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呼唤法学理与时俱进

点赞:28184 浏览:1307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网络犯罪的持续增长与变异,以及所导致的对传统法律体系与规则的冲击,逐渐成为立法者、司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关注的课题.要同等重视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的建设;从法律制裁和技术防控两方面维护网络秩序的稳定;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核心,实现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与时俱进.

互联网开创了人类生活的新时代,也迎来了法律变革的新契机.网络的技术架构与规则架构是互联网赖以维序的两个重要支柱,前者塑造了网络的世界,后者则将网络改造为人类活动的规范与秩序的世界.不过,网络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合法的利益增长,更有违法与失序的利益分配.近些年来,网络犯罪的持续增长、进化与变异,以及所导致的对传统法律体系与规则的冲击,逐渐成为立法者、司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共同关注的重大时代性课题.

要同等重视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

交互性、虚拟性和无限延展性是网络空间区别于传统世界的巨大特点,由此也催生了互联网完全“自由”的理论,这种观点在互联网诞生之初一度甚嚣尘上.在互联网诞生之初,政府对互联网确实怀着巨大的宽容之心,传统法律规则也没有及时延伸进网络空间,但是到了今天,就必须要将网络空间的法律建设放在与现实空间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甚至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去关注网络,防止网络成为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的“软肋”,防止网络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空间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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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也是利益空间,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有利益的地方,就应当有规则的存在.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法律表达利益、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利益冲突,通过法律责任的方式,使侵害利益的人受到惩罚,使受到损害的人得到弥补和补偿,重建利益格局.网络空间既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也是一个现实的利益载体.首先,网络潜藏的巨大经济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互联网是新经济的推进器,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并且发展极其迅猛.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预测,未来5~10年,我国电子商务将有5~10倍的成长空间,预计到2015年,电子商务网上消费者将从2009年的1.5亿人增长至5亿人,电子商务网上零售交易额将从2009年的2630亿增长至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将从2009年的2.1%增至7%.届时,我国将形成全球最大规模的电子商务怎么写作体系,拥有世界第一的电子商务应用规模.网络蕴藏着如此巨大的经济规模,很难想象它整体游离于法律之外会是什么样子.其次,网络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的秩序价值,更加凸显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提高了5.4个百分点,这一比例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更高.网络实现了由“信息媒介”向“生活平台”的转换.网络开始由“虚拟性”向“现实性”过渡,网络行为不再单纯是虚拟行为,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意义,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网络社区,网络已经逐渐形成自身的社会结构,并对现实空间形成了巨大的辐射效应.例如,发生在日本的核泄露事故经过网络的不断传播、放大,最终在我国演变为全国性的食盐哄抢事件.

传统法律全面滞后于网络发展,理应加强研究.令人尴尬的客观事实是: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更新带动着网络犯罪的快速发展与持续变异;而另一方面,相应的法律规则却需要长时间的酝酿才会出台.也就是说,当立法者、理论研究者终于把握住网络中某一类型的犯罪特性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时,却发现它已经被新的犯罪样式所取代.由此导致的尴尬是,新的法律规则刚一生效即在事实上宣告无效,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刚一面世就面临着退市.传统的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在信息时代全面滞后,难以照搬、套用于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10余年来爆发式增长,它的实际危害和现实中的违法、犯罪并无差异,而最终受到法律追究的比例却低的惊人,网络几乎成为技术暴徒的“栖息地”和“欢乐谷”.自2006年以来,中国的犯罪总量持续在高位运行,年平均在470万起左右.而网络犯罪的发案率,根据业内的最保守估计,应当是两倍于这一数字.但是,网络犯罪的立案量年均不超过3000起,起诉和有罪判决量,年均不过百余起.进入司法视野中的网络犯罪数量过少,导致立法的反应速度极为迟缓.网络技术和网络犯罪的新陈代谢速度之快,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而立法和刑法理论对之的回应却软弱无力,对于理论研究者来说,这一事实值得警醒.实际上,在信息化时代,不仅传统刑事法律规范之于网络空间的脱节是全方位的,甚至整个中国法律、中国法学也因为无视网络空间而开始逐渐和现实相脱节.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法律体系不均衡的情况下,只有更加重视网络法学的发展,才能达到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同等重视的程度.

要同等重视法律制裁和技术防控

网络时代是信息技术的时代,网络空间是由信息技术建构出来的空间,同样,网络犯罪主要以技术犯罪为表现形式.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技术的作用前所未有地凸现出来.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可忽略法律制裁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独特功能.

单纯技术防控具有显著的缺陷与局限.网络中的犯罪主要包括直接侵害网络的犯罪和以网络为犯罪媒介的犯罪两种类型.其中,前者直接损害了网络的信息和系统安全,历来是网络安全建设关注的重点.犯罪的技术性特征是网络犯罪的显著特征.无论是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复制、添加、删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源,还是盗窃他人的,抑或对他人计算机进行非法控制,乃至制作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的行为,无一不需要高超的技术才能实现.在网络中,技术能力是衡量个人行动能力的标尺.防守严密的美国国防部电脑系统是世界各国最青睐的攻击对象,而该系统经常有被入侵成功的案例.通常而言,技术防控做的越差,系统的安全指数就越低,系统被侵入和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进行技术升级、加强技术防控措施就成为维护网络安全的首选.但是单纯的技术防控具有明显的局限:首先,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几乎无穷尽的犯罪技术,技术防控措施对此疲于应对.一方面,网络空间中病毒和木马更新的速度已经到了令人乍舌的地步,而技术防控措施只能立足于已有的经验教训,它对新的攻击手段和破坏措施的防御能力有限.同时,技术防控做的越好,它受到攻击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总有一些自命不凡的想以此检验自己的技术实力.就它建立的初衷而言,这不能不说是个巨大的讽刺.其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分散的,技术防控也是独立的,为了实现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网络安全,很多的系统都在做升级,但是,技术防控措施做的越好,它的自身体系就越为复杂,实际上也就更加脆弱和更容易崩溃.

法律制裁与技术防控不可相互替代.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离不开法律和技术两种手段的并用,它们不可相互替代、不可偏废.首先,技术防控着眼于事前之预防,法律制裁着眼于事后之惩戒.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技术防控是针对未受侵害的系统的保护,是法律介入之前的积极保护,它起到防范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充分有效的技术防御已经可以将多数网络犯罪拒之门外,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技术威慑;而法律制裁则是针对潜在犯罪分子的心理威慑、社会威慑.法律制裁着眼于事后行为之惩戒,通过对犯罪分子迅速、有效地惩罚,达到阻遏再犯的目的.法律制裁是防范网络犯罪的第二道防线.技术与法律共同构成了打击网络犯罪的综合性梯度化处理措施.其次,技术防控针对孤立的系统安全,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而法律制裁针对网络安全整体,具有一体通行的效力.法律制裁是技术防控的后盾,离开了法律规制,严格的技术防控反而会引来越频繁的网络犯罪.

网络安全这架马车的行驶轨迹和速度,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学家和技术专家的单方操控能力与驾驶水平,它的平稳行驶需要法律和技术两根缰绳.技术部门和立法、司法机关不能再各自为战,技术防控只有和严厉、及时的法律制裁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维持网络秩序的稳定.


要同等重视国内网络法和国际网络法

过去百年,中国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基本上是在“继承传统”和“法律移植”之间寻找平衡,更多的是“拷贝”和复制,间或有零星的寻求法律传统,几乎没有过法律输出的想法和实际尝试.伴随着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程度的加深,以及中国整体实力的跃升,努力构建适应中国发展所需要的国际规则,已经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任务.在法律全球化时代,法律规则是一个国家国际话语权的重要载体,因此,法律输出将成为整个中国法学界都必须正视的现实和逐步探索的任务.

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则(包括刑法规则),对于世界各国而言都处于一个正在摸索、探索的阶段,具有生命力的法律理念和规则还不多见,东、西方目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这也给了中国法律追赶、超越西方的机会.因此,率先建立网络法律研究的学术优势,就有可能抢得输出网络法律规则的先机,也有可能防止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国内法、技术霸权试图再次形成有利于自身的国际法惯例和规则的企图.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时代转型,应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核心,实现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输出.(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