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贾宇飞(1988――),男,汉族,山东泰安人,历史学硕士在读,单位:赣南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研究方向:苏区史和近现代中国.
摘 要: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于1931年,其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机构,是苏区政权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苏区的国家政治保卫局模仿了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机构设置,实行局长单一集权制和单线垂直领导原则,加之其领导人员在同级政府中享有一些特权,这种组织原则和职权划分,成为苏区肃反扩大化的体制因素;但其在整个苏区时期,为保卫苏维埃政权,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巩固工农,镇压反革命分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 键 词 :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历史地位
国家政治保卫局成立于1931年,是全国苏维埃政府肃反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主要职能,是执行侦查、镇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反革命活动.国家政治保卫局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机构,是苏区政权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苏区时期作为重要的历史阶段,研究当时的司法执行机构对落实十八大做出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部署,有着非常大的历史借鉴意义;同时,作为中国领导下的司法执行机构,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构成、任务职能等体制建设对司法体制创新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这个机构,近年来的研究并不多见,相关的史料和文献与苏区史其他方面的相比也同样是凤毛麟角.目前关于政治保卫局研究的相关论著有:谢一彪《中苏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比较研究――兼论苏区肃反扩大化的体制因素》(《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朱云平《论苏区时期的政治保卫局》(《鸡西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龚春英、朱云平《论国家政治保卫局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机关中的地位》(《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7年第1期).主要讨论的是苏区时期的肃反扩大化问题,对政治保卫局的系统研究仍未展开.
一、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建立
在苏区建立国家政治保卫局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首先是苏区复杂的政治环境.苏区时期,国民党一直不间断的对苏区进行围剿.除国民党正规军队进攻之外,还有地主等地方反革命力量组织反革命组织,配合国民党正规军骚扰苏区.苏区内外的反革命势力相互勾结,对苏区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为维护苏维埃国家安全,保障苏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进行镇压反革命的活动.苏区建立初期,镇压反革命的斗争由苏区各地的肃反委员会承担,镇压已被推翻的剥削阶级的反抗,打击反革命组织和反革命分子的阴谋破坏活动和其他形式的犯罪活动.但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仅仅靠肃反委员会公开的、群众性的斗争形式和临时的、的组织方式已不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尤其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成立,苏区各级国家政权纷纷完善后,苏区保卫工作重要性被提到新的高度.于是,仿效苏联成立的国家政治保卫局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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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治保卫局设立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受苏联和共产国际的影响.1928年7月10日在莫斯科召开的六大,通过《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革命根据地的城市和乡村都要建立肃反保卫机关.1930年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门专门作出《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指出:“中国南部苏维埃区域广大的发展,使中国要担负起有系统的在村镇(乡)与城市之中建立苏维埃政权,一直到建立这些苏维埃区域的总机关――执行委员会的任务.”同时,该决议案要求建立起来的全国苏维埃政权应通过宪法及法律将其确定,其中最主要的是按照苏联模式,为中国苏维埃政权规定其政权体制、政权机关称谓和职能.
二、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中国的国家政治保卫局模仿了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原则,实行局长单一集权制,坚持单线垂直领导原则,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与特派员享有一定的特权,同级党政军领导无权过问,国家政治保卫局成了失去监督和制约的特殊机构.
中苏两国的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苏联设有国家政治保卫局,隶属内务人民委员部,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省的执行委员会设立其下属机构――国家政治保卫处,县一级设有特派员.国家政治保卫局拥有自己指挥的一支部队,其人数由劳动国防委员会通过有关决议加以确定,归国家政治保卫局下属机关之一的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部队司令部指挥.中国的国家政治保卫局隶属于人民委员会,在省、直属市、县及省直属市,设立分局,区及县直属市设特派员.在红军部队中,在军事委员会、方面军、军团,也设有分局,师团及独立营,设特派员和干事.政治保卫局的内部结构,从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到地方和部队中的分局,均设有同样的执行部、侦察部和总务处.执行部下设执行科和预审科;侦察部下设侦察科和检查科.局长负责全面工作,领导下级分局和特派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因故离职时,写作技巧其职权.执行部或执行科拥有常备的政治保卫队,既是苏区的部队,又是苏区革命武装的组成部分,只受国家政治保卫局或其分局直接领导,而不受红军和苏维埃政府军事领导机关指挥,负责对案犯的拘捕和审问,以及某些重要的机关和重要人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且还监督颁发护照、通行证和路条.侦察部或侦察科还设有工作网,便利侦察工作,并负责检查邮件与白区书报.总务处或科则负责管理内部事务.中苏两国的政治保卫局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机构大体一致,二者均为同级政府的下属机构.
中苏两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也是一样的,与政府其他机关不同,实行完全单线垂直领导,而不是受双重领导.苏联各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执行委员会属下的国家政治保卫处,仍然直接隶属于内务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苏联各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省,表面上建立了隶属于执行委员会和省执行委员会的的下属机构――政治保卫处,但是却不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而直接受国家政治保卫局的领导. 中国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完全移植了苏联的国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实行严格的局长单一集权制.政治保卫局的组织原则是局长单一集权制,局长对本局内外一切行政设施均须负完全责任,各分局长任免之权,均属于上级国家政治保卫局.上下级政治保卫局之间,也实行严格的单线垂直领导原则,下级绝对服从与执行上级的命令与决定.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上下级关系是一贯的垂直系统.下级对上级的命令须绝对服从.
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和特派员还享有一定的特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有权列席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的会议,享有发言权.各分局长也有权列席省苏、县苏的主席团会议.特派员征得同级党、政府和红军部队或其他机关的同意后,有权参加这些部门的任何会议,而同级党政军机关需要讨论和检查他们的工作时,他们仅作口头汇报,而且严格限制在一般的范围,严禁泄露/机密材料.反之,同级任何党政军机关均有义务协助保卫机关执行其职权,报告保卫机关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各分局和特派员是代表政权侦查、接受与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的.当地群众及政府机关、部及共产青年团部、各革命团体、红军均负有向其供给和报告各种消息的责任,在需要时,地方政府及红军应给予武装力量的帮助,且须临时听其指挥.此外,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有权在任何党政军机关中布置自己的秘密工作网,从而在实际上将党政军机关所有工作人员,置于其监视之下.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成了享有特权的一个神秘机构.
三、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政治保卫局设立初期的职权是行使肃反委员会之职权,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委员会颁布关于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的第六号训令中规定了政治保卫局的职权:“一、一切反革命案件都归国家政治保卫局去侦查、逮捕和预审,国家政治保卫局预审之后,以原告人资格向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或裁判部)提起诉讼,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判决.”二、一切反革命案件(除国家司法机关得预审外)和判决(从宣告有罪到宣告死刑)之权都属于国家司法机关.”这些规定表明,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和特派员的职权是针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有侦查、逮捕和预审权,预审之后,必须也以原告人的资格向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由国家司法机关审判和处决.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及特派员必须出庭,兼原告人和公诉人的双重身份,尽管国家政治保卫局有权在审判之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定罪量刑的意见,但并不享有审判权和和审判后的执行权.只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案件才有审判权和处决执行权,任何其他机关包括国家政治保卫局均无权审判和处决罪犯.因此,侦查、逮捕和预审和检察权是国家政治保卫局设立初期的职权范围.
1932年,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苏区面积不断扩大和各级苏维埃政权不断增多,面临的反革命力量也越来越多,反革命形势越来越复杂.为取得对反革命犯罪的有效打击,苏区扩大了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权力.1932年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规定:“一般的对于惩罚反革命犯的判决和执行权属于司法机关,政治保卫局则处于检察的原告的地位,惟在国内战争及苏维埃运动向外发展时期,在人民委员会许可的范围内,国家政治保卫局有权依据法律判决和执行对于某种反革命犯人的惩罚.”在2月的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红政治部和革命军事委员会的训令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些规定.这些规定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在侦查、逮捕和预审的权力基础上拥有有限的审判和处决权,其行使审判和处决权的条件是在“国内战争及苏维埃运动向外发展时期”.
1934年,国民党发动了第五次反“围剿”,苏区的革命形势越来越严峻,反革命活动也日益猖獗,为迅速镇压反革命活动,苏区又扩大了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权力.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第五号命令,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紧急处置权”,其内容是:“一、在边区的地方保卫局,在战线上的红军保卫局,为着压迫敌人的侦探、边区法西斯分子、反动的豪绅地主阴谋叛变分子,有权对于这些反革命分子不经过法庭采取直接处置,但于处置后必须呈报国家政治保卫局备案审核.二、在刀匪活动尚未肃清之区域内,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地方分局、红军分局在进行工作中所获之刀匪首领及地主富农出生而坚决反革命的刀匪,得不经过法庭采取直接处置,但于处置后必须呈报国家政治保卫局备案审核.三、在重大的紧急的反革命案件上,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地方分局、红军分局、军区分局,有权采取紧急处置”.第五号命令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享有直接拘捕和处决反革命分子的特权――“紧急处决权”,这使国家政治保卫局被推向权力的顶峰.1934年4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再次授予国家政治保卫局以上特权,而且将这些特权扩大到区特派员及裁判部门、肃反委员会、民警局和劳动法庭及红军中的高初两级军事裁判所.
国家政治保卫局是苏区政府专门针对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反革命活动的司法机关,在反围剿的后方,为稳定革命秩序,保障苏维埃政权和苏区经济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国家政治保卫局在肃反扩大化问题中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
由于国家政治保卫局享有侦查权、逮捕权、预审权、审判权和处决权,加上其单线垂直领导以及局长集权制度,这种广泛的权力与不受约束的机制,使其除人民委员会外,任何党政军机关及人民群众均无权过问其行动及推行的政策,严重脱离了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加之工作性质特殊,更加加重了其神秘主义与孤立主义倾向,以致于其在各苏区的肃反工作中,造成了肃反扩大化的严重后果.
一些论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史、各根据地的专史和唯一的一部研究苏区肃反的专史《AB团与富田事变》对肃反扩大化的原因都作了探讨.有论著认为肃反扩大化的主要原因为:“受苏共左倾思潮严重影响”;“王明左倾统治的结果”;“中国尚处于幼年时期”;“肃反中,确有少数人因思想品质不好,刻意利用自己掌握的肃反大权来摆权威、耍威风,甚至挟嫌报复,排除异己,以达不可告人之目的”;“严峻的战争环境”.不可否认,这些都是肃反扩大化的原因之一.而国家政治保卫局体制上存在严重的缺陷,也是肃反扩大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建国后担任国家部长的罗瑞卿1956年在中国第8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也总结了苏区政治保卫局肃反工作的沉痛教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时候,曾经不正确地强调了保卫机关独立系统的垂直领导,这就使各级保卫机关失去了各级党委的领导与监督,因而犯了错误.”
仿照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设立的中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的权限和执行程序规定不妥,实行单一首长集权制,单线垂直领导制,与同级党政军领导的关系保持独立性,缺乏必要的制约关系,脱离了苏区党政军群的监督,造成了肃反扩大化的严重后果.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主要任务是肃清潜入内部的敌特,保卫苏维埃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安全.显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负有特定任务的部门.在当时严酷的斗争条件下,它的设立是非常必要的.但问题在于,这个局照搬了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的领导制度、活动方式,不像其他部门一样接受双重领导,而是实行完全的单线垂直领导.”政治保卫系统除受国家政治保卫局的领导外,同级政权不能过问,党委也不能干涉.由国家政治保卫局来主持苏区的肃反工作,造成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五、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历史地位与评价
国家政治保卫局自成立之初就仅仅是一种对苏联苏维埃政权体制的模仿,这反映了中国人对中国国情的认识并不深入,缺少执政经验;同时在国家政治保卫局部分干部和工作人员政治、业务能力较差这一内因和其组织与体制特殊化这一外因的共同作用下,苏区肃反扩大化成为不可避免的错误.但国家政治保卫局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明暗箭,成功捍卫了新生的红色政权.国家政治保卫局打击了苏区的种种反革命破坏行为,巩固了苏维埃政权,维护了苏区社会生活秩序和苏维埃政权的政治秩序,推动了苏区的发展.(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