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出版商版权协议对我国机构知识库的影响

点赞:5277 浏览:139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抽样调查我国部分核心期刊的版权协议,通过分析协议中的条款,了解期刊出版商对于版权、自存档等问题的态度及其对我国机构知识库发展的影响,认为我国期刊出版商的版权政策普遍较为严格,并针对这一现象提出建议,以促进机构知识库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关 键 词]机构知识库 知识产权 版权协议出版商

[分类号]G250.7

1引言

2003年以来,作为开放获取运动的一种主要实现形式,机构知识库在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下快速发展起来.根据开放获取知识库目录网站Open―DOAR(TheDirectoryofOpenAccessRepositories)的统计,截至2009年1月6日,各国大学或科研机构已建立并登记的开放获取知识库达1300个.在存储的内容方面,有关统计显示,各占总数60%、50%、43%和35%的机构知识库分别将期刊论文、学位论文、未发表的报告和图书等几种资源作为其主要保存对象.这一数据与2005年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大体一致.

从权利所有人的角度分析以上几种资源的产权状态,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类:本机构拥有著作权的资源(如工作报告、文件等)、提交者拥有著作权的资源(如预印本、未发表论文著作等)和出版商等其他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资源(如期刊论文、图书等).前两类资源的产权归属于机构本身和提交者本人,其产权问题相对较容易处理,对于机构知识库来说,保存和使用第三类资源最容易产生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也是机构知识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同时,由于第三类资源通常质量较高,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因此,对于机构知识库来说,无论从满足自身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满足用户使用需求的角度考虑,都应该尽力将这部分资源收录进来.机构知识库使用此类资源的前提是必须获得出版商等权利主体的授权,因此出版商的态度对于机构知识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2 国外的相关研究

2002年,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JISC资助的ROMEO项目曾经对出版商的版权和自存档态度进行过相关研究,方法是搜集SCI、STM、全球期刊出版目录资料库、美国出版商协会等排名靠前的部分出版商的期刊版权协议,通过分析协议中有关表述著作权转让、有限使用、自存档等问题的条款,了解了出版商对此类问题的法律态度.

该项目最终搜集到80份期刊版权协议,这些协议代表了7302种期刊.按照theUlrich的国际期刊目录数据,此次分析协议所涵盖的期刊占所有期刊总数的18.5%.分析的结果显示,在80份协议里,有72份(90%)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有69%的协议在评议前就要求转让著作权,28.5%的协议使作者对自己的论文没有使用权.对于有关出版商对自存档的态度问题,协议分析显示,在其搜集到的80份协议中,只有42.5%的出版商允许自存档,但是对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自存档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作为本次分析的一项成果,在SHERP/RoMEO的项目网站上可以检索到有关各期刊出版商对于自存档态度的统计分类.

3 我国期刊出版商版权协议分析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出版商态度进行的专门研究.2005年3月,学者李麟对我国科研人员开放获取态度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科研人员在决定是否自存档时,有38.1%的人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文章是否还能在传统期刊上发表;是否会破坏与出版者之间的版权转让协议.这一调查充分说明,在我国,出版商对自存档的态度对作者的行为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因此,调查我国出版商对自存档的态度,对我国机构知识库收集资源和指导用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版权协议书是作者在期刊上发表文章时与出版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它决定了这一过程中的重要权利的归属.版权协议通常都规定了出版商要求作者转让或授予的权利种类、转让的条件、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条件等.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出版商制订的版权协议视做出版商对其出版的作品的版权政策表现,本文即通过调查我国期刊出版商的版权协议,分析我国出版商对其出版的作品的版权态度和对自存档的态度.


3.1 样本选取与调查内容统计

我国期刊数量众多,由于时间和精力所限,只抽样选取北京大学2004版核心期刊目录中的部分核心期刊进行分析.通过网络调查法和电子邮件索取等方式,一共获得82份核心期刊的版权协议.在简略分析部分期刊的协议后,根据其主要内容,本文设计了一份内容分析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协议是否要求著作权(版权,注:同义,可互换使用)转让②如果是,转让的权利包括哪些(如复制权、发行权等)③如果不是,协议要求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要求授予的权利有哪些④转让或授权的时间期限⑤作者是否可以对其已发表论文进行自存档或教学科研等其他非商业目的的使用⑥如果允许,作者进行其他目的使用的条件是什么⑦允许自存档的条件是什么

通过对版权协议中这些内容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初步掌握目前我国期刊出版商对其出版作品的著作权的基本态度和他们对自存档的态度.

3.2 调查结果分析

3.2.1 版权协议样本的学科分布图1为搜集到的版权协议所属学科分布图.因为某些版权协议可以代表多个期刊,如中国科学杂志社的版权转让协议由其所属的《科学通报》、《中国科学A辑:数学》、《中国科学B辑:化学》等8种期刊共同使用,《化学物理学报》同属于化学与物理学核心期刊,因此图1中各学科的期刊版权转让协议总数共88份,此次调查涵盖了大部分学科门类.

3.2.2 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在总共82份协议中,有74份协议明确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其著作权(版权),占总数的90%,这一比例与ROMEO项目所做的调查结果一致;在其余8份协议中,有7份协议要求作者授予专有的使用权或出版权(独占许可),占9%;1份协议没有明确说明其要求的权利,占1%;此次调查的82份协议中,没有协议要求作者授予非独占性的许可(如图2所示).以上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期刊出版商的著作权政策是以完全转让或取得独占许可为主,没有出版商寻求获得非独占性许可,以让作者拥有更多的使用权.

3.2.3 转让或许可权利的种类 在要求作者转让著作权的74份协议中,有27份协议要求作者转让版权,4份协议要求作者转让全部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56条规定著作权即版权,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权利人只能转让其财产权,因此,这31份协议(占总数的38%)都可以视为要求作者转让其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权利,剩余51份协议(占总数62%)只要求作者转让其著作权的部分权利.

图3数据显示,在只要求转让部分权利的5l份期

刊版权协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权利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和汇编权5种.另外有8份协议(占总数10%)要求作者转让其作品电子版的版权.作品电子版版权都包括哪些权利,协议并没有明确说明,我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写明这一权利.另外还有一份协议要求作者转让其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发表权属于作者人身权的一种,而人身权不可以转让,这表明有些期刊的著作权协议并不规范.

在要求授予独占许可的7份(占9%)版权协议中,所列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使用许可的独家写作技巧权四种(见图4).其中,授予期刊出版商独家写作技巧权将使作者无法再授权给他人使用其作品,因此这也是一种限制严格的版权授权模式.

另外,在所有82份协议中,有2份协议声明其要求转让权利的有效时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首次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5年的12月31日”,有3份协议声明时间为第10年的12月31日,还有3份协议要求的时间为第50年的12月31日.其他大多数协议都未标明转让的期限,只有少数协议声明转让期限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

3.2.4自存档或其他目的的使用对于作者作品发表后,是否还具有自存档或其他目的的使用权问题,有31份(占总数38%)协议没有相关说明,另有51份(占62%)协议给出了相关的例外使用条件,其主要例外使用条件如表l所示:

根据表1的统计,在总共82份版权协议Ffl,有43%的协议给予作者以汇编出版以及用于宣讲和交流目的的使用权;有16%的协议支持国外单位或个人的汇编等商业活动;11%允许职务作品在业务范围内的使用;10%的协议规定作者有权在其学习、研究、演讲或教学中全部或部分复制该文.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根据条件第6、7、11条内容所述,我们可以理解为这些期刊协议允许作者的自存档行为.

在为作者提供例外使用条款的协议中,图5数据显示,物理学、地质学、大气科学、航空航天和环境科学等5个学科受调查的版权协议全部为作者提供了例外使用权,其中,物理学科由于其样本量较大而更具代表意义,这说明此类学科期刊较重视作者的合理权益问题.

4 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本文搜集数据所做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期刊出版商的版权政策普遍较为严格,许多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完全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权,其对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获得出版商的授权或遵守著作权协议中例外条款的规定,而协议中所列例外条款普遍比较严格,作者缺乏在适当范围内对自己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在自存档方面,我国允许自存档的期刊占14%,而国外这一比例为42.5%,表明国外期刊在授予作者合理使用权利方面态度更为灵活.

机构知识库作为收集、保存和传播知识的一种平台,它需要提交者拥有适当的权利以便能够授权给机构知识库及其用户使用知识库中提交的作品.因此,机构知识库在我国若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改变目前期刊出版商版权限制过于严格的现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学术机构、作者和出版商共同的努力.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推进合理使用等法律制度的完善,合理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制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智力产品创作人的合法权益,繁荣科技和文化,推进社会的进步.但是目前的法律更多地注重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关注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和使用,这是与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相违背的.若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权利人与公众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点,促进合理使用等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

2007年美国《联邦研究公共获取提案》(FRPAA)的问世已经表明,在一些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已经开始进行.在我国,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已被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一五”重点立法项目,也于2009年初启动了《公共图书馆法》立法相关工作.在这种背景下,机构知识库作为以促进信息交流共享、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理念的新型学术交流模式和平台,应充分宣传其在知识交流共享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争取社会各个利益方对自己合理使用权利的认同,从而以立法的形式保障自己的合理权利.

4.2 培育和强化作者及学术机构的产权主体意识

机构知识库应培育和强化作者及学术机构的产权主体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在机构知识库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目前的学术评价机制过于依赖出版物的同行评议功能,从客观上造成了目前的学术传播体系中出版商的强势地位和主导作用.因此,机构知识库要逐渐改变学术作者与学术机构过去那种淡漠的产权处理态度,避免其轻易地将作品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同时,鼓励他们尽可能地利用第三方为其提供的版权协议范本,如版权工具箱(CopyritghtToolbox)、作者著作权附录工具(scholar’scopyrightaddendumengineSCAE)等,以争取其对自己学术成果的合理使用权利.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会对机构知识库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期刊出版商版权协议对我国机构知识库的影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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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出版商应在保障其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放松其版权限制

出版商是学术信息传播途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已发生深刻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使新的学术传播模式呼之欲出,开放获取运动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各国得到的支持,充分表明了人们对变革的期待.出版商应该顺应这一历史潮流,适当放松对版权的严格限制.应该说,在目前的学术评价体制下,公开出版物由于其内容的高质量,其发挥的作用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出版商对于学术作者的自存档等行为,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更为灵活和开放的态度,在保障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给予作者合理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4.4 机构知识库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相关期刊出版商谈判,获得在IR中保存其内容的权利

机构知识库不应被动地等待自身环境的改变和出版商主动给予授权,而是应该积极地凭借机构自身的影响力或者以结成联盟的形式,主动与出版商谈判寻求获得在机构知识库中保存相关内容的权利.在谈判中,机构知识库可以充分利用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于“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强调自身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怎么写作的目的,以争取各方认同,获得合法权益.

4.5 各种公共基金项目应规定其成果产出必须在IR或者相关仓储中存档

机构知识库可以利用目前科学研究活动多数由各种基金、机构或国家支持这一特点,从政策角度保障自己的内容需求.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或机构、基金陆续制定了强制性开放获取政策,如瑞士苏黎世大学、印度Rourkela国家科技研究所、美国卫生研究院(NIH)、欧洲委员会的第七框架计划(FP7)资助协议草案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机构知识库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