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与国际经济法

点赞:33646 浏览:1562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及其法治化要求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主要指国家间关系同一性和普适性的增强.冷战后,国际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与区域化、团体化趋势突显,介于全球与地域之间、各实体相互间作为和平共存之基础的关系网络显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的平面非中心化将成为最基本的趋势.也就是说,国际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变革中.然而,国际社会于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领域的现代化变革并非同步.

1、 国际政治及文化领域的现代变革.现实的国际社会并非完全的平权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秩序一定意义上仍是等级秩序.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构成,发展中国家虽然占绝大多数,但发达国家仍占主导地位.这些特征尤其反映于国际政治和文化领域.

国际政治事关各国权力之运作,文化包含各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国际社会于政治及文化领域的发展变化总体呈现双重倾向:一方面,亨廷顿预言的文明剧烈冲突的一幕或许不会上演,但是国际摩擦是不可避免的,国际摩擦的产生和处理往往取决于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谁有力,谁就有理;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地域文化之间的语言沟通将成为必然,通过语言沟通而获得对异文化的理解,文化价值的平等化也可以成为共识的基础.一言蔽之,国际社会于政治及文化领域有现代变革倾向,但步履艰难.

2、 国际经济领域的现代变革.不同于政治文化领域的力量格局及价值冲突,国际经济领域比较重功利,易于由主权极发展为全球性经济关系网.因此,相比政治文化领域的现代化变革,国际社会于经济领域的现代化变革步伐要快得多.

目前,经济全球化成为趋势,经济关系日益成为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正如著名的国际政治学家熊介所言,冷战后的世界秩序有三个关键特征:“多极化,核威胁明显削弱而常规武器威胁增大,地缘经济的兴起,或者说是经济安全比军事安全具有不断上升的重要性”.从宏观层面看,在地缘经济时代,与制造、营销、筹措资金以及研究与开发相关联的所有事情都已全球化.从微观层面来看,国家权力的大小已不再由单一的军事实力来衡量,甚至主要不以军事实力衡量.事实上,经济安全在重要性上已不次于甚至超越军事安全.一国在地缘经济场景下的权力将是一系列组成因素的聚集体,这些因素包括人力和技术资源、输出的资本、现代商品的高效生产、对全球经济决策的影响以及为了国家目标去动员经济决心的能力.

正是认识到现代经济战略的重要性,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速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毫不夸张地说,国际经济关系现代变革的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

3、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要求法治现代化.20世纪以来,法学世界观几乎在全球规模上取代了神学世界观,主体的权利空前扩张,理性的个人在实证主义的范围内成为主体――即不具备自我反思能力的法律上的主体,这是法的现代性的充分体现.国际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变革过程中,并在这一过程中产生法治化要求.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及文化各领域的法治化.

但是,在国际政治及价值文化领域,国家的个性、特殊性强,各国问的关系是平权关系或力量对比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要实现法治化相当困难.因此,用来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的传统国际公法的秩序功能难以实现.

而在国际经济领域,生产力高度发达和新的科技革命促进了国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各国间的经济关系表现出极大的普遍性和共性,并进一步加强了各国间的相互合作及依赖关系,导致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现代变革.实践证明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公开性、普遍性、合理性、确定性、可诉性等现代因素正不断增强.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首先发生于国际经济领域,国际经济关系的现代变革体现于各国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全球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也带来了全球法律的改革.因此,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要求集中体现于国际经济法的现怎么发表展中,当前世界各国正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合作,努力实现国际经济关系法治化.

西方学者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看法不一,主要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立足于传统的国际政治社会,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广义说立足于现代国际经济关系,即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关系,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世界经济法或跨国法.国际社会正经历由传统政治社会到现代经济社会的变革,与此相适应,西方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主张也由传统的狭义概念转向现代的广义概念.

1、 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关系.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詹克斯,法国的卡罗、朱亚尔和弗洛里,德国的艾尔勒以及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施瓦曾伯格于1948年发表了论文“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1970年,他在《经济的世界秩序》中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国际法的分支,它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经济或金融性的无形国际交易,货币和金融,有关怎么写作以及参加此种活动的实体的地位和组织.”法国朱亚尔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作为国际经济秩序法出现的国际公法新分支,它一方面调整各国领土上来自外国的生产因素,即外国人和外国资本,另一方面也调整各国财产、劳务和资本的国际交易,即对国际经贸活动实行国际性的调整.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国际定居创业法、国际公私投资法、国际经济关系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和区域经济共同体法.


有关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狭义说,既未能认识到国际社会正经历的现代变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发展,更未能认识到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这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不能摆脱传统国际法的窠臼,认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从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公法.

2、 广义说.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跨国法或世界经济法,是独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另一法律体系.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德国的彼特斯曼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小原喜雄等.杰塞普在其著作《跨国法》中,系统阐述了“跨国法”理论.所谓“跨国法”是指调整跨越国境活动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民法和刑法,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还包括国内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国家契约的法律以及国际行政法等,均将构成跨国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的各个分支”.杰克逊和洛文费尔德等虽采用“国际经济法”的用词,但在力图建立所谓独立于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之外的“第三法律体系”这一点上,与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是一致的.

有关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广义说,认识到了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发展,并特别重视国际社会中经济个体的权利,这是其可取之处.然而,其有关国际经济法是“第三法律体系”的主张忽略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存在,排斥了市场经济全球法治中主权国家的参与对话.这种超前主张与国际社会的现代变革极不相符.

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界定

要科学界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首先要立足于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及其法治化要求,分析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主体、法律渊源等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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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国际经济关系作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正处于现代变革中,世界各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球性的市场经济体系也正逐步形成.

现代国际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等.诸种经济关系总体上分为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交往关系.在国际经济关系的规则制定过程中,横向的交往关系较容易达成规则,国家管理国内市场也比较容易,而国家管理一国之外的市场,或通过国际社会达成管理则比较复杂,更何况国际社会还处于无政府状态.因此,国际经济法虽然不能局限于国际公法范围内,但也未能独立于国内法与国际法而自成体系.

2、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管理关系和交往关系具有内在统一性,现实的国际经济关系包含了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的主体和经济交往关系的主体,不再限于传统的国际公法的主体,除了国家、国际组织之外,还包括广泛的法人、自然人等私人主体.

3、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由于调整错综复杂而又内在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需要,国际经济法包括调节统一市场交往的国际民商法和国际惯例,一国管理涉外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国际社会为管理国际经济关系进行合作协调的条约、协定、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等.因此,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比较广泛.

现代国际社会仍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经济法无法独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全球发展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中也确实存在一种与现实主义的政治权力相对的力量,即“体系价值”.现阶段,“投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贸易自由化”虽然还是不确定的概念,但一定程度上表征了一种“开放市场”的体系价值,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应蕴涵这种体系价值.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中国一些学者提出了有别于西方学者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性;但是,国际经济法又是综合的,它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是它们的有机综合,是法律综合体,并蕴含其自身的体系价值.

(作者单位:浙江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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