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的新

点赞:20761 浏览:939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在现代文明高速发达的今天,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秩序维护形式,刑事法学的发展遇到了较多问题.社会秩序、社会安全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协调,是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如何在刑事法学发展中兼顾两者权利,是确保刑事法学在现代文明中创新发展的需要.本文就这一矛盾的存在与当前刑事法学发展的现状展开了分析,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发展的趋向.

【关 键 词】现代文明;刑事法学;社会秩序;个人权利

一、引言

刑事法学的发展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经历了漫长的法制发展过程,解放后,刑事法学的发展更是曲折,但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只是面对我国刑事法学发展中的种种问题,我们还需进一步研究其基础的、根本的东西,以促进问题的解决,为我国刑事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机遇.

二、法制是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础

(一)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建设的意义

现代文明是人类在漫长的改造自然、社会活动中积累的优秀成果成果,引领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法”,“法”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文明的核心要素.首先,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中,“人治”难免有偏私,法治更容易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建立文明高度发达的和谐社会的基础.其次,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积累是个漫长的曲折的过程,人类文明的发展需要相对有序、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是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再次,现代文明发展中,对于人权的尊重,人类社会的公平、公正、稳定等更加重视.法律是现代文明社会维护社会安全,解决社会发展中矛盾,消灭社会不安定因素,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关键,是社会文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约束公民道德规范的根本,法不明则国易乱,国乱则民生忧患.因此,在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更需要只重视刑事法学的发展,以促进立法、建法、依法等环节的发展,使其更能体现现代文明的特点,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历程概述

广义的刑事法学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其刑罚的一般规律及其刑事立法、司法理论概括的综合科学.主要包括规范刑法学、理论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还包括刑事政策学、刑罚学、犯罪学等等.在我国历史中,最早的一部刑法解释的著作为《春秋折狱》,该书这主要以经文释义的方法判解刑事案件,在刑法发展的历史上有解释学意义.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将我国的刑事法学的发展带入了一个新的领域.一方面,《唐律疏议》摆脱了以经文诠释刑律的方法,实现了我国法律释义学的“转正”,标志着我国规范刑事法学的形成.另一方面,《唐律疏议》主要体现的是对律文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并未脱离我国古代民刑混杂的法律状态,刑事法学的实体与程序还是难以区别.进入中国近代史,我国的刑事法学受到了“洋学、洋法”的冲击,大清国在灭亡前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典式刑律,即《大清新刑律》,该部法典未及实施大清朝就烟消云散了,全面的、系统的刑法研究未能形成.直到我国的新革命成功后,较为完整、系统的中国刑事法学才逐渐形成.进入新中国以后,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更是一波三折.

(三)建国后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

1949年建国之始,我国对于刑事法学方面的探讨特别重视,开展了轰轰烈烈的立法运动,刑事法学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诉讼阶段等问题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直到四十年代末期,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逐渐进入“冰期”,进入五年代后,建国初形成的刑事法学理论、体系、立法等被统统抛弃,刑事法学全面引入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这段时间刑事法学建设的重点就是归纳和总结新中国刑事司法经验及对探索刑事诉讼法学体系.进入八十年代末期,我国的改革开发政策给我国法律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受“拨乱反正”思想的影响,刑事法学发展得到了复苏,学者开始研究法律的平等、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问题.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程序进行了较广泛、普遍的解释.此外,还有《刑事证据理论》、《证据学》、《刑事诉讼证明论》等著作,揭开了我国刑事法学的新局面.1997年后,我国逐渐兴起了刑事法学的一些基本范畴进行专门的研究,如形式起诉制度、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等.现代文明背景下,我国的刑事法学一方面继承了我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因素,吸收了大量的传统文化能力.另一方面,批判的接受了其他国家刑事法律体制(如美英、前苏联等),通过对其法律理论的扬弃,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我国刑事法学的建设和完善.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现代文明日新月异,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要紧跟时代,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社会发展的保护作用,维持人类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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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

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现状

我国刑事法学发展自复苏以来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毕竟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研究比较偏重于公共安全的立法,刑事法学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保障,刑事法学立法究竟是以社会为本还是以个人为本,还是两者并重,进一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待确定.第二,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实践比较重视重打击犯罪,对于个人权利保障的制度相对缺乏,在具体的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造成一定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事件.第三,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在刑事法学发展中,一些研究人员忽视这种差距的存在,一味的倡导西方国家的“、自由”不能正确的吸收和学习外来的刑事法学立法经验.例如,近期的“大胆用”的争论就较受社会关注.在美国“大胆用”是警员保护自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因为美国允许私人拥有.在我国,管理严格,“大胆用”背后造成了一些列的刑事法学问题值得社会的思考和探讨.总之,当前我国刑事法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个人权益与社会权益之间的不协调.如何结合当前形势,在现代文明视野下发展刑事法学,一定要立足根本,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理智的、科学的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科学选择、科学发展.(二)现代文明视野下刑法学发展的思考

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致使个人权利得不到良好的保障,特别是被告的人权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遭受侵害得不到伸张.这也是国际社会“怀疑”我国“民权、”的重要方面.过于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的刑事法学发展已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立法要求.过于偏向人权的“人本主义”又不适应我国国情,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过于强调人权利的本位主义有一定的极端性,西方国家刑事法学的发展经验已证明,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可能带给社会更多的不稳定因素,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社会大众利益的受损.过于强调惩治犯罪,会刑事法学缺少人性化,难以体现人在社会活动中的本质地位,即使在短期内能看到一些有利于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维护的效果,但不利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易造成乱用职权、草率频繁侵害公民权利等不良影响,最终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隐患.现代文明下,人们的自我意识发展迅猛,被告者人权的思想被社会广泛认同,社会本位和人本位价值观的冲突日益明显,站在不同的立场,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人权的发扬一样重要.如何保证科学立法,在协调矛盾、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下刑事法学发展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方面,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犯罪客体的内涵不断扩大,犯罪主体也日益多样化、国际化、法人化.刑事法学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另一方面,各种自然发展种类和总量不断的增加,犯罪的手段、形式、思想等日益多样化,社会惩罚打击犯罪的成本不断的增加,而一些犯罪的成本却在“人权”的掩护下逐渐降低,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的维护成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代文明视野下刑事法学发展趋向分析

现代文明下,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要客观的认识到我国立法环境、局势与西方国家的差距,理智的学习和吸收西方国家刑事法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智慧的应用我国的传统刑事法学观念,将其精华巧妙的融入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中,结合我国国情思考刑事诉讼制度等刑事法学的发展.第一,重视刑事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引用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在认识论的基础上发展刑事法学的文化研究,注重引入方式与我国国情的适应性,使刑事法学研究能在我国的文化氛围中得到发展.第二,认真的研究基本诉讼概念和理论思想,逐渐的完善我国刑事法学发展中的缺陷,规范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的制度,使其能配合我改改司法改革发展,并能使我国刑事法学在现代文明环境下有效的结合我国具体的政治、经济等发展,建立一个科学的、人性化的发展观念,完善公开审判、陪审等制度等,弥补诉讼条件、诉讼行为等方面的不足.第三,加强诉讼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刑事诉讼认识论和诉讼心理学研究进展,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化发展.第四,拓宽视野,将刑事法学的研究与其他相关学科结合起来,更深层的挖掘现代文明下法治观念的价值与内涵.第五,注重取证制度的技巧性研究.一方面,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传统的取证方式太过粗糙、笼统,不利于现代文明下刑事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刑事法学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偏向高科技,取证也要随之发展.例如人身识别取证,从最初的指纹认证,到后来的DAN识别等,高科技的取证技术确保了取证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五,加强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研究,寻找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权利的最佳切合点,强化对犯罪公民的人权保护.例如逐渐废除所有非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设置,使我国刑事法学中死刑审判更能体现“人本主义”,促进人权的最大发挥.一方面,避免过度的重视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造成刑事立法的专制形态.另一方面,避免片面的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国家安全危机.第六,创新刑事法学研究观念,科学划定犯罪圈,增设赦免制度.例如取消对新生儿母亲及70岁以上老人的死刑判决.第七,加强网络犯罪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网络为基础的各项犯罪的惩处力度,例如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证券犯罪等,严厉打击新型犯罪.第八,增加刑事法学审判的可选择性,对严重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保障公正审判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思想、道德上拯救社会犯罪主体.第九,逐渐的改革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在新时代文明的引导下树立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切实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社会违法行为,从心里、人格、思想等方面给予针对性的纠正,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实现刑事立法对社会秩序管理、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国际刑事法学的基本准则对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社会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死刑等一些问题,成为现代文明视角下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重点研究问题.研究其一般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妥善的处理这些问题,在遏制犯罪、矫治犯罪的大形势下,增强人权保障的力度,是我国刑事法学发展的新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