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哲学与:沃尔泽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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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是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论著等身,论题广泛,涉及清教徒革命、政治义务、正义战争、分配正义等道德与政治哲学的所有重要领域.他的思想以对西方文明的深刻反思以及对政治观念与原则的细致分析享誉国际.他采用了一种介于语境主义与普遍主义之间的方法进行论述;深刻认识到自由主义并非共同体的对立面,而是对现代社会的特定情形做出回应时构建的一种共同体观念;哲学知识的统治在本质上是反的;与真理无关.

[关 键 词 ] 沃尔泽;共同体;相对主义;

[中图分类号] D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2)01—0006—05

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1937—),当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1956年毕业于布兰迪斯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获文学学士学位.1956—1957年获富布赖特奖学金(Fulbright Fellowship),进入剑桥大学深造.1961年获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962—1966年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1966—1980年任教于哈佛大学,任教期间,主要讲授现代政治思想史、当代政治哲学问题、义务理论、目的与方法、正义战争理论、17世纪的政治学与文学、社会主义思想的问题、民族主义政治理论等课程.自1980年至今,担任普林斯顿高级研究院终身研究员.此外,沃尔泽还长期担任左翼知识分子刊物《异议》(Dissent)杂志的编辑,《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杂志编委会成员,《新共和国》(The New Republic)杂志的撰稿编辑.同时他还是希伯莱大学(Hebrew University)、布兰迪斯大学(1983—1988年)的理事会成员.

沃尔泽是一位十分多产的政治哲学家,迄今为止已出版著作28部,撰写了300余篇学术论文.主要著作有:《圣徒的革命》(The Revolution of the Saints)(1965)、《论义务》(Obligations)(1970)、《政治行动》(Political Action)(1971)、《弑君与革命》(Regicide and Revolution)(1974)、《正义与非正义战争》(Just and Unjust Wars)(1977)、《激进原则》(Radical Principles)(1977)、《正义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s)(1983)、《出埃及记与革命》(Exodus and Revolution)(1985)、《阐述与社会批判》(Interpretation and Social Critici)(1987)、《批评家集团》(The Company of Critics )(1988)、《厚与薄》(Thick and Thin)(1994)、《多元主义、正义与平等》(Plurali, Justice and Equality)(1995)、《论宽容》(On Toleration)(1997)、《政治与》(Politics and Passion)(2005)等.他的著作大多被译成多国文字在世界各国畅销,但汉语学界对其著作的译介与研究还明显不足.


沃尔泽的著作大都以其对西方文明的深刻反思以及对政治观念与原则的细致分析,参与到当代重大政治与思想的讨论之中.他的著作涉及清教徒革命、政治义务、正义战争、分配正义等道德与政治哲学的所有重要领域.他深信知识分子在表达最深刻的信念与对同胞的关注方面义不容辞,深信政治理论并不告诉我们做什么或者怎样去思考,而是帮助我们形成一种有关已知事物的更为清晰的观念,为达到这个目的,他的著作使用了大量的历史故事、诗歌以及他最喜爱的政治理论家霍布斯、马克思和卢梭得出的大量实例来阐释他的思想.此外,他还发展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哲学方法,这种方法介于语境主义与普遍主义之间,强调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历史的而非永恒的、个人的而非空洞的.他与泰勒、麦金太尔等人共同倡导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局限进行讨论与批判,对共同体价值的复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将政治哲学、分配正义、平等问题、社会批判与政治等这些离散的主题统一于社会与道德共同体之中,将它们融合进关于共同体中人类生活的统一探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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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体观念

共同体或公共生活的观念在沃尔泽政治思想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沃尔泽提出了关于共同体的两种解释,一是道德共同体的观念,核心观点是对社会善的共享理解(Shared understandings)将社会个体连接起来而构成的意义共同体;另一个则是法律共同体的观念,主要是通过一致同意的特定行动将社会个体连接起来,这种行动主要是用来创建和约束主权者权威的.在一定程度上,关于共同体的这两个观念表现了沃尔泽政治思想中最深层次的东西,在其后期的主要作品(如《正义诸领域》)中,道德共同体的观念居于中心位置,法律共同体的观念则在其前期的主要作品(如《论义务》)中更为重要.沃尔泽关于共同体的观念有个核心检测定,即道德共同体与法律共同体本质上其实是一致的,共享意义的共同体同时也是民族主权国家.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无疑存在这种一致性的例子,如日本,但是同样也存在很多不一致的例子,如原教旨主义等.沃尔泽主张对这种法律与道德共同体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其自身必须通过政治的方式解决,准确来讲,就是要依靠公民之间关于文化多样性、自治、宽容等的共享理解来实现一致性”[1].

沃尔泽在其后期的著作中欲将道德共同体的观念推得更远.他明确反对马克思的主张,即共同体的主导观念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观念,它们被强制性地加在了那些被统治阶级身上.他主张,“人们的文化总是一体的,尽管它可能不是一种完全合作性的产物”[2].但是,他也承认一些道德共同体消失的历史实例,“奴隶与奴隶主并不生活在一个意义共享的世界里,他们之间是简单的斗争的关系”[3].其实,从本质上而言,沃尔泽对道德与法律共同体之间一致性的主张仍然是继承了自由主义关于宽容原则的经典主张.在回应17世纪宗教战争时,出现了关于自由主义起源的经典论述,在这个经典论述中,自由主义认为多样化的道德共同体能够共存于一个单一的法律共同体之中,因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中,不同的道德共同体都承认自由与法治的力量,这些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能够通过说服而不是武力来调节.在这种论述中,允许差异的宽容原则成为了现代政治共同体的道德基础,宽容原则可以理解为构成道德共同体的一种共享理解,在这种意义上而言,道德与法律共同体在根本上就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共同体中的每种差异都可以追溯到某种共享的原则,有一些差异很可能是根本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