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点赞:21559 浏览:951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5-0143-02

摘 要: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以及就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与原劳动法进行比较研究等对其进行探讨,明确劳动合同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理念及最终实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多种解释,主要有四种学说即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金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补偿金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和终止权利.

二、从不同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析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立法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于一定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

1、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即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说,用人单位的违法违约行为主要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情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一支付情形以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要求辞职等,此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等.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才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这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6、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二)比较分析《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不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该制度的发展

第一,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基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即其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相比,这一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第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第二项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金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劳动者主动跳槽的情形,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因此劳动合同对此范围作了限制.

第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的第五项规定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也是颇有争议的一项.有学者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身心造成了很大影响,用人单位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理.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出于平衡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和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考虑,有助于平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促进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笔者赞同此但此规定中对于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过于笼统.

第四,劳动合同法中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原劳动法中没有.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并且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规定较劳动法更严格范围更广严格执行了用人单位过错原则,凡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无论该解除、终止行为由谁做出,用人单位均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宗旨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收入较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封顶计算方法.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对高收入劳动者明确了限额,并且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采取了加付赔偿金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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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构建中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未区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只明确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笔者认为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不存在续签的问题,但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似,也属于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故终止此类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草案中有些立法创新也是值得借鉴的,如使经济补偿金额与雇用时间成反比消除劳动合同人为短期化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经济补偿办法》中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笔者认为应继续沿用.

“一个面临失业威胁的人就像一个被指控的罪犯,两者都受到某种会将他们的生存、自由或生计置于严重危险之中的事情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惶惑不安取代了劳动的乐趣和劳动者的体面,各项劳动权利的维护也几乎成为空话,经济补偿金制度是以稳定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因此这一制度首先应起到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其次是劳动关系终结后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重点,经济补偿金要审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