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中制度公正思想对策略的关联

点赞:13965 浏览:584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对公正的制度性追求是政治哲学的普遍共识.制度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是人们对制度的道德诉求与期待.推进制度走向公正的动力是.在的语境中,推进制度公正的资格与主体,由国家共同体共同意志形成的法权所确定.这些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选举与自治,是不断推进制度走向公正的重要方式.

关 键 词 :制度公正;策略;变革制度的费格与主体;选举与自治

中图分类号:B8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5-0143-04

一、

制度公正是人们对制度的道德诉求与期待,是制度的首要德性与公平正义理想状态.公正以制度为载体与边界.体现了人作为自由与平等的理性存在物之本性.制度公正是制度进步的一个道德维度,代表着制度中人分配权利与义务以及划分合作利益的合理方式.制度公正的标准,是制度的原则及应用是否体现公正的理念与价值:自由与平等.

制度公正不是制度本身自然演化的结果,是人的理性不断反思与发展的过程,是理性的社会产物.但是,人的理性,无论是得益于人的生理机能的提高,还是经验知识的积累,或者是先验的存在,对社会整体与个人而言,都是有待发展的有限理性或不完全的理性.制度既然是理性人共同规约的产物,自然会随着理性的进步而需要不断改革与创新.同时,本应过理性生活的人们,由于社会地位、利益及观念的冲突,对自由与机会、财富与收入、平等与自尊等基本社会善的分配与实现,往往背离公正原则.在以社会性为特征的生活方式中,人们虽然获得了孤立的个体无法实现的自由,但与此同时,却产生了不公正的桎梏,其情形用卢梭的名言来形容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一方面,从个体道德自主角度,社会远离公正,责任在于个体不完善的德性.表现为对各种善的追求过于强烈,忽视或违背应该持守的公正德性.尤其是在国家法律与组织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是以公正原则调节自身行为,体现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之本性,而是在以满足身体感性与实施偏见中,以物质利益的享受与社会地位优越为主要的自身价值确证,表现出对财富与权力片面的工具理性与盲目自尊.人的价值理性为外物所蒙蔽,失缺了人的主体性,在道德上失去了自由.同时,对公正原则与规范的遵守存在着所谓的“正义秉性”:他人普遍遵守正义规范是每一个人遵守正义规范的前提.一些人不遵守公正制度往往成为其他人不遵守公正制度的借口,从而导致不公正行为的盛行,即“正义局面的脆弱性”.

另一方面,制度公正的建立与发展,本身是一个长期的不断调整与革新的过程.一些制度的建立,往往是以功利为取向的对某种善或利益的追求,起初就存在着有失公正或偏离公正的倾向.但是,在生存及一些善的需求迫力面前,往往要忍受这种不理想的状态,或者对这种不公状态没有理性的认识.当制度在运作与发展过程中,其公正问题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引起了人的不满与冲突,改革制度的需要与动机就出现了.尤其是,从社会结构的层面,一旦目的行为亚系统(经济系统、行政系统)脱离了它们的价值合理性(公正),完全获得了独立,就会出现自由的丧失.同时,有些制度的建立,却以公正为目标,在公正的规则与关系结构中分配各种权利与善.无论起初是以功利为目标的制度,还是以公正为目标的制度,都存在着走向公正的曲折历程.

面对不公正的社会现实,不仅要发展人的理性能力与道德自律,更需要不断建立与完善制度这一具有稳定性与普遍性的规则与框架,予以引导与匡正.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首要主题就是社会主要制度,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从一开始就出现.公正德性的培养,也要诉诸正义的制度背景.为此,不断审视制度与变革制度,促其不断接近公正,是制度中人的理性自觉与道德义务.制度公正,是一种需要人们不断去实施与追求的谋划与理想.

如何实现制度公正,如何推动制度走向公正,实现与推动制度公正的动力是什么答案是:.

,是每个理性人的独立与自主,是在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中体现人之本性的自由与平等.不仅是社会公共领域的运行方式,如政治、经济等,而且,基于自然法视野的个人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在私人领域中的自主,同样是的基本内容.自洛克以来的所有思想家都已经证明了,就是最大程度地实现自我决定的自由.因为,在现实性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并满足了“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不仅如此,的生活方式也培养并激发个人的道德权能与内在自尊.与自由、平等是密切相关的同等重要的政治概念与社会价值.无论是理论论证还是历史经验都表明,没有,自由与平等就没有保障;没有自由与平等,就失去意义.是实现自由与平等的状态、方式与平台,自由与平等既是的前提又是的结果.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人类社会理想状态的特征与表现,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尊严.

自由与平等通过得以实现,通过所建立的各种制度加以保障.因此,的目标就是制度公正的目标,通过制度这一载体的公正德性来实现.同样,制度公正这一公共理性,要依靠的力量与智慧进行建立、维护与推动.因此,制度公正问题的提出与考量,其首要的动力与诉求来源于.其次,制度的功利性且标,譬如对善或利益的追求,存在着以功利为目的而促进制度公正的动因,也同样可以诉诸作为动力.

在规范性上,代表国家共同体共同意志的法,既是的体现,又是的依据.法所规定的人权与自由,通过具体的各种组织及制度予以实现.从而,的场域与作用通过法的普遍形式,覆盖了整个国家共同体及其中的所有组织.对国家共同体本身及其中所有组织的管理与控制,就是的内容与任务.

在事实性上,单个人或部分人欲以改变或革新制度不公正之企图与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尤其是,制度供给对进入者往往是一种事实性先在,在制度位置上的权利与地位不具有优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外,制度的发展往往产生路径依赖与锁定,要摆脱或革新不合理的制度.需要充分的理由与强大的动力.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的名义与力量.由此.是制度公正的动力.

二、

制度是组织的规则与规则所界定的关系框架.它决定了组织中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利益划分.制度创立、维护与革新的资格,取决于代表国家共同体共同意志的法权所确定的资格.

因为,制度的存在与作用要以组织为载体,在法权的规约下.只有对组织具有变革的资格,才有权利对组织及其制度进行变更.而拥有这种资格的人,主要是组织的成员,尤其是法权所界定的组织的所有者.具有这类资格者,还有非组织成员,是指对所在组织,没有直接变更或革新组织及制度的权利,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以个人,或以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成员身份,或以另一个组织的名义与资格,对所在组织的制度变更进行间接参与和影响的人.一个人可能同 时是多种不同组织的成员,由于各种组织的类型与功能不同,每个人对组织也相应不同.依据法权,包括政治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组织,是共同体全体成员的组织,每个人都有资格参与组织制度的建构与发展.每个人在政治组织这类公共组织内的资格与所内含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则依据法权的状况而分配权利与义务.对制度变革的权利,包括推进制度公共的权利或者说资格,首先应该得到法权的确认与认同,才能界定谁有资格与权利推动制度走向公正.

自然法理论认为,每个人拥有平等的生命、自由等天赋权利.在国家共同体内,这种天然的平等与自由,成为每个人拥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根本依据.当这些权利具体化为实定法的权利义务体系而得到可行的有效保护与增进之时,实定法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法视野中便得到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辩护与支持.

在自然法与实定法各自视野中,不仅在民族国家这一共同体层面,甚至在联合国这一人类共同体层面,都坚持人的平等权利这一理念,其论证依据是前者的天赋人权与后者的共同意志.而且,在论证的逻辑与合法性方面,自然法为实定法提供一定的支持.同时,共同意志这一法的道德标准.为现代实定法本身所主张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提供了基础.这种以法为形态的共同意志,要受到形而上的自然法与道德律令的规约.天赋人权与共同意志分别在自然与社会两个层面,共同为法权观念与理论提供合理证明.从而,通过法与法的作用对象――国家共同体,规约了以所有权为主要法定资格的权利体系.因此,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及文化等基本权利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通过法所赋予的所有权资格,得到合理解释与证明.

根据所有权的范围与大小,组织的所有者在决写作度变更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与影响.由此而明确界定出权利与义务,是保证制度走向公正的前提条件.因为,制度的不公正状态,往往是权利与义务的模糊及二者的脱节、失衡.

在制度公正出现问题或制度需要进行公正变革时,从理论上分析,任何有资格者甚或相关者都可成为促使制度走向公正的主体.但是,真正知晓自己的意志、需要和利益的,是每个人自己.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无论这种剥夺的口号与方式是什么.每个人都有内在的价值与尊严,每个人都要做自己的主人.达尔认为,在缺少具有说服力的相反的显示之时,每个人都应该被认为是他或她自身的善或利益的最佳裁决者.在所有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对于组织的集体决策与管理而言,没有人比别人更有资格与特权.

对一种具体的组织来说,其创立者根据组织的类型与目标,依据共同意志和社会规则建立制度.即依法建制.在一个组织中,谁是制度公正的推动者呢,谁的动力最大且最有资格推动制度走向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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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现实问题,是基本善及自尊的保护,首先为基本要求的权利与义务及利益的合理划分问题.在组织及其制度框架内,当一个人的这些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时,他最有资格与动力,直接为了自己从而间接地、客观地、长远地为了他人,对这种侵犯行为以及规约这种行为的制度进行调整,使制度更加公正,使这种行为不再发生或即使发生却能够获得公正补偿.这种推进制度公正的主体是最有动力与最应该采取行动的人,因为他最了解不公正的状况与原因.最明白制度公正的改进方向与举措,因而,在推进制度公正的活动中,他最有资格.同时,无论是不公正的实施者还是旁观者,也有变革不公正制度的天然资格与动力义务.只是要在法的框架内,依据所有权所界定的范围进行.

三、

当推进制度公正的资格与主体被界定与确认后,通过何种方式推进制度走向公正就成为至关重要的现实问题.

从整体上讲,导致组织制度变化的原因可能是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变革制度的实施者应该主要是所在组织的所有者.公共组织的所有者对公共组织的权利,与私人组织的所有者对私人组织的权利,性质与作用是一样的.关键问题是,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保证包括制度公正在内的制度变化,是每个所有者的真正意愿与自由选择.

从制度公正的角度分析,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公正变迁历史,往往充满了恐怖的冲突与战争,而且是一个非常缓慢的递进的过程.为此,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人们从历史的反思中认识到,通过暴力推进政治制度走向公正的社会变革,以众多生命的消逝为代价,表达了人们对不公正制度的极度憎恶以及对公正制度的热切向往.而其他类型的组织制度,则是在政治制度规约下的另类演化过程.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对于经济组织制度以及其他组织制度,相对的根本性变化乃是制度变迁的最重要来源.他还指出.一般说来,现行的政治规则决定经济规则,尽管这种因果关系也是双向的.可见,其他各类组织制度,都以国家共同体共同意志――宪法与法律――为基本准绳,以平衡各种权利与义务为目标.

制度公正是组织的属性之一,从道德角度,是制度最重要的属性.制度的公正状况,可以为组织内部成员决定并维护,在出现不公正之时,为其成员所调整并变更.推进制度走向公正,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

1.选举.谁有资格建立与变更组织与制度,是一个由所有权界定的资格问题;有资格者之权利的真正实现,却是一个实现的方式与方法问题.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方法,以实现或保障权利,是制度公正的又一个基本问题.因为,有资格者的权利,如果没有恰当的程序和方式,将会有名无实.为了保证每个有资格者对自身权利与义务以及利益划分中的份额的公正分配,还有参与活动本身所带来的道德水准与理性认识的进步,组织制度的设计应该根据资格权利的相应大小,提供恰当、有效的解决途径.在共同体和组织分工中,为了有效达到组织目标,往往通过有资格者的自任或有效的选举,产生组织的管理者或代表,负责组织相关事务.根据实践可行性,在小型的组织中,进行直接选择;在大中型组织或共同体中,则采用间接选举,实行的代议制度.采取有效方式保障每个人自由平等地选举,是实现制度公正最重要的途径与机制.选举,是表达个人思想、意见,保证自我权益能够实现的有效方式,是消除专制、对抗强权的有力途径,是监督与完善代议制度的公正手段,是确保每个人的社会基本善的满足及自尊的制度安排.

选举是实现的有效方式,是实现制度公正的基本途径.选举的真正目的,是找到能够真正代表选举者思想与利益的人,委托他们从事有关活动.选举人与被选举者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委托与写作技巧的关系,是一种契约.被选者作为选举者的代表或写作技巧,最重要的问题是能否真正代表并实现选举人的意愿和利益,其次才是他的技术性执行能力.当达尔说“在最低水平上,对我来说,理论关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之时,他表达了选举这一控制领导的活动所具有的内涵.

为了保证选举目标的真正实现,而不是把选举作为一种 华而不实的形式以掩盖某些人或组织的偏狭利益,选举的基本条件或者原则是自由、平等.选举人表达意愿与利益诉求不受外界任何压力与观念影响,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进行选举、控制选举.国家共同体要在教育、财富、地位等社会资源的配置与分享方面进行合理的分配,以保证每个人的影响力趋于相同,以使每个人的权利得到真正有效的实现,无论是政治选举还是其他组织选举.凡是有资格的主体,根据所有权(在此是选举权)的权限,在选举中享有相应的选举权重.

2.自治.自治是社会中类型多样、相互独立的组织之成员,以所在组织为载体,进行自我管理、决策,从而自主地开展各项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方式.这一方式的直接、简易、广泛的特点,是保证社会基层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由于自治组织相对国家共同体而言,其成员数量较少,价值取向趋同,利益冲突易于和解,以及具有把个人利益与组织的共同福利协调起来的有利条件,因此,自治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尽管在自治的范围、规模与结构上有很多差异.长期的自治实践,将沉淀成文化,在人的心理与行为取向上形成崇尚个性自由与平等,尊重自主与独立的社会精神气质.这是自由平等的公正原则在社会基层组织制度的具体化.这些自治组织的成员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规约下,依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对组织进行管理,对组织制度进行调整与改造.

自治也是社会成员在市民社会的相互竞争中形成组织竞争力从而保障生存与发展的方式.自治组织成为各成员与其他组织进行信息沟通、权益分配、防止侵犯的有力屏障与生存空间.自治组织能够直接、切实、有效的反映其成员的意愿与利益,是抗衡其他组织或国家共同体对弱小、分散个体进行压迫性强制的有力途径,是实现每个人之自决的有效方式.当然,这种自治组织是建立在共同体意志基础上的自由联合,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多元化具体形式,是人的个性与需要差异性基础上的自主集结.这种自治组织.社会成员是可以自由地创造、进出、解散的.这种由广泛的自治组织所形成的公民社会,一是可以保证公民自身日常生活事务中的直接自主,二是可以有效地促进整个国家共同体的政治制度有效运行.正如达尔所言,自治的各种组织,是当代政府化的结果,也是自身运行的先决条件.现代所有的国家都是组织上的多元主义.当然,自治形成的多元主义组织之间,存在着观念与利益的冲突,以及内部的个人自主与组织控制问题,这都需要作为国家共同体共同意志的宪法与法律来调整与安排,以保证的可行性与稳定性.


选举与自治,是在道德律令观照下,以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作为自由、理性、自主的个人,对各类组织及制度的控制.选举与自治,是推进国家共同体以及各类组织制度走向公正的主要途径.作为实现的基本形式,本身也是一种基本制度,而且是和平、理性、有效地对组织进行管理与决策的制度.当然,选举与自治并不是仅有的实现制度公正的途径,实现制度公正需要各种途径与资源的整合、支撑.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更加有效的途径将会不断地在实践中创造出来并得以施行.

责任编辑:饶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