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书评

点赞:24154 浏览:1080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本书脉络及主要内容

人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概念,夏勇教授的《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在笔者看来就是解决“权利是什么”和“权利是如何形成的”的问题.全书大体分为四篇,分别是权利现象及权利概念,古代的人权萌芽,近代人权概念的形成及人权与人类和谐.在首篇中作者分析初民社会的习俗权利及其表现,继而论述权利的基础,并得出权利的五大要素.中篇作者突出以个人独立视角研究权利,并论述权利产生的三大理论基础,下篇作者介绍权利推定类型及近代人权的发展,尾篇是中国式人权发展探讨.通览全书,权利在中西方何以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人权在中国是否真的水土不服,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中西方权利形成的比较分析

权利具有五个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作者认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笔者便先以此为基点展开论述:

其一,利益与正义.

西方文化将利益与正义相联结,正义就是通过调节利益的增减来实现的.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划分为两种:其一是分配的正义,即根据人的身份和能力来分配政治职务和财富,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就是最大的平等,分配给适格的人其应得的利益就是正义;其二是纠正的正义,在私益纠纷中,以损失和攫取的中道为原则调节彼此的利益.因此,维护自身利益是一种“应当”.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应予”、“应让”,注重提高自我修养以应对纠纷,将义、利对立,重义轻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逐利的商人居于社会最末位便可一窥.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无足轻重,人均有区分并保护自有利益之天性,之所以轻利,在作者看来,根源在于当时自产自足的小农经济,有恒产则易丧失利益进取之心且既有安身立命之本,则可追求更高的精神世界,其又契合“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贤外王之道.

其二,权利的主张

如上所述,西方文化将主张个人利益作为正义.从客观方面来说,个体性权利主张也变得频繁,这一方面是基于分权与制衡的政治格局,以英国为例,封建王权在精神上遭遇教会分权,在政治上受到来自议会及自治城镇的挑战,另一方面是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使得个人从血缘氏族中脱离出来,而且利益主导的商业贸易关系呼吁着平等、自由,更进一步促进了人权的发展.

重义轻利的中国传统思潮,显然不利于个体主张利益,权利主张也受到了阻碍.中国传统社会在经济上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在等级秩序上则将民众束缚于三纲五常之中,个人依附于血缘纽带,氏族不仅是赋税、兵役、连坐等众多体制的基础,而且是个人的精神支撑,宗庙、祠堂的意义远超个体.而且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倾向于集体利益.在自足的小农经济影响下,超我超越了本我,追寻理想化无私的个人,个体性权利难以提出,进一步阻碍了人权的发展.

其三,资格

人权普遍性与阶级性的矛盾突出表现在权利的主体方面.就人权的内蕴而言,人权应该是普遍人权,而现实是人权是当权者或当权者背后的利益集团所享有的权利:教会宣扬人人平等,志在创建超越世俗社会的神权;资产阶级提倡天赋人权,是形契约之名,促资本积累.

在超我型的中国,统治阶级所维护的是固有的不平等特权,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弟子以帮助弱者守城以倡导“非战”,却淹没于秦灭六国之中.陈胜、吴广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也湮灭于统治阶级的镇压中.人权,作为人之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何以跨越阶级集团的鸿沟,仍有待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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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权能

为了树立人权的权威,西方或是通过原子论抽象提取出自然法理论,或是提倡顺应自然规律的“自然理性”,或是借助上帝的宗教权威强调“永恒法”.文艺复兴时期,洛克和霍布斯对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论述增进对权利的理解.在追求理论正当性的同时,运用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权,此时期权利法典化杰出代表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


在中国,虽未曾有系统的权利理论,但不乏人道思想与大同思想,人道思想作为常识存在,例如不得随意伤人性命、尊老爱幼.大同思想依仗“独尊儒术”贯穿精英阶层,又因其贴合小农经济,也为国人所接受.明末清初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萌生对抗封建专制意识,但仍没有提出权利,人权保护未载入法律.

三、中国人权改良式建议

(1)巩固权利的道德权威—德性权利

中国的权利理论源于西方文化移植,故作者针对中国“集体权利—个人义务”的社会现状,在《中国民权哲学》中提出“德性权利”理论,他将德性权利界定为一种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权利,主张结合仁义传统来重塑权利体系,由社会阐述权利.西方长久以来将中国“和”思想视作人权难兴的症结,大多是受以耶林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影响.但笔者认为极端的个人主义容易造就专制,过分强调权利也不符合权利义务一体的社会本位观.在熟人社会的农村,根植于国人心中的道德价值将更妥善的保护人权.在陌生人社会的城市,则需要记载着保障人权的法律,更需要一种法治精神.

(2)巩固权利的法律权威—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对人权的形成及发展有极大地影响.如前阐述,中国的传统文化不乏人道精神与大同精神,唯缺法治精神.中国传统文化倡导内圣外王,而人治由于依赖于统治者个体,具有不稳定性,而法治最大的优势便是脱离了任意性,能够制度化传承思想.权利脱离了法治的保障,即会因缺乏可操作性陷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无救济即无权利,意识到损害人权是要付出成本的,侵害人权的行为才会有所减少.作者认为,人权的构建就是人道与法治的构建,脱离了法治的人道主义不过是空泛的口号,而脱离了人道主义的法治,易沦为专制.唯有二者结合,方为人权要义.

(3)注重个体地位与价值

个体权利是人权发展的基点,脱离氏族的个人为了寻求自身保护结成集体,以集体力量对抗危险的世界,形成“集体权利—个人义务”的模型.然而个体过渡一些权利交予集体垄断行使,集体在社会交往中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人,容易为其利益牺牲个体权利,只是集体垄断权利的范围、侵权频率和数量远不如氏族侵权.个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好维护者,个体权利维护往往能带动社会整体发展,例如孙志刚案.以个体为起点,而不是简单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防止多数人的暴政,才是真正的,真正的人权.(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