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学思想

点赞:3414 浏览:124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陈经国(1986-),男,汉族,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201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西方思想.

摘 要: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其理论的支撑,通过深入的分析研究,探讨其对西方思想产生的影响及深远意义.

关 键 词 :康德;实践理性;绝对命令;道德

一、

康德要在人类理性的根基上面进行批判,使用人类的理性建立起新的哲学,核心是最终想解决“人是什么”的问题,在康德哲学的“批判时期”,他的研究重点从“前批判时期”对自然科学的研究转向了哲学,集中于对人性的探讨.康德学的出现,使得整个近现代学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对于现代社会规范制度的建构和人类文明生活的塑造都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康德认为,传统道德哲学的失误,就在于将道德建立在了人们的利益需求、主观意愿和自身偏好的基础之上.由于就需求、意愿和偏好而言,人与人之间是千差万别、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因此在这样的基础上显然就不可能造就出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来.所以传统的道德哲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普遍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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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致力于为道德要求的客观普遍性寻求一种牢固稳定的基础.在这样的前提下,必须将行为主体的任何利益、经验、品性、特质等充满偶然性的感性因素排除在道德论证的过程之外,道德原则决不来自于经验的总结、技术的调整,遵守道德原则既不是为了达到某一目的,也不是为了满足普遍的利益.经过这样一种层层的抽丝剥茧,道德的根基就剩下了一个唯一的来源,在康德看来,这就是人类“理性的主体性结构”,也被称作为所谓的“实践理性”.实践理性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纯粹的先验性,它为所有人类理性主体所先天共享,并且是独立于人类一切感性经验而存在.康德相信,在这样一种天然纯粹、先验的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他就可以建构起一种普遍有效的道德哲学.

作为人类道德之唯一源泉的实践理性,必须通过一种先验的推理顺序,从自身中导引出所有的道德法则来.康德将人类行为规则的道德原则称作为“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它与所谓的“检测言命令”完全不同.检测言命令体现的是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设置了行为条件的一种命令形式,其表述形式是:“你如果怎么怎么样,那么就怎么怎么样”.而绝对命令则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纯粹以自身为目的,所以它是至高无上的,其表述形式为:“你要如何如何做”.在康德看来,道德原则应是绝对命令,它以自身为目的,其适用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和无任何例外的.


二、

康德的绝对命令有三种不同的变形公式,即所谓“自然公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为了便于人们理解,他提出了三个不同层次的表述方式.

第一,“自然公式”.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形式并非为一条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律令,因为如果是的话,就很可能造成一种道德仍是来自于外在的目标的设定的结果.因此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形式必然表现为一种没有内容的形式上的基本原则,因为自然法则是永恒的,它不会自相矛盾,但凡会自相矛盾的都不是自然法则,会自我取消.如果该行为准则顺利通过绝对命令的检验,即证明自身具有普遍性,则它就是一项道德准则.所以,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形式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或者,“这样地行为,使你的意志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

第二,“目的公式”.在康德看来,道德的根据在于作为实践理性者(人类)自身的主体性结构,这同时也就说明道德并非来自于任何外在的目的,而是以人自身为目的.既然人自身构成了目的,就说明人拥有一种内在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康德称这种内在价值为“尊严”,因而要真正地把人当做是人来尊重.但康德又指出,值得尊重的并不是人的偶然爱好与自然需求,而是其内在理性的存在,即构成所谓“人性”的东西.“只有道德性和与道德性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唯一拥有尊严的东西”.所以康德的“目的公式”表述为:“这样行动,以至于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

第三,“自律公式”.按照“目的公式”,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人的尊重.康德向往一种美好的社会,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都得到同等的尊重,这个社会就叫做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中,每位公民都既是道德原则的遵循者,也是该原则的守护者,是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所以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三种表述方式为:“这样地行动,使你的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而自身同时视为普遍立法”.

三、

“行为的善良就是行为准则和道德规律的普遍符合性”.康德认为,凡道德之物必定是普世性的,可以说他的学就是致力于证明道德普遍性的学.也正是本着道德普世性的信念,他将其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形式设定为一条普遍规律公式,用“是否可普遍化”这一标准来判断某种行为准则是否是道德原则.而绝对命令的第二、三种表述形式(目的公式和自律公式)都是包含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律令,它们作为道德原则自然拥有普遍性的特征.

在第二个公式中,康德还区分了两种目的,一种是所谓“主观目的”,另一种是所谓“客观目的”.主观目的涉及到所谓的幸福意义层面上的利益,主观目的还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和最大程度地实现利益.由于利益与每位行为主体的爱好和相关,爱好和又取决于人们相互之间各不相同的主观感受与偏好,因此以利益为导向的主观目的便是相对的、不确定的.与经验的主观目的不同,客观目的关涉到道德领域.由于对康德来讲道德并非来自于感性的经验利益,而是根植于人类纯粹的实践理性,因而与道德相关的客观目的便必然是与纯粹的实践理性相关,也就是由纯粹的实践理性自己确定的.

自律公式是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三种变形公式,其基本内容是“自我立法”.同目的公式一样,它本身也是一项道德法则,即必须尊重每一位公民的自主意志.在康德那里,自主即自由,自由即自主,所以这个公式集中体现的是自由这一重要的道德范畴或原则.康德认为,我们无法从理论上论证意志自由,就像无法论证上帝存在那样.对自由的论证只能发生在道德实践的层面:人的意志永远处于道德与利益的十字路口上.如果我们的意志以利益的后果为导向,我们就是不自由的,而是受制于对等无法先验掌控的外在因素.反之,如果我们听从内心义务的召唤、遵循可以先验道德的动机去做事,我们就是自由的了.康德从人的道德能力中推出自由的理念:我们能够选择善而不是选择恶,这就说明我们是自由的,自由是一种必定存在的东西.当某个人向我们提出一个不道德的请求,如果接受会给我们带来极大益处,拒绝,则有不利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意识到应该拒绝它,与此同时也就真正得到了自由.康德从人的道德性中发现了自由的必然性,并且把自由也看成是一项道德判断的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指出:“自主意识和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完全是同一个东西”.

总结

我们不难发现,康德的学是以“绝对命令”为基础的道德普适性哲学,由此还阐发了一系列的原则和理念,这些熠熠夺目的理性光辉照亮了后世学家们前进的道路,这就是康德为学所做的伟大贡献.(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