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的现实政治价值和制度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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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协商的实质是为广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广阔渠道和制度平台.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展协商尤其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价值,是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和紧迫任务.要积极适应当前关键发展时期的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和包容性政治价值趋向,切实完善与推进政党协商、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国家行政机关协商、社会基层协商以及大众网络协商等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协商在扩大公民参与、推进政治中的重要作用.尤其要着眼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主渠道作用,这对于改革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具有特殊的意义.

[关 键 词 ]党的十八大报告;协商;政治价值;制度构建;人民政协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1000306

党的十八大着眼于进一步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是我国人民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协商”明确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把“协商制度化”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进程中,协商所以具有不可忽缺的重要地位,协商制度化建设所以具有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归根到底是因为协商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具有特殊的政治价值.深入揭示协商的现实政治价值,在高度政治自觉的基础上推进协商走向制度化,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中一项根本性任务.

协商的现实政治价值

协商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从而最大程度地缩小政治差异、减少政治冲突、增进政治共识、凝聚政治合力.协商的实质是为广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广阔渠道和制度平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学术界逐渐兴起协商的研究,并日益受到西方政体的关注.这是对自由主义或选举过于强调自由而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补充或纠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总结和传承我国历史上协商对话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和吸纳西方现代协商理论,将“协商”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重要形式引进我国政治生活领域,并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和推进协商,从而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

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强调“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明确把建立健全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1](P4344).1991年3月,在全国“”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形式:“人民通过选举、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西方无可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2](P347)2006年2月《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界定:“人民通过选举、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两种重要实现形式”.这些重要论断,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理论的创造性贡献.在党的协商理念、方针指导下,我国社会各领域协商机制和实践在不断丰富发展,效果和影响也在不断提升扩大,愈益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不可忽视的制度形态和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协商概念的明确理论界定和制度化建设的明确部署,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理论的正式确立.

作为现代政治发展的两种基本形式,选举和协商既具有共同的政治价值与政治目标――两种形式都以实现和保障人民权利为宗旨;又具有各自不同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优势――选举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强调决策之前各种利益的表达与整合,突出决策的效力;而协商以尊重多数、照顾少数和求同存异为原则,既强调决策前也注重执行中各种利益的博弈与融合,突出决策的共识.可见,这两种形式均有各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相互取代,更不能相互对立.两种形式相互补充、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充分体现中国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与选举相比较,协商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发展协商,有利于最广泛地发展政治参与.协商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政治建设,确保人民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第二,发展协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利益诉求.协商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包容,参与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平等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既尊重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第三,发展协商,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决策和科学决策.协商不仅可以在决策之前,而且可以在决策执行过程之中,使参与贯穿决策的全过程,从而可以弥补选举只能在决策之前对不同意见进行选择而无法参与决策全过程的不足,以使决策、科学决策的机制更加完善.第四,发展协商,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和谐团结.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的过程,从而可以有效地化解政治发展过程中的矛盾,避免不同政治价值取向的冲突,形成生动活泼而又和谐团结的政治局面. 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展协商尤其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价值,是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内在要求和紧迫任务.首先,协商契合了当前关键发展时期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分配方式以及人们活动方式愈益多元化,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政治价值和政治参与的多元化趋势愈益凸显,对国家治理和社会事务,人们会作出不同的价值评判,也希望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企望和权利.这样一种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和政治参与行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不可忽缺的宝贵政治资源.如何将这种来自社会各界和各个领域的多元政治资源凝聚成共同的政治合力,是当前我国政治建设与政治发展面临的最迫切任务.通过广泛性、多层面、制度化的协商,可以使多元政治资源在有效的政治平台与载体上得以合理表达,汇聚成共同推进政治和生活的强大动力.

其次,协商契合了当前关键发展时期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平等是的前提.即意味着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国家治理、公共事务、法律地位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社会主义无从谈起.因此,在社会成员的政治价值期待上,和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在当前关键发展时期,社会成员多元化价值诉求突出地表现为平等性价值期待――人们不仅期待结果平等,希望从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中享有更多更加平等的权益;而且期待过程平等,希望有更多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共治理.平等的要求与期待,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的重要动力.协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平等对话.协商制度正是从本质上契合了这种平等期待与平等要求.通过广泛性、多层面、制度化的协商,使执政党、参政党、国家权力机构、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人民大众在共同的协商平台上进行平等交流和坦诚对话,无疑可以极大地增进政治共识,最大程度地确保人们平等期待的表达和平等权利的实现.


再次,协商契合了当前关键发展时期包容性政治价值趋向.社会主义是绝大多数人的.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共同价值目标下,最广泛地凝聚一切政治团体和社会力量,形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是社会主义的内在优势和本质体现,也是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实现与巩固这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就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大力发展和推进包容性.协商从其实现路径和表现形态来说就是包容性.我国协商的主体涵盖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和各方面人士,通过广泛性、多层面、制度化的协商,围绕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最大限度地兼容各方面的利益、包容各方面的诉求、吸纳各方面的建议,无疑可以形成为社会各方面均可接受与采纳的公共政策与公共措施,共同推进政治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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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既坚持了现代政治的普通特质,又坚守了中国式的鲜明特性;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体现了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利;既坚持了中国的核心领导地位与领导作用,又发挥了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重要作用.这样一种政治形式,具有鲜明的多元性、平等性和包容性,不仅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及实践,而且也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

切实加强协商制度化建设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关键在于使协商制度化.制度化是制度的常规化、长效化和稳定化;制度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完善与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各方面协商制度及其工作机制得到逐步建立与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我国协商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化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有些协商活动还存在着随意性、零散化现象,缺乏健全的、稳定的制度保障;有关协商立法还不够健全,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领域协商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存在“走过场”现象;尤其是在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如何切实发挥协商的作用,确保科学决策,纠正决策失误,还是一个亟待从制度化层面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些现象与问题表明,健全与完善协商的制度与机制,切实推进协商制度化,不啻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环节.

总结我国政治建设的经验,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制度化,当前亟需进一步完善与推进五个方面协商制度及其工作机制建设.

第一,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政党协商制度化建设.中国领导的合作制度,是充满生机活力、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制度的主体内容和主要支撑.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同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政党协商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中国与各党派进行直接政治协商,就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大决策进行制度化协商;二是通过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平台实现中国与各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从而形成政党和党际的制度化机制.我国政党协商有优良的传统和宝贵经验,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仍然面临着制度化构建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第二,进一步完善与推进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制度化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权力机构.能否就国家治理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性、多层面、制度化协商,直接关系能否充分而真实地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带进国家权力机关,从而直接关系能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切实代表人民大众利益的性质与功能.人大立法协商是国家权力机关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制度的重要环节.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和许多地方人大实行开门立法,建立立法论证和听政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从而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体现和表达.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执法,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方略,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广泛开展立法协商,一方面增强立法的性、公开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锻炼公民的执法守法能力,这不啻是当前加强我国权力机关协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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