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阀士族的婚姻

点赞:9556 浏览:422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士族门阀是我国历史上地王的一个特权阶层,而士族门阀制度是指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在法律士卒有按门第高低取得政治、经济等诸方面特权的制度.而且,只有门阀士族所享有的各方面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之后,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士族门阀制度才最终确立起来.它萌生于两汉,形成发展于魏晋.衰弱于南北朝.魏晋时期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东晋时期发展到顶峰.

从其发展历程上看,其发展伴随着魏晋时期九品官人法、品官占田荫客法的颁行;在传统法典中则以八议入律和官当制度法制化最为典型.从而在法律上便士族门阀的一系列特权,得以最终法定化.

中国历史上的南北朝时期,南朝梁萧统(501-531年)曾编成一部书叫《文选》,又称《昭明文选》,在此书中记载了下面这样一个故笋:

东海(今山东郯城西)王源.将自己的女儿嫁与富阳的满氏为妻.王源虽然人品庸陋,但是家世显赫.其曾祖王雅,位兰八命(泛指高级官吏);祖父王少卿,任内侍参与机要;其父亲王睿,也是清显之辈.王源经常出入同辈府邸,与他们实系密切,但在说亲联姻方面,却惟利是图.王源经常将媒人刘嗣之唤到府上探问,刘嗣之说吴郡的满璋之是高平旧族,宠臣满奋,满胤的后代,家财雄厚.正在托人为家中的息鸾觅婚.王源后来查证,满璋之现任王国诗郎.息蛮为王慈吴郡正合主簿.于是工源父子俩经过详议,决定与之结为姻亲.满璋之下聘礼五万钱.此时王源正遇夫人新丧,便用聘礼中余下的一部分纳了同个妾.这与社会上的风闻传言相符.

然而经暗访满璋之的家族,无法辩明是土族还是庶族.满奋亡于西朝.满胤代世已经殄没,武秋朝之后,已经不见闻于东晋一朝,说他是检测托宠臣满胤之后,是不言自明的事:王家和满家联姻,简直就是大干物议、骇人听闻.过去的潘、杨两家亲缘和睦,是与此不周的.而且将聘礼用来纳妾,更是无耻之极.要明示处罚惩,惩治如此违法悖礼的行为,王源即是主犯.

臣沈约严肃弹劾南郡丞王源:其人忝为土族,在朝为官,竟是人面兽心.他如此联姻,形同财货交易.已不配为世族中的一员.据以往典章制度规定,岂能有身为六卿世族之后人,将女儿嫁给管库营商之徒.此种有辱祖宗亲族主事,奠此为甚.此风不止,将成为后世源头,将来会有更多土族效仿.所以,应该明定律例,将王源按律论处.罢免其官职.使这些曾经玷污世族之人,永远愧对其祖先;对那些预谋各,使他们能以此为戒,洗心革面.臣等建议,请以此案认定之罪过,依律判处王源“晃所居官,终身禁锢,不再起用”.

“士庶不婚”与“九品官人法”,森严的门阀等级制度

这个案例通过士庶间的通婚,体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族门阀制度,以及士族与庶族之间的等级差别.

魏晋南北朝时期,从法律上全方位地保障着门阀士族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方面的特权,成为这一时期法律的重要内容.士族与庶族之间差别明显,为了保证士族血统的优越性,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曾碘度形成“士庶不婚”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随着士族门阀制度的逐渐完善,到东晋时期成为典型.

而这个案例正是发生在此时期.士族王源嫁女于庶掂满氏.竟引起如此轩然大波,甚至遭同朝为官的沈约弹劾.其理由在于,虽然王源听媒人说满氏为土族大家之后代,但是已经无法查证,所以这种情况就是检测的.因此,王源将其女儿嫁给满氏,就是为了贪图财货.而且恰巧在此时,王源丧妇,又用一部分女儿的聘礼来纳妄,说明社会上传闻其图财之心是可以肯定的.因此,沈约建议将王源罢黜:免其所居官,而且永远不再起用.

由此可见,东晋一朝士庶门第观念在婚姻中占绝对地位、“士庶不婚”法有明文不可动摇.

东晋时期门阀制度最为典型、士、庶地位,高下悬殊.自曹魏时期又颁布了“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即分别在每州郡县设置大小中正官,他们“各以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以便为吏部的选拔任用提供一个授相应官职的参考依据.按照“九品官人法”的有关规定:各地中正官在品评人物时,主要是根据被品评者的出身家世、道德行状及才能大小等诸项指标,为其评定一个相应的品第等级.这种品第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品级,故称“九品”.“九品官人法”最初创立的目的,原只是为了代替汉代的“乡举里选”旧制度.但是由于各级大小中正官例由担任官职的各地富室强宗兼任,且人物的品评标准又增加了出身家世和道德行状两项内容,久而久之成为士族门阀阶层的一种身份标志和法律凭据,变成了维护其世袭特权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工具.

而同时,在婚姻制度上,士庶不婚则成为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门阀士族间等级内婚姻最为壁垒森严.《新唐书柳冲传》称:随晋皇室南迁的士族中,“王、谢、袁、萧为大(姓)”.其中的王、谢、袁三氏之间通婚最繁,其中尤以王、谢两家嫁娶最多.如:王导之孙王珉娶谢安之女为妻;谢据、谢万均娶了王览第四代女为妻;谢郎娶王胡之之女为妻;谢玄之子谢焕娶王羲之外甥女刘氏为妻.此时,“士庶不婚”亦成写作,倘若士庶通婚,必遭非议.这种门阀世族的影响,直到唐诗中还有形容世家大族盔衰的生动记述:“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手常百姓家”.

士族隆遇的衰亡

在经济方面,曹魏后期推行了“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给客制度,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各级官僚贵族地主事有一部分免税电役劳动人口的经济特权.这在实际上为官僚贵族世袭经济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首开先河.

西晋太康元年(280年)统一全国后,通过《户调式》正式颁布了品官占田荫户制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各级官吏依官品高低所占有的土地是免予向国家缴纳租税的;他们所荫庇的亲属,是免予为国家承担服役义务的;他们所荫附的衣食客和佃客,也是不受官府控制而仅为其私家提供怎么写作、劳役,耕作或实物的.官品占田荫客法的颁行、巩固和扩大了门阀士族的特权,是门阀士族经济特权法律化的重要标志,为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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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之际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集中表现为“八议”之法正式订入《魏律》和“官当”制度开始出现于《晋律》.“八议”入律和“官当”制度的出现.使门阀士族更全面地获得了有法律保障的特权,为门阀士族的政治经济特权提供了合法依据,推动了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八议”之法源于周代“八降”的刑罚原则,即对八种特殊人物(主要是皇亲国戚与高官显宦)犯罪,不适用于刑法的一般规定,须根据具体情况由朝廷临时议定其罪与相应刑罚.


《晋律》中首次规定了以官职抵罪并折比徒刑的“官当”内容.某些官僚犯罪后,可以用削除官籍或电除官职的处理方式折抵三年徒刑.北魏时期“官引”制度正式形成,且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创了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的制度.到南朝时的《陈律》中,“官当”制度更为具体系统,内容也更加详备.

当然,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势力虽如日中天,但也并非无所抑制.南北朝时期的宋、齐、梁、陈诸朝的最高统治者们积极推行“寒人掌机要”的政策:南朝还实施“土断”政策.剥夺士族地主所控制的部分劳动力资源,从经济上削弱他们的势力.同时,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斗,战乱以及农民起义也沉重打击着士族势力.南北朝后期,士族本身的腐化堕落也是其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他们不关心社会事务,生活极端腐化,已经成为社会的贤瘤.虽然名义上还保持很高的政治地位,实际上正在逐渐脱离政治舞台.在经济上,南朝的门阀士族不善经营,庄园经济开始衰落,其经济特权也在逐渐缩小.

门阀士族制度基础的动摇是在隋朝.政治上先是失去了世袭为官的特权,隋朝创行科举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士族地位发生了根本转化.接着,隋王朝建立后,从士族豪强手里收回了大量土地、人口,实行均田制.从此,士族制度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法律浓据.唐朝继隋之后完善和加强了科举制度.因此唐朝士族的地位和作用并来超出隋朝.而且,在科举制度下形成的新的官僚集团,不复拥有旧士族的特权地位和隆遇.随着唐王朝的发展,门阀士族作为一种残存的社会传统政治势力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渐丧失,乃至趋于消亡.(本文参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涛的相关文章,在此特别致谢!)