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中透析孔子的法哲学思想

点赞:4620 浏览:141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孔子是我国春秋末期最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之一.他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诸侯混战的时代.新旧制度正在更替中.基于此,思想家们必须给出解决方案.孔子是一个博学多才的人,他面对乱世,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见解和治国主张.他建立了一套以礼、仁、义、正名四个儒家根本理念为基础的旨在维护礼治的“为国以礼”的治国思想.

关 键 词 :论语;孔子;礼

中图分类号:B2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0-0028-02

一、孔子道德观综述

孔子的道德要求由两个部分组成:行为规则和个人品质.行为规则就是孔子所说的“礼”,包括仪式、礼仪、社会交往的准则和习俗等各种社会规范.个人品质是儒家倡导的美德“仁”和“义”.

“仁”是儒家的根本美德.孔子对于“仁”作过许多解释.在《论语颜渊》中,孔子对仁作了不同的解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仁”有广狭二义.狭义的“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仁慈”,即为他人着想的能力.孔子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了孔子“仁”的狭义概念.前者要求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多为别人着想,帮助别人实现目标.后者字面意思是指自己不想要的东西想到别人也不会想要.要求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考虑到别人的心理.广义概念的“仁”是指的一切美德总称.这包括有君子所具有的“恭、宽、信、敏、慧、忠、孝、智、勇、好礼、爱人、忠勇、博学”,等一切美好品格.那么,礼和仁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呢?孔子认为,拥有理想人格的人,拥有仁的人应该严格遵守礼.礼是一种形式,人们通过自己拥有的美德,来达到礼的标准.

而在仁和礼之间起中间作用的就是“义”.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在沟通礼和仁之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义”是人内心的道德自律,受到仁的约束.孔子认为实现美好的理想,人民必须要做事情.你不通过做事情,不通过某种具体的形式来实现道德,那是不义的.在一定程度上说,“义”就是指人用“仁”来依循“礼”行动.所以义是实现仁的形式,是达到礼的内在推动力.义将外在层面的正确性要求――礼和内在层面的正确性要求――仁协调起来.义在达到礼的标准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可以说是达到礼的内在动力.一个具有义的人,可以带着正确的动机和态度去履行“礼”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对“礼”的理解

据统计,在《论语》一书中谈到“礼”共出现了75次.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孔子对“礼”的重视程度.究竟什么是“礼”?传统的观点认为“礼”源于祭祀,是古代社会为了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教等级制度而长期存在的言行规范总则.孔子主张的“礼”主要是指周朝统治者创设的涵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规则体系.

孔子所认为的“礼”对于社会的秩序的调节具有重要作用.他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观念.国君要像个当国君的样子,并要拥有当国君的相应的道德品质和能力;臣子要像个臣子,做到臣子应该做的事情;父亲也要像当父亲的样子,为儿子树立好榜样,因为上梁不正下梁歪;儿子也要像儿子,做到上敬父母,下爱兄长.以此来建立一个真诚有序的理想社会.他同时也把礼作为教育国人、统治社会的手段.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礼”的功用主要是“和谐”.这个“和谐”主要是指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是,个人用“礼”来调节自己的内心和行动准则,发挥内心的美德,自己会觉得活的很有尊严和自由,使其符合“礼”的规范.通过“礼”,个体表达他们的情感、践行他们的美德,更重要的是,“礼”为他们提供了表达情感和践行美德的途径.进而让社会更加的和谐发展.所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小家为大家”的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三、对于“礼”和法的区别,以及“德之本,刑辅之”的思想

孔子的著作《论语》中,他的法治思想不是很系统和明确,并没有发展出一套关于古代法律的理论.在《论语》中体现的法哲学思想更多的“为国以礼”的治国思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先秦时期,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礼”的约束,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几乎被“礼”所取代.由于孔子主张的“德主刑辅”的广泛推广,由于协调和谈判是解决人们争端之间最好的办法,这必然会导致法律在社会实际的生活中降到次要的地位,当然人们的权利意识也会薄弱很多.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外在的强制力.而礼不仅调节外在的行为,还对个人的内在心理,行为起着双重的调节作用.

在这里我们要分清的是法律和繁体字的“”是有区别的.繁体字的“”主要是指古代的刑罚,它不创设法律.而法律不仅仅是包括了刑罚,它所包含的内容比这个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礼”与现代法有一部分的重叠.因为先秦的“礼”同现在的法一样调节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规范,并且是由官员颁布和实施的.孔子所说的“礼”虽然没有刑的专制性和专横性,但是因为获得了刑的支持,而被法律化的“礼”,属性发生了变化,具有了刑的某些特征.礼主要借助刑的支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抑制以达到对群体利益的维护,从而构成世俗社会的有序结构.古代“礼”是一种社会通则,许多内容本身就是法的规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强调“礼”本身就是具有强调“法”的作用.

那么,是不是孔子就是只注重礼而忽视法的作用,其实不然.关于“礼”和法的关系,《论语为证》中,孔子有一段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是在强调在治理国家方面,二者都在发挥作用,都可以达到治理国家的作用.从一个国家长远的发展来看,不对人民实行道德教育,仅仅是用刑法;或者是仅仅用道德教化,而不用刑罚辅之,必定都是不现实的,国家必定会衰落.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孔子认为治理国家,是以德育为本,如果实在不行,情况较为恶劣的,要用刑罚来纠正,使其遵守“礼”的约束.孔子非常反对“不教而杀”,把这种行为看作是“不教而杀位置虐”.(《论语尧曰》)第二,孔子承认“刑”具有管理国家的作用.第三,孔子也明白刑罚的局限性,即它的暂时有效性,仅仅依靠刑并不能导致百姓从内心深处彻底的消除廉耻感.第四,孔子主张治国应当以德为本.“德”、“礼”能使百姓“有耻且格”.只有当“德”、“礼”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时,才可用“刑”来治理国家. 四、孔子的“无诉”理想

对于理想的社会,传统的中国人追求的是一种大同世界.数千年来,大同世界虽然一直没有实现,但始终是传统中国文化所努力讴歌和追逐的对象.它对于一个崇尚道德的社会来说,魅力是无穷的.所以,自西周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思想家和各式各样的法律都是为大同世界,为和谐社会而奋斗着,当然孔子也不例外.

儒家憧憬的“天下大同世界”是一个十分和谐的社会.孔子并没有把法当作思想体系的核心问题.孔子对诉讼的意见通常是“无诉”或者是“息诉”.因此,孔子认为可以通过“导德齐礼”的方式达到“去刑”的目的.《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诉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案件方面,我和别人的方法差不多,但是我所希望的是让诉讼完全归于消亡,不再发生.“无诉”的字面意思就是说没有诉讼,可以理解为一个社会因为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者是虽有法律而置之不用.我们可以做两种解释.第一种是孔子要求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求实行“无诉”;第二种理解是在理想的状况下,要求实行“无诉”.笔者觉得我们把它理解为第二种解释比较恰当.孔子旨在通过礼、德、仁义使得老百姓之间的感情处于和谐状态,人们各自之间都会以礼相待,在行动时候总能想到怎么样做事符合礼仪的,怎么样做事是不符合礼仪的.这个也就是我们上文中提到的“义”,那么不和谐的因素就自然就会消失.这样的话,再也不需要用刑罚去强制百姓了,社会就进入孔子所说的“无讼”时代.我觉得也可以这样理解孔子的“无讼”社会.它是这样一个最优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所有的达到和谐社会的条件都具备了.首先,社会中每一位成员都具有充分的美德,可以明善而知耻;第二,礼的内容由圣王规定,他们自身是具备完备美德的人;第三,礼中的规范是社会成员所普遍遵守的.这体现出臣民的“自治”心理,这个我们上面也提到过.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刑罚的作用就可以用“礼”来代替.

其实,理性地来看,“无诉”作为一种价值和理想,是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实际是一个空想图示.我们说孔子的这一思想是一种理想化的思想,在现实生活中,“无诉”只能会导致最差的社会秩序,会使社会更加的不和谐,不安定的因素就会增加.因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会受到礼的约束,相比之下,法要比礼更具有强制力.人们在某些行为方面由于存在对于法的敬畏心理,就会相对的收敛自己的行为,会走到“礼”的范围中.再者,为了追求无诉,太多的强调稳定和和谐,无形中导致中国失去了应有的发展状态.这是“无诉”的缺陷.

孔子在我们面前勾勒了一幅美好的美图.但是,这种“以德去刑”,“以德去诉”的主张还是值得我们现代社会学习,我们应把它当作一个梦想去实现,仍有一定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