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法律名词的

点赞:2575 浏览:79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日语法律名词的研究是日语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必须重视同形词的考证研究和中日法律史上重要的文献研究.弄清楚汉语和日语中法律同形词的历史渊源,纠正一些错误的认识,正确认识中日文化的相互影响.

【关 键 词】法律名词同形词

日语法律名词是日语法律语言中构成法律语体风格,极富法律个性特征的部分,也是人们认识日语法律语言较易把握的标志之一,主要由三个类别组成.

第一类为日本法律特有的词语,如:闻、供述、证、诱拐罪、共同正犯、放火罪、罚金等.日语和汉语一样,只有当一般社会日常用语中没有表述相应概念的词语时,立法才采用特有法律术语.

第二类为通用词语,日本近年来倡导法庭用语通俗化,许多日常用语都出现在法律中,并且意义不改变.如:证明、生命、常识、现.

第三类为兼词,指法律词语与日常用语两种性质兼具的词语,是日语法律词汇的基本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这种词在法律中的意义和日常用语中的意义是有区别的.如:裁判、论争、推定、第三者.

日语法律名词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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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法律名词中有一些词和汉语完全一致.如:法律―法律,有罪有罪,量刑量刑等.这些词汇中哪些是日语直接吸收汉语的哪些是日本人利用汉字创造出来回流到汉语的又是如何回流到汉语的这些基本的问题,一直很少有人研究.近年来,汉学界有个别学者涉足这一领域,但是尚未形成系统,也造成一些误解.如把法律、法学、法庭等本属于汉语的词,误以为是来源于日语的外来词.

对日本法律词汇进行系统考证研究

语词考证研究,是语源学的基本方法,通过对语词产生的条件、背景、发展过程进行史料性分析,寻找文本根据,辨别真相.对于目前日语和汉语法律存在相同的词汇,更有必要弄清楚其语源发展脉络,弄清楚其在学科中存在的价值.

如“法律”一词在高名凯的《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和周振鹤的《方言与中国文化》中都认为是来自日语的回归借词,但实际上,法律一词原指刑法、法令,《庄子徐无鬼》中有“法律之士广治”.《晋书贾充传》:“今法律既成,始班天下,刑宽禁简,足以克当先旨.”《管子七臣七主》的“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吕氏春秋离谓》的“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梁启超也认为法律一词在当时的中国社会属于一个比较新的汉字词汇,但说词的语源不在日本.《汉语大词里》明确指出“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法规、条例和规定.《辞海》指出: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是指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


在此,我们可以探讨这里的法律是否包含了如今“法律”二字的含义,因为追溯到比这更早的15至17世纪,我们也同样发现了很多例如今意义上“法”、“律”二字的连接使用.

早在明代初期,便有学士名桑瑜者,在撰写《常熟县志》之时曾提到:

徐勤,字公立,任顺德县丞,明于法律,优于治政等容庆,字德善,任鱼基县丞,精于法律,尤善吟咏.

而另一位明代学士,名汪佃者,在撰写《建宁府志》时曾有书:宋张叔椿旧志,自五代乱,离江北士大夫、豪商巨贾多避乱在此云云,验今俗,果然家有诗书,户藏法律,其民之秀者,狎于文等兴学校,修孔子庙,公暇则召属吏训以诗书法律,岁旱垦祈等不难看出,此二处的“法律”,已经与今天“法律”一词所指的意思大体相同.

1670年,康熙颁布了重要的“圣谕十六条”.在此计谕中,我们可以发现令人同样感兴趣的今天意义上的“法律”两字连体一词使用.“圣谕十六条”提到:“讲法律做愚顽.”如果将其放入“圣谕十六条”的全文语境中,我们可以发觉“法律”一词肯定不是“法”字和“律”字的简单连接使用:敦孝弟发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借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民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诚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在此可以清晰地看出,“法律”一词和“孝弟”、“宗族”、“乡党”、“农桑”、“节俭”、“学校”、“异端”、“礼让”、“本业”、“子弟”、“诬告”、“匿逃”、“钱粮”、“保甲”、“仇忿”等词,是相互对应使用的,“法律”两字连体一词,具有自己的独立涵义,而且,其和今天意义的使用颇为类似.

1724年,为了推行“圣谕十六条”,雍正发布《圣谕广训》,其中提到:法律者,帝王不得已而用之也,法有深意,律本人情等平居将颁行法律,条分缕析,讲明意义,见法知惧等盖法律千条万绪,不过准情度理.

在这里,同样写出了和“圣谕十六条”语词用法十分接近的“法律”连体一词.日本最早出现“法律”一词于《哲学家》(1881年),可见“法律”这一汉字词汇也是近代以后才出现在日本社会的.

因此,不能认为“法律”是日本人创造的借词.

重视历史文献研究

法律专有词汇的语源相当复杂,个体的词汇犹如个体的人,均有自己成长的独立历程,同时又必须置于理论和应用的大小环境中,汉语法律词汇与日语历史渊源已久.中国与日本有相近的文化背景,汉语和日语也存在同文的便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法律的改革选择了日本模式,其后的中国法律、法学与日本是分解不开的,最直观的标志就是法律词汇,如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钦定大清商律》中出现了:担保、倒闭、倒骗、倒骗罪、黄哥、董事局、罚金、主席、副主席.

在中国近代史上,有一些中国翻译的法学著作传入了日本,也有日本的法律著作传到中国,在法学著作的翻译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词语,是应该研究的对象.

如丁韪良1864年翻译出版的《万国公法》,第一次把西方近代的国际法著作完整地介绍到中国,在沟通中日两国法律文化和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程中都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丁韪良在翻译的过程中,自然遇到了中国古代法学无法提供对译词的新法律概念.因此,除了意译就只有新创一些法律语词.如:权利、主权、私权、原术、特权、法院、地方法院、司法、、自治、选举、政治.这些词现在还在使用,也有现在已经不使用的法律词汇.如“公师”,在《万国公法》中指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有法律经验的人,尤指杰出的法官、律师或法律学者.

《万国公法》是中国历史上翻译、引进的第一部西方法学著作,在中国法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日本也有较大的影响,1865年日本就有开成所翻刻本,其中的词汇对后来的日本法学界影响很大.哪些词语是丁韪良利用中国的汉字自创的,哪些是借用的,需要考证.

如:“主权”一词在《万国公法》中多次出现,“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此上权或行于内,或行于外”.“各国自主其事,自任其者,均可随意行其主权,惟不得有碍他国之权也.”主权对应英文sovereignty,本义为君主的权力,《管子七臣七主》:“藏竭则主权,法伤则奸门阅.”汉王符《潜夫论叙录》:“雍蔽贤士,以擅主权.”后用来指国家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卫独立自主的固有权力.《万国公法》中的主权已经是现代意义的“主权”.“主权”一词最早见于《秦两国法论》(津田真道),由于《万国公法》于1865年在日重印,津田不可能没有看到此书.因此,“主权”一词不能认为是日本人创造再回流的借词.

随着《万国公法》汉译本输入日本,一些词语也被日语吸收.除了前面提到的“主权”,还有“权利”、“自治”、“”、“特权”,除了《万国公法》,还有《法国律例》、《公法总结》、《四洲志》、《海国图志》都应该成为日语法律词汇学的研究对象.

《日本国志》也是日语法律词汇学应研究的对象.《日本国志》是黄遵宪历时近十年完成的日本史巨著.其中的《刑法志》详细介绍了日本明治维新后仿照西法制定的法律制度《治罪法》和《刑法》.这两部法律的日文原本与《刑法志》的中译本除了个别检测名,所用名词或术语全部使用汉字,几乎完全一致.

黄遵宪之所以能够在译成中文时,简单地去掉检测名就可以了,是因为日本古代法言法语是采用中国的.而汉字是可以用单个字不断组合新词的文字,这也为日本借用古代法言法语中的单个汉字组合新词的人对应西方法律的各种专用名词提供了便利.日本近代法律中许多专有名词就是这样产生的.

与传统的法言法语相比较,《日本国志》创造和使用的新法律专用名词有:版权、保释、保证金、辨护、辨护人、剥夺公权、不动产、不告不理、不治罪、裁判、裁判长、裁判官、裁判所、惩役、出庭、传唤、传唤状、民法、民权、缺席判决、无期徒刑、刑事、遗弃之罪、有期徒刑、六老院人监狱、监狱等、复审、复权、检察官等.

这些专有名词中有些现在仍然在日语中使用,有些进入了汉语,有些已经消失,有些发生了变化,需要考证清楚.

日语法律名词的研究需要在单个的法律语词考证和法律文献考证方面下功夫,弄清楚汉语和日语中法律同形词的历史渊源,纠正一些错误的认识,正确认识中日文化的相互影响.(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本文为2008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日语测试语言学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8CGWW007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