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

点赞:4093 浏览:154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在进行经济法学研究的时候,经常作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我国目前确定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够完备,但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进一步的深入,对经济法的研究也越来越重要,同时完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经济法学理论的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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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范畴.法的原则作为法的要素可以作为基础,还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就是不事前设定事实的具体状态,对权利义务也不进行相应的固定,同时对于法律后果也不需要进行确定,它是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的调整机制.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确立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以来,三大原则作为构建民事主体权利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分别构成了物权法、债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发展之内核,渐次成为整个民法制度构建拓展之基石、民法理论研究之基础,同时亦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吸收借鉴.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始终贯穿经济法立法和实践中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同是也是经济法精神价值的主观反映.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本质和宗旨所在,而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和社会市场,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出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为目的,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体现的是经济法最基本的本质所在,同时包含了经济法最基本的三个原则,也就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法律原则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和综合性、稳定性的特点.从普遍性和稳定性来看,可以分为公理性和政策性原则;从概括性和普遍性来看,可以分为具体原则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还有法律的一般精神,就是说部门法是所有或者大多数的法律部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法律原则主要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则与制度的中间桥梁作用,这样在由立法冲突的时候,法律可以有适用的过程,主要就是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方面进行法律空白的填补,还可以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的行使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起到一个统领的作用,在这个法律部门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最高的普遍性和概括性,这样可以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进行体现和指导.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在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有一个基本的精神价值,它涵盖了各部门法的共同要求.所以在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上位:在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具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取向,也是指导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思想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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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首先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所有之原则.经济法之所以成为独立之法律部门,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独立于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之特质.如同民法调整对象乃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今日经济法之调整对象各家说法虽然略有不同,但大多突出或者明确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统制”、“协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背景及现状

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学术界,几乎是众说纷纭,这种情况间接的反应了学者们已经认识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问题,应该多加研究,同时对于此问题的研究还过于的表面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同时还对经济法的一般规律有所体现.所以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还需要以下问题的解决:

1.在调整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时,要取得突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都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而没有取得长足的进步.

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我国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急速转型的过沉重,虽然加重了立法的任务,但经济法也在调整部门法的同时不断的扩张,新立法的不断出现,是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大,同时也对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产生一定的困难.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经济法协调公平原则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派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之调节下,每个社会主体追求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将达到整个社会福利和公平之最大化.我们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历程中时至全球金融危机的今日,斯密所描绘的完全依靠市场作用来达到的理性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自然秩序”并没有很好地实现.

2.经济法协调绩效原则

效率之一般解释为,从一个预定的投入量中追求最大之产出,人类社会便是在对效率之不断追求中进步向前,既然效率是社会与个体发展之动力及目标,那么法律作为一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调整社会关系之有效手段,应当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效率是所有部门法都无法回避之价值取向,民商法以个体效率价值为追求,行政法中行政效率价值占有重要地位.经济法亦不例外,战国《田律》中就禁止在春天二月林木生长时期砍伐树木,且对于捕捉鸟兽的网和陷阱的大小作了严格限制,以防伤害幼鸟幼兽.

在今日经济法立法尚不完善、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尚没有形成成熟法律体系的前提下,急需理论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标准之有益探讨,以发挥具有超级规则地位、贯穿于各个经济法部门中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功能,使之起到补正经济法漏洞、实现经济法价值之作用,具备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总之,现阶段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适应经济法原则群,该原则群也对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完全的符合,但是相对于基本原则来说还是比较低,所以应该有更强更灵活的经济法律进行指导,这样才能让经济法律部门发展为成熟稳重的状态,这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研究经验,来总结我国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雷蕾(1982年3月13日出生),女,河北张家口市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