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野下的异地高考与教育公平问题

点赞:16495 浏览:7101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大量流动,随迁子女也跟随父母到异地接受教育.在异地求学过程中,他们面临很多挑战,最为严重的就是教育公平问题,尤其是异地高考.本文试在法学的视野下从异地高考谈教育公平,并结合文献资料法、数据统计法、比较分析法提出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意见.

关 键 词:异地高考,高考政策,教育公平

1流动人口和异地高考

根据人口计生委最新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到2.36亿,相当于每6个人中有1人是流动人口.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必然会包含异地求学的子女,而在求学过程中必然会面临高考问题,从而使异地高考这一现象出现.关于异地高考的定义,笔者认为是:流动人口子女跟随其父母流动到异地并在流动地参加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升学考试.本文中所说的异地高考不同于高考移民,前者是因为工作而在异地生活居住并顺带把子女接到身边进行求学,而后者主要是为了让子女获得更好的优质教育资源和更好的高考升学而特意迁居到异地,两者目的不同.但不论是异地高考还是高考移民,都反映出我国当前教育法定权利公平而实质不公平.

论及教育公平,必然要界定其范围.笔者认为教育公平包含3层含义:①受教育权利和义务平等,②受教育权的机会和条件平等,③受教育的结果平等和成功机会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是法律上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属于法定权利公平,但实际上,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并不均等,尤其是在高考上,异地高考就是一个突出表现.

2异地高考的现状分析

根据《2011中国教育年鉴》,2011年我国普通高校共2101所,北京、天津、上海分别有92所、78所和46所,全国本科院校(包括三本院校)总共912所,这3个市就分别占到58所、38所和31所.而河南、山东这样的高考大省分别只有152所、131所和50所、38所,并且这两个省份主要以二本、三本为主,一本院校特别是部属高校更是凤毛麟角.北京、天津、上海高考考取本科院校的成功几率要比其他省市大得多,教育资源严重向这3个地区倾斜,势必会造成严重的教育不公平,引起人们的普遍不满.而当地考生为了维护这种优越的高考成功率而反对异地高考也就不足为奇.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1393.87万人,占2012年我国人口流动总量的5.9%.如此大量的随迁子女在异地求学必然会在将来面临如何参加高考及在哪里参加高考问题,进而导致当今由异地高考所引发的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严重.据最近笔者在中国知网上学术期刊总库中以“异地高考”为主题检索最近五年的论文和文章共650篇,其中2009年是8篇,2010年是10篇,2011年是47篇,2012年是352篇,到2013年7月就达到233篇.最近两年关于异地高考问题呈爆发性增长反映出由于异地高考现有人数众多,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3异地高考出现的原因

3.1立法方面

教育通过提高公民的能力素质,改善不利人群的社会地位,因此,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对于很多家庭和孩子来说“高考决定命运,分数决定一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此重要的考试,我国却没有一部专门《考试法》对这一考试进行规范,进行各个方面的规定,难免会导致一些省市的高考卷出现泄题现象及一些人进行权钱交易.

3.2司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在高考录取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却实行省内竞争、省内划线、条款分割、各自为政的政策,这种政策相对于本省考生来说是相对公平的,但对于全国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严重违背了十八大所倡导的“严格执法”方针.

3.3行政方面

高等优质资源是由国家用全体纳税人的钱及集体财产所兴建,应归国家统一管理、分配.但是现实实践中,教育部把高考招生这项权力全部交给各省教育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省内高校的合理容量,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来确定招生名额及确定在其他省份的招生名额,并由招生办公室进行统一招生录取,这必然会导致当地政府为了维护当地利益而在招生时给予当地较高的招生名额,从而侵害到其他省市的高考考生的合法利益,从而影响到我国的教育公平.

4异地高考解决的对策

4.1立法方面”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法制的健全能从本上保障社会公平.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对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中国面临教育不公平问题,急需相关法律的制定已解决此类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平等原则和当前的实际需要,可由全国人大在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广大民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法》,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原则,以平等受教育权机会均等为主,从高考考生资格、拟题、审题、出题、保密、考试、阅卷、录取等环节对高考制度进行严格约束,以防止漏题现象的再次发生和录取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为我国高考创造良好、宽松、稳定、和谐的良好氛围.

4.2司法方面

对于高考考生来说,平等的高考机会固然重要,但是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尤其是平等接受优质高等教育更为重要.就如胡森在《国际教育大百科全书》中所说的“保证提供给个体获得教育的平等机会,教育结果的不平等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同时根据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权责统一要求: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侵权需赔偿.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时要严格按照法律,遵守法律,贯彻法律所倡导的思想,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特别是异地高考考生平等入学机会权利.

4.3行政方面

教育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属于优质资源,由国家所创造,资源归属应由国家所有,但这种资源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创设的,所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应该归全体国民共享.基于优质教育资源的地域性,地方分配优质教育资源难免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从而损害其他高考考生尤其是异地高考考生的公平受教育权,所以这种资源应该由国家统一分配,国家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报考人数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名额,并由各省的省招生办进行统一录取,从而让广大高考考生不因在异地参加高考而丧失公平受教育权.

5结语

进入21世纪,科技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作为科技发展则需要教育的发展,需要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更需要平等受教育机会.目前因异地高考而引起的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备受流动人口和各界媒体的关注,只有解决异地高考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进而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最终促进科技的进步,带动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更加强大,经济更加繁荣昌盛,人民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