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政治合法性思想探析

点赞:3423 浏览:94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关 键 词 :霍布斯;政治合法性;政治国家;契约论;极权主义;个人自由

摘 要 :霍布斯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和人类的理性与经验出发,阐释了国家的起源及其合法性基础,即人们自己通过缔约建立“国家”,但人们所缔之约是“带剑”的契约.为保障政治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霍布斯主张给予主权者超越于法律和臣民之上的权力.同时他也主张为个人的自由留下空间:一是在“法律沉默下”的自由,二是自我防卫的自由;并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保卫人民的安全是其根本义务,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如此,霍布斯游弋于极权与自由的两极之间,耕耘一生也没有找到突破口,从而留给我们一个充满悖论又富有启发意义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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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6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11)05-0130-06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0bbes,1588~1679)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因其在近代政治哲学上的开创性贡献和奠基者地位,被誉为“近代政治科学之父”.霍布斯政治合法性思想的产生源于他对当时英国的政治局势感到悲观,期待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王权来制止可能爆发的革命,以维护国内和平,维持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发展.霍布斯的政治合法性思想是西方政治合法性思想史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本文拟对其进行系统分析,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有所助益.

霍布斯的政治合法性思想集中体现在他对以下两方面问题的论述中.

一、自然状态检测设与“利维坦”的诞生

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从抽象的人性原则与人类的理性和经验出发,阐释国家的起源及其合法性基础.同近代契约论者一样,为了给国家的建构提供理论基石,霍布斯检测设在国家诞生之前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从自然状态走向政治国家是一个历史的进程.

霍布斯及其他近代契约论者对自然状态的逻辑检测设可以被视为对政治合法性的一种反向论证.自然状态是国家建立之前缺乏公共权威的时期,处于此时期的人类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每个人既是自身利益的捍卫者,又是自身利益的裁判者.由于身处自然状态中有种种危险或不便,人类在自然法的导引下,经过理性的思索,彼此之间签订社会契约,让渡部分或全部的自然权利给公共权威,由此开始真正进入国家状态.国家形成后,个人不再是自身利益的捍卫者和裁判者,此任务由国家来承担;而且全体公民都必须服从于这一最高的公共权威才能消除自然状态中的种种危险或不便,从而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建立国家,进入存在公共权威的政治生活中才是符合人类本性和追求的状态.可见近代契约论者关于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嬗变中有一条基本的逻辑线索,即国家的政治权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民众的同意和授权,因此,要求民众服从公共权威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尽管自然状态检测设是近代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但不同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描绘、对从自然状态走向国家的进程的思索却大异其趣.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没有统治、没有私有财产,人是自由且平等的.“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并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而自由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即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方式采用一切手段来保全自己.霍布斯进一步指出,这种自我保全生命的自由就是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即使进入政治社会后,国家也不可剥夺个人的这种自由权利.

但自然状态并非值得我们追求和向往的状态,这是由人类与生俱来的本性所决定的.在霍布斯的视野里,人并不是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的政治动物,而是私欲的结晶、凶残的动物,“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而且,人们的互相猜疑加剧了这种天然的敌对.人们为了财富和荣誉,为了自我保全和发展,就必然被迫采取先发制人战略,不惜用武力、欺诈或战争向他人发起攻击,“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是狼”,自然状态最终必然陷入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的战争状态,人们“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在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中,人们在本能的驱使下,会抛却所有为的希冀所润泽的温情,而诉诸的战争来谋取自身的权利.“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和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因为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时,“暴力与欺诈是战争中两种主要的美德.公正和背义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体质官能.等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

为摆脱这种人人为敌、每个人都缺乏最低限度的安全感的状态,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人们无可奈何的选择.且人类的理智为缔约提供了可能,缔约本身旨在抑制之火、战争之祸,以实现人类和平和维护社会秩序.因“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事物的,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且每一个人在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而要实现和平“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人们一旦缔约就必须信守契约,因为契约不仅是一种权利的相互转让,更是一种理性的承诺和抉择.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进入政治社会,就是正义的源泉和开端.国家的建立实际上是契约约定的结果,即人类的理性指出了通向和平之路,人们对和平的企盼和利益的一致性使人们自发地选择进入政治社会.

但人们所缔之约是一种“带剑”的契约.通过缔约建立“国家”意味着人们人为地创建了一个“法人”,此“法人”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因为不带剑的契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根本无法约束人们的贪婪、野心和其他种种,人类也就无法真正走出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霍布斯承认,进入政治社会,在国家的绝对权力的统治之下,人们的生活 不可能是十分愉悦和非常完美的,但它比自然状态下由战争等灾难导致的悲惨境遇要好得多.人们承受进入政治社会所带来的种种不便,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是人之为人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其实一切政府形式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和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尽管霍布斯与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关于国家职能、政制设定、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等政治哲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的观点大不相同,但霍布斯在这里所表达的“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的思想,被近代至现当代的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发挥,并成为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霍布斯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时就放弃了所有的自然权利,进入政治社会、组成国家.而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应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主权者是社会契约授权的接受者――接受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所交付权利的君主或议会,而不是社会契约的签约方,即建立国家的契约只是臣民之间相互缔结的契约,而不是主权者与臣民之间订立的契约.因此,主权者不受契约的制约和规范,也不存在遵守契约的问题,主权者是外在于社会契约签订者的拥有国家主权的独立人格.建立国家的社会契约不同于普通契约,它是一个长期稳定、持久有效的契约.这个契约一经签订,不通过作为契约订立监控者和契约授权接受者的主权者的同意,人们就无法废除旧约、缔结新约.由于这一契约是多数人互订的,个人签订社会契约这个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他必须服从大众的意志.作为个体的订约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服从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要么重回先前的战争状态.而在战争状态中,一个人即使被他人夺去生命,也不存在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因为前已述及,“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在社会契约缔结之后,失约就是不义,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严格遵守和履行契约.

为保障政治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霍布斯主张给予主权者超越于法律和臣民之上的权力――他既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又是立法者,也是教会领袖,还是整个政治生活的掌控者,臣民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的一切命令和行为.“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不能转让给他人,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进行侵害,臣民不能惩罚他,和平所必须的事务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霍布斯还认为,无论主权者做了什么,都不可能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抱怨主权者的行为,那么他们首先应该抱怨自己,因为是他们自己签订了契约,将权力交给了主权者.霍布斯推崇君主制,他认为国家只有三种形式:君主国家、平民国家和贵族国家.并且他认为其中君主政体是最优政体,因为它具有另外两种政体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君主制下君主与臣民的利益一致,“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君主个人决断不会有矛盾;君主制不会引起内讧;君主制可广开言路.

综上所述,霍布斯关于国家和政治社会理论中的专制和极权倾向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仅从这个角度解读霍布斯的政治哲学,那么他就可被称为主张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思想家,但深究之,霍布斯的思想还存在另一面,他为个人的自由留下了一些地盘.

二、人民的自由与主权者的义务

在对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展开论述时,霍布斯首先从哲学的角度界定“自由”:“自由这一词语,按照其确切的意义来说,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当运动的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的构成之中时,我们往往不能说它缺乏运动的自由,而只是说缺乏运动的力量”;而“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能够不受外界的阻碍,按自己的能力做自己想做的事,他就是自由的;如果阻碍源于内在的原因,则不能说他是不自由的.按I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关于两种自由的划分,霍布斯在这里明确提出了作为英美式自由主义核心范畴的“消极的自由”概念.

那么在霍布斯所建构的政治国家中,他究竟留给了人们哪些自由呢霍布斯留给个人的自由可概括为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沉默下”的自由.“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系在自己的耳朵上.”在政治国家中,人们的自由正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订出足够的法规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作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这些自由包括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的自由,写卖或订立其它普通契约行为的自由以及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当然,霍布斯认为,不可能存在完全的自由,且它本身绝不是一种可欲(desirable)的生活方式,完全的自由的结果只会导致完全的不自由.如在自然状态中由于自然法没有强力的支持,它实际上起不到约束作用.这里的自由只是法律未加禁止的行为的自由.

二是自我防卫的自由.既然国家的建立是人们相互定约的产物,那么“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人们在缔结契约、建立国家时,“每一个人都放弃了防卫他人的权利,但却没有放弃防卫自己的权利”,人们“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主权者”.如果主权者命令臣民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疾或对威胁他生命安全的人不予抵抗,或是命令其放弃他不用就无法生存的东西,臣民就有权利不服从.由此可见,霍布斯说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让渡了所有的自然权利,其中并不包括自我防卫、自我保存的权利.

霍布斯认为,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一个议会,其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主权所有的义务都包含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等既然政府是为和平缘故而组成的,而和平又是为了寻求安全,选择掌握权力的人将他用在别的上面而不是人民的安全上,他的行事就违背了和平原则,也就违背了自然法.”在霍布斯看来,如果不能保障人们的 安全,主权者就失去了拥有主权的资格.从主权的源头上说,“安全是人服从其他人的目的,如果这点没有兑现的话,就意味着,不会有人服从其他人,或者说,无人会交出按照他自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自卫的权利.可以认为,如果没有订立旨在保障人的安全的协议,人就不会为任何东西所约束,就不会放弃他们对所有东西的权利”.主权者的权力源于对人民安全的保障,安全不再,就主权不再,就国将不国.

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霍布斯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其中最根本的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这也是主权者建立其合法性的根基.安全“不仅意味着生命的保全,而且包括生命的一切其他满足,凡人民合法的劳动所得,只要无害国家,都应归自己所有”.这里体现了资产阶级要求通过公共权威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愿望.更为重要的是,霍布斯提出了经济自由的思想,这在西方思想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霍布斯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而把经济生活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地留给了个人.霍布斯的经济自由思想直接影响了洛克,并通过洛克对法国乃至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相对应,霍布斯还为主权者规定了几项具体义务:一是完整地保存好权力.权力是主权者履行义务的工具,失去权力就无法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安全.二是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主权者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民的财产权加以确定和保护,而且主权者只有在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时,才对人民的财产具有最高的所有权;主权者如果作为私人利益或集团利益的代表,对人民的财产就不具有任何权利.三是依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应符合自然法,并依据法律治理人民,主权者应公平执法,不应有贫富贵贱之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社会契约论走向经典形态的一个必经环节,霍布斯的国家和政治社会理论第一次在“权利”的意义上彰显了“个人”的概念.“国家”这一“利维坦”既非上帝的派定,亦非自始就存在,它为相互约定的个人所共同缔造,尽管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得不因为绝对地托庇于它而最终绝对地受动以至于屈从于它.无论权衡利弊的个人面对自己的国家显得多么微不足道,个人作为主体在缔约的那一刻所表达的那种自律决断,却闪耀着无法掩蔽的启蒙之光.“战乱”和“王权”的历史阴影始终追随着霍布斯,这使他的思想跳跃很大程度地被局限在有着特定的重力场的时代的“罗陀斯岛”.但正像从格老秀斯之后,以人性为根据的“永恒的正义”的信念成为其后社会契约论者的共通信念一样,在霍布斯后,有意志的个人的权利让渡被――无论是斯宾诺沙,还是洛克、卢梭――认为是国家和政治社会的权力之源.


三、结语

显然,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两个迥然相异的霍布斯:一个是坚信主权者有理性、不会滥用权力损害自己和自己的臣民,并赋予其绝对权力的霍布斯;另一个是对人性持怀疑态度,对人类追寻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和人类理性能力乃至对主权者持怀疑态度的霍布斯.霍布斯游弋于这两极之间,耕耘一生都没有找到突破口,他留给我们的是一个充满悖论但又富有启发的思想体系.在霍布斯的思想体系里,对于如何制约主权者,人世间找不到答案,只有上帝才能制约他,只有自然法才能惩罚他,但他没有给上帝在经验世界留下地盘.他也曾言之凿凿地告知人们,没有强力做后盾的自然法等于无物,这种“杀手锏”对于有着强力做后盾的主权者和“利维坦”,只是没有杀伤力的“空手道”,人们的安全和自由最终只能祈求主权者的善意施舍.霍布斯力图化解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建构一个理性的新秩序,但他没有给我们满意的答案.

霍布斯通常被解读为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倡导者和代表人物,也有少数学者把他标榜为自由主义的开创者.霍布斯关于国家和政治社会的理论并不能简单地归类为某种主义,其中有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倾向,也有自由主义的火花.在总体上,前者占主导地位,且霍布斯的思想体系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和张力.

作为自称是“恐惧”的孪生兄弟的思想家,霍布斯政治合法性学说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政治秩序.其中表现出的专制和极权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是他所处的战火纷飞、动荡不安的时代及其亲身经历的产物,从时代背景理解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专制和极权倾向无疑是一针见血的,但对于一个思想家而非政治机会主义者,我们应主要深入其理论体系深处把握其思想内核.

责任编辑:刘永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