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如何中规中矩

点赞:10061 浏览:430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语言分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大类别.这两者在使用中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对其进行规范.法律语言学研究要跳出为语言而语言的圈子,在注重理论性建设的同时,应加强法律语言的应用性指导,积极投入到司法实践中,解决语言问题和法律问题.制定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

【关 键 词】法律语言规范法制建设

规范法律语言的意义

法律语言的概念.至今,学界还没有形成对法律语言的统一概念,作为一门法学和语言学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及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属于社团方言的语言变体.法律语言是怎么写作于一切法律活动、表明法律拘束力的技术语言.

法律语言因其使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大类别.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语言.司法语言是指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其司法职能或行政执法职能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

规范法律语言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和健全发展,法律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彰显,法律语言的使用越来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作为一种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法律语言规范的社会效益虽然是隐性的,但它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却发挥着先导工程、基础工程的作用.

法律语言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

立法语言的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语言在立法语言中的不规范现象主要存在于法律条文中的语言运用的失范与司法解释中的语言不规范,导致有些法律条文出现歧义,甚至会理解出完全相反的意义.“据研究,1982年的《宪法》共138条,语言失范达140处.在两次修订后,尚有50多处值得推敲.等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经王洁主持的国家语委“十五”课题组及民法学家徐国栋教授研究,语言上100多处值得斟酌.”①

司法语言的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公检法在行使司法职能或执法职能时,对法律语言的使用主要集中于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司法口语的运用.法律语言是法律文书的载体,本文主要讨论司法书面语,即法律文书的规范化.

一、机关:机关在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分别是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机关行政法律文书.机关2002版刑事法律文书在格式设置、语言表述、内容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文面上居然还存有病句等硬伤,这给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实际制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给文书规范化带来了重重障碍.具体而言,这些问题表现为:第一,内容要求不统一,表述不一致,且有的表述不科学,导致填写时没有统一标准,造成文书内容混乱.第二,文字表述存在严重问题,或有语病,或表意不清,抑或句式冗长,有羡余成分.如:病句,表意不清、表达的不周密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困难,表意欠缺、不完善,文书中出现了错别字,羡余成分,人为疏忽所致的错误等等.有些问题已得到了的高度重视,在2006版行政法律文书格式中已进行了改进,如所有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都要求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住址”四项内容,个别文书增加了“件种类及”的内容.但目前依旧使用的刑事法律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要求还比较混乱,至于文字表述方面的问题,应属硬伤,出现在国家部委制定的法律文书格式的模板之中,实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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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该权过程之中会大量制作和使用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月印发了现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试用)》,在刘世民的《浅析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中的几个状况》一文中,认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依旧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设计不够完善,二、有些检察法律文书的单位名称和叙述类检察法律文书的落款不统一,三、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待加强.②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是案卷移送方式中的一个关键性要素,检察机关历来对制作起诉书比较重视,但在实际制作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崔艺红在《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制作方法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乃至理论界普遍对起诉书的法律功能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对起诉书制作的理论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所以起诉书的内容与格式越来越趋向于简单化、随意化和程式化,部分内容的记载也有悖司法公正的理念.“仅对起诉书的强制功能比较重视,而对起诉书的保护功能和预防功能严重忽视.要求起诉书的内容应当记载被告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事项.”③如果说,崔艺红的观点尚无学术定论,在起诉书制作中如此操作还不能被认为是不规范,那么在诉讼实务中,起诉书用语则缺少最起码的规范,最常见的不规范表现在违背法律语言用词的中性原则,使用有倾斜于申诉人的主观色彩浓厚的用语,这些都与起诉书的法律功能相悖,很容易使法官先入为主,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印象.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样式.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发[1992]18号)对各类诉讼文书的格式做了规定.在近二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六次分别补充下发了相关规定,对各类诉讼文书的制作与适用工作做了多次补充、完善和修改.尽管如此,依旧有学者对我国现行法院诉讼文书的格式与内容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够规范.张清在《论我国刑事判决书“首部”的规范化――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1999)”为例》一文中,认为对我国刑事判决书“首部”存在以下不规范问题:第一,首部对被告人基本信息的介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第二,首部对辩护人基本信息的介绍超出了必要限度.第三,首部内容过于庞杂,有些内容没有必要写进首部.刑事判决书首部的意义在于交代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信息.首部应当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第四,首部存在着语言不规范的现象.④


四、狱政部门:监狱机关所使用的监狱执法文书,依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于2002年5月重新修订的《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李保清在《论监狱执法文书的规范化》一文中指出了2002版《监狱执法文书格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刑种、刑期、刑期起止设置不科学,二、原判决情况与现在实际具有的情况区分不明确,三、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的文书中名称不统一,四、同一项内容在同一种文书中前后的名称不一致,五、部分栏目的内容表述不清楚,六、部分文书的格式不规范.⑤

如何做好法律语言规范化工作

立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从专家学者到立法部门,都已表现出对立法语言规范化问题的足够重视.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成立了立法语言咨询专家组,在立法草案审议表决前请法律语言学者在语言文字表述上审校,全国人大和部分地方人大在立法技术方面,也已经开始邀请法律语言学家参与讨论立法技术问题.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从学科创立伊始,就对立法语言的研究表示了足够的关注,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司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法律语言学研究要跳出为语言而语言的圈子,在注重理论性建设的同时,应加强法律语言的应用性指导,积极投入到司法实践中去,解决语言问题和法律问题,制定合乎法律规定、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一、强调格式规范.公检法的各类司法文书格式多年来已经历次修订,大体上渐趋合理、规范,但我国的社会发展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文书格式亦要适应社会发展,修订间隔时间不能太久,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是1999年修订的,距今已超过十年,的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和监狱执法文书格式都是2002年修订的,距今已八年,相对于2004年之后修订的文书在很多方面表现出瑕疵,需进一步在行文习惯、技术要求、格式体例等方面加以完善,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二、加强语言规范.目前,有学者正在呼吁并着手建设标准、规范的法律语言库,确保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材料是合格的,因为语言材料是法律语言规范化的基础.只有分阶段、按层次制定法律语言应用的规范标准,提高法律语言作品在事实叙述、论据甄别、理由阐释等方面的质量,才能保证并提高法律语言作品――司法文书的质量,最终实现法律话语权威和司法公正.(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

注释

①宋北平:“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②刘世民:“浅析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中的几个状况”,《检察前沿》,2009年第8期.

③崔艺红:“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制作方法的若干思考”,《黑河学刊》,2008年3月.

④张清:“论我国刑事判决书“首部”的规范化――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1999)’”为例,《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10月.

⑤李保清:“论监狱执法文书的规范化”,《警官教育论坛》,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