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点赞:31276 浏览:1447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例:2006年5月26日,委托人邵某乘坐南通汽运公司的大客车,从无锡前往如皋.同日12时20分左右为避让一辆小汽车,客车翻入沟渠,致包括委托人邵某在内的大客车乘员等多人受伤.事后,委托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委托人邵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粉碎性),失血性休克,多处软组织挫伤.同年6月17日,交警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小汽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委托人邵某等大客车乘员没有与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委托人的伤情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委托人治疗终结后找到罗阳律师,要求起诉获得赔偿.在了解到小汽车司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罗阳律师建议委托人直接起诉南通汽运公司,将案由定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随后,委托人向南通汽运公司提起诉讼,索赔20万余元(含误工损失13万元).

该案经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后判决被告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8万余元.对委托人担忧的已获工伤保险赔偿(委托人为北京某大型国企员工)后是否还能获得侵权第三方赔偿的问题,罗阳律师收集相关资料就此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意见.法庭采纳了律师“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本案是合同纠纷不牵涉侵权”的写作技巧意见,但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和误工损失的确定却不能让人信服.

尽管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问题,但委托人因故不愿上诉.判决生效后,南通汽运公司将赔偿款项全额给付委托人.

律师点评:

一、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案中,如果作为侵权案件对待,则势必将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小汽车司机列为共同被告,而两被告之间是按份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这样对委托人来说,会面临案件胜诉后对小汽车司机索赔部分无法兑现的法律风险.而选择将案件定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则能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二、关于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能否再要求侵权第三方赔偿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黄松有副院长在一次访谈中提到过这个问题并明确给予了肯定答复.而且,根据法理,侵权第三方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更何况,本案是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依据的是合同,不牵涉侵权.三、受案法院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地方保护之嫌.委托人邵某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委托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北京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南通崇川法院按照江苏省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四、对于误工费,法院按照委托人补充提交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来确定委托人误工收入,而对委托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不予考虑,这种做法有待商榷.虽然法律法规对受害人收入具体按照什么标准确定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多采用受害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确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除非对方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否定受害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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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件由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罗阳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