本任务就是探索并发现既有益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又促进自然生态平衡的生态道德关系,唤醒人们对维护生存的那些最基本的整体生态关系的高度重视,进而揭示和真正尊重自然生物圈与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整体关系,并将其提升为生态意识和转化为生态道德情感.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